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湖北省
- 【发布文号】鄂政办发〔2007〕38号
- 【发布日期】2007-04-10
- 【生效日期】2007-04-1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湖北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和政府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和政府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7〕38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精神,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行政法规和政府规章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内容
对省政府制定的规章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并对现行行政法规清理工作提出建议。
二、清理原则
省政府规章清理工作,按照以下原则提出意见和建议,由省政府法制办汇总提出意见,报省政府做出决定:
(一)规章主要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或者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所代替的,要明令废止。
(二)规章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要宣布失效。
(三)规章个别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
(四)在规章清理中发现政府规章与国务院部门规章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要提出处理意见逐级上报。
行政法规清理工作,按照以下原则提出建议,由省政府法制办汇总报国务院法制办:
(一)行政法规的主要内容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所代替的,建议予以废止。
(二)行政法规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建议宣布失效。
(三)行政法规与法律不一致的,建议予以修改。
三、清理方式
此次政府规章清理工作的主体是省政府法制办。为了充分了解各地、各部门对政府规章的清理意见和建议,清理工作由省政府各部门按照工作职能范围对属于本部门执行的现行规章,提出有效、废止、失效或修改的意见和理由,对拟修改的规章,一并提出修改稿;对于不属于本部门执行的现行规章,如果认为应当废止、失效或修改的,也可提出废止、失效或修改的建议和理由。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认为现行的政府规章应当废止、失效或修改的,亦可提出废止、失效或修改的建议和理由。上述意见和建议分别填写《政府规章清理意见表》、《政府规章清理建议表》,由各市(州)政府法制办和省政府各部门法制机构汇总后,于2007年6月底前报送省政府法制办。对于行政法规清理征求建议的答复工作,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及省政府各部门应组织力量对现行行政法规进行研究,提出处理建议,填写《行政法规清理建议表》,于2007年5月10日前报送省政府法制办。
四、清理要求
这次清理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及省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把清理工作作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认真制定工作方案,落实清理工作责任制。要组织力量对省政府制定的现行规章进行研究,提出废止、失效或修改的意见和建议;对现行行政法规进行研究,提出废止、失效或修改的建议。省和武汉市清理工作专班具体负责政府规章的清理工作。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及省政府各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要相互协调、密切配合,注重调查研究,采取召开专家座谈会、执法一线人员和行政相对人座谈会等形式,运用报刊、网络等手段,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有针对性地提出意见和建议。要在清理工作中积极探索立、改、废有机结合的工作方法和制度,建立长效机制。各地、各部门在清理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向省政府法制办报告。
省政府法制办负责归纳整理各市(州)人民政府及省政府各部门关于行政法规规章清理的建议和意见,2007年6月10日前将对行政法规清理提出的建议报送国务院法制办。省政府规章的清理工作应在2007年10月底前初步完成,在报请省政府批准后,将清理结果和现行规章目录向社会公布,并于2007年11月底前将清理工作总结报送国务院法制办。
武汉市政府的规章清理工作参照省政府规章清理工作进行,武汉市的清理工作总结在2007年11月10日前报送省政府法制办。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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