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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南安市城市总体规划局部调整的批复
  •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文[2007]128号
  • 【发布日期】2007-04-18
  • 【生效日期】2007-04-1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南安市城市总体规划局部调整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南安市城市总体规划局部调整的批复

(闽政文[2007]128号)




泉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南安市城市总体规划局部调整的请示》(泉政文〔2007〕11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南安市城市总体规划局部调整(2001~2020)》。

二、要严格按照调整后的用地布局实施,加快城北组团的建设步伐,形成新的城市中心。加强规划引导,搞好环境综合整治和配套设施建设,改善人居环境。

三、要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城市内湖的水质,使其成为城市的景观湖;积极推进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产业化进程,集中处理城市污水和垃圾,创造优美、舒适的城市环境。

四、要加快完善城市路网布局,充分预留并控制好城市社会停车场、公交场站等用地。加强城市防灾设施规划建设,尽快组织开展行政中心地质灾害问题的专题研究,编制城市防洪排涝专项规划,切实解决防洪排涝问题,保障城市的安全。

五、南安市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规划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各类违法建设,严格实施规划,促进城市建设健康、有序进行。省建设厅和泉州市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南安市实施规划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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