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办[2007]64号
- 【发布日期】2007-04-17
- 【生效日期】2007-04-1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2007年农村沼气建设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2007年农村沼气建设工作的通知
(闽政办[2007]6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农村沼气建设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发展循环农业、改善农村卫生环境的具体措施,是开发农村清洁能源、增加农民收入的有效途径,各级政府务必高度重视,坚持“又好又快、建管并重”的原则,强化工作措施,把这项惠民利民的好事办好办实。为确保今年全省农村沼气建设任务顺利完成,现通知如下:
一、任务分解
全省新建农村沼气池5万口,各县(市、区)承担的建设任务详见附表。
二、建设内容
以户建一口8立方米以上的国标沼气池为主要建设内容,带动农户进行改厨、改厕、改圈,开展沼气综合利用。
三、资金筹措
每新建一口8立方米以上容积的沼气池,省级以上按1200元标准补助。不足部分及建池农户改厨、改厕、改圈所需投入,由项目所在的设区市、县(市、区)、乡(镇)和农户自筹解决。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农村沼气建设工作由省农业厅牵头,省农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林业厅、农业综合开发办、环保局参加,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工作的协调和推动。省直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自承担的补助资金于2007年4月底前全部转入省农业厅沼气建设资金专户,确保按时全面完成建设任务。
各项目县(市、区)要成立农村沼气项目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市、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农业局,负责项目的具体组织与实施。
(二)加强项目管理
各项目县(市、区)要做好沼气灶具及配件的集中采购工作,按照公开、公正的原则,在广泛征求用户意见的基础上,择优统一采购。国债项目县采购工作仍按农业部国债项目管理规定执行。
各项目县(市、区)农业局要设立沼气资金专户,强化项目资金管理。省级补助资金根据项目进度由省农业厅沼气建设资金专户直接拨付到项目县(市、区)。设区市农业局的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安排解决。省财政厅、审计厅等部门要加强沼气建设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的检查和审计,确保专款专用。
加强项目督查和验收工作。项目实施过程中,省、市、县(市、区)有关部门应不定期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年底,由省农业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验收,并向省政府书面报告项目执行情况。
(三)加强建后服务
各项目县(市、区)要坚持“政府扶持,市场化运作,物业化管理”的指导思想,科学、合理设立农村沼气服务站。沼气服务站应具备相应的服务场所、服务人员和服务设施,为建池农户提供安全、优质、高效的后续服务,确保沼气池持久使用、建池农户持续受益。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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