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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
  • 【发布单位】福州市
  • 【发布文号】榕政综〔2007〕98号
  • 【发布日期】2007-04-11
  • 【生效日期】2007-04-1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州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

(榕政综〔2007〕9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各人民团体,闽江学院、福州职业技术学院: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06〕36号)和省政府《关于做好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闽政〔2007〕5号)的精神,经研究,现就做好我市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目的和意义污染源数据是重要的基础环境数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是重大的国情调查,是全面掌握我国环境状况的重要手段。开展污染源普查是为了了解各类企事业单位与环境有关的基本信息,建立健全各类重点污染源档案和各级污染源信息数据库,为制定经济社会发展政策提供依据。搞好全国污染源普查,准确了解污染物的排放情况,有利于正确判断环境形势,科学制定环境保护政策和规划;有利于有效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切实改善环境质量;有利于提高环境监管和执法水平,保障国家环境安全;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二、普查的对象和内容普查对象:凡在我市境内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单位均属普查对象。普查内容:一是全部工业污染源(《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中的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排放的污染物,包括污染源的基本情况、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污染治理设施及其运行情况等指标;二是以规模化养殖场和农业面源为主的农业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包括污染来源、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排放规律、污染治理设施及其运行情况等指标;三是城镇生活污染源排放的以污水、垃圾和医疗废物等为主的污染物,包括污染物排放量、污染治理设施及其运行情况等指标。

三、普查的时间安排普查标准时点为2007年12月31日,在此之前为前期准备阶段,重点抓好普查方案、技术规范的编制和完善,开展普查工作试点以及培训和宣传等工作。从2008年初开始,组织开展普查和数据库建设,年底完成普查工作。2009年,国家环保总局组织对普查工作进行验收、数据汇总和结果发布。

四、普查的组织和实施污染源普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普查任务重、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认真做好相关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为了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福州市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并会同市统计局负责数据统计和分析方面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协调落实相关事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根据污染源普查的特点和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本地区普查工作,做好调查员的培训,充分动员和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各种媒体,广泛深入地宣传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重要意义和有关要求,为普查工作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五、普查的经费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06〕36号)的精神,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普查经费并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到位,确保污染源普查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

六、普查资料的填报和管理凡在我市境内污染源普查范围内的单位,都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此次普查的具体要求,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数据,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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