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 【发布文号】安委办〔2008〕7号
- 【发布日期】2008-02-25
- 【生效日期】2008-02-2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危险点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危险点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
(安委办〔200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自《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防范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08〕1号)印发以来,全国大多数省(区、市)认真部署,积极开展有关工作。截至2月19日,全国共有24个省(区、市)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报送了《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危险点及隐患排查治理登记表》。据统计,这些地区共有76117家企业和单位累计自查隐患154918项,已自改隐患119623项,整改率77.24%。累计列入治理计划的隐患35451项,落实资金752034.77万元。为进一步做好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危险点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15号)精神,认真做好“易受台风、风暴潮、暴雨、洪水、暴雪、雷电、泥石流、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影响的企业、单位和场所”的隐患治理工作。要将此项工作做为“隐患治理年”工作的重点之一,在地方政府的组织领导下,落实责任,全面排查,彻底治理。对已经列入治理计划尚未治理的危险点和隐患,务必在汛期来临之前落实除险加固措施或完成治理工作,消除隐患,防止引发事故灾难。
二、加大对重大隐患的治理力度。各地对尚未治理的危险点和隐患要进行认真梳理,分轻重缓急和危险等级落实治理防范措施。要加大对重大隐患治理情况的跟踪力度,对易造成煤矿、金属和非金属矿山等重点行业领域地下设施淹没等重特大事故的危险点和隐患治理项目,要掌握危险危害程度、治理责任单位、治理内容和措施等相关情况。要协助地方政府采取挂牌督办等方式,确保限期治理到位。对确有困难暂时难以治理到位的,要制订治理计划,抓好责任、措施、资金、时间、预案五落实,并加强监控。对于实行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项目请按附件填写,并于3月21日前报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重大隐患的治理整改情况,分别于5月5日和6月5日前继续报送。
三、至今仍未上报相关数据的有关地区、单位要加大工作力度,尽快启动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危险点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于3月7日前将有关数据汇总上报至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并说明情况。
联系人:彭广胜;
联系电话:(010)64463617、64463620(兼传真)
附件: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重大隐患项目治理整改情况统计表
二○○八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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