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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关于贯彻实施《汕头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的通知
  • 【发布单位】汕头市
  • 【发布文号】汕府〔2007〕40号
  • 【发布日期】2007-04-06
  • 【生效日期】2007-04-0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汕头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关于贯彻实施《汕头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的通知

关于贯彻实施《汕头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的通知

(汕府〔2007〕4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头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6年12月19日经汕头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并于2007年1月25日经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市法制建设在专利保护和促进工作方面的一项重大举措,对于保障专利权人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及其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建设创新型汕头,均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实施《条例》,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做好学习、宣传工作

建设创新型国家是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也先后就此问题作出重要部署,提出具体要求。建立健全专利保护与专利促进制度,大力提高专利权创造、管理、保护、运用能力,是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必然要求。近年来,为建设创新型城市,我市积极开展专利保护与专利促进工作,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并取得一定成绩,2006年被列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条例》作为我市专利保护与专利促进的地方性法规,其颁布实施,对帮助和引导单位和个人在经济活动中遵循国际专利规则,增强我市自主创新能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建设创新型汕头,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各地各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好《条例》的意义,将《条例》的学习宣传纳入普法计划和年度法制宣传教育计划,务使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认真学习《条例》,准确把握《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熟悉掌握《条例》的各项规定和要求,从而形成有利于《条例》实施的良好舆论氛围。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要制订切实可行的学习宣传方案,面向机关、团体、学校、企业、社区和农村,深入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效果明显的学习宣传活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要及时刊登《条例》内容;其他有关职能部门、行业组织以及企事业单位等也要结合各自工作实际,举办有特色、收效好的学习宣传活动。

二、加强宏观引导,营造《条例》实施的政策环境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条例》的规定,把专利保护和促进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衡量地方和单位技术创新能力的专利评价机制。市政府已于2003年把专利申请量、授权量列入对各区县政府及市直有关职能部门的经济目标责任制考评内容,把对专利工作的投入作为各级政府领导推动科技进步实绩考核指标进行量化考核,并于2004年初步设立了市专利扶持资金。《条例》实施后,各区县政府要严格按照《条例》规定,制定落实专利工作责任制,实行量化考核,设立专利扶持资金并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逐年递增,确保专利申请与保护、专利技术转化实施、企业运用知识产权制度提升竞争力等工作的有效开展。各地各部门在研究确定财政资金扶持生产、研发和技术改造项目时,应该优先扶持在本市实施转化的自主专利项目,以及可能产生自主专利技术的项目;推荐、认定、考核、复查反映企业创新能力称号的,以及授予或推荐授予技术、产品荣誉称号的,一定要依法重点审查是否拥有自主专利;对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经依法认定登记的,要依法给予当事人税费优惠;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本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优先采购具有自主专利技术的产品;专利被授权后,有关单位要依法给予发明人或设计人奖励和报酬。

三、完善配套措施,确保《条例》的贯彻实施

1、尽快建立专利保护维权援助机制。建立健全专利保护维权援助机制,有利于解决涉及专利的行业性或区域性经济安全问题,为本市企业依法开展专利维权提供服务。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要尽快研究提出方案,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实施,保障维权援助工作有效开展。

2、及时制定出台《条例》相关配套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要及时会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条例》的规定,尽快草拟并提请本级政府出台专利扶持资金的管理办法,确保用好专利扶持资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就做好涉及专利的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制定相关规定,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人事部门要就发明专利发明人申报相关专业技术资格或破格申报相关专业技术资格制定具体操作办法,提高专利发明人继续进行发明创造的积极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指导行业组织制定内部专利保护自律规则,建立健全行业内部专利纠纷协调解决机制,支持会员单位依法开展专利自我保护和自我管理。

3、逐步建设和完善本市专利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条例》对建设专利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作了规定,市知识产权局要结合实际情况,组织草拟全市专利信息服务平台的建设方案,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实施;逐步建设和完善与本地产业有关的国内外专利技术检索系统、公共阅览室和网上交易平台,作为社会公共服务项目免费向公众开放。有关部门要为平台的建设和正常运转提供必要的条件,以确保专利信息服务全市经济发展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各区县政府也要按照《条例》的规定,建设服务于当地产业的专利数据库以及相应的专利信息利用系统。

4、保障区县专利管理工作的依法开展。《条例》赋予区县专利管理部门相应的专利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权限,这是符合汕头实际的。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要尽快依法出台规范区县专利行政执法行为的程序及办法,加强对区县专利执法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各区县政府要加强本地管理专利工作部门行政执法人员的配备,解决必要的工作条件,提高人员综合素质,保障依法履行职责。

《条例》的贯彻实施涉及面广、综合性强,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汕头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五年规划(2004―2008年)》的要求,高度重视《条例》的贯彻实施,加强对专利保护和促进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知识产权等有关部门要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加强协调与沟通,相互支持、配合,形成合力,切实履行好各自职责,使《条例》规定的专利保护和促进制度落到实处。在具体执法过程中,要根据《条例》的规定,注意实体和程序的合法性,做到依法行政。各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适时组织对《条例》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执法监督检查,积极协调解决执法中出现的问题。

汕头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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