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哈尔滨市
- 【发布文号】哈政办综〔2008〕102号
- 【发布日期】2008-12-31
- 【生效日期】2008-12-3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国有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国有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哈政办综〔2008〕10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国有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试点实施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哈尔滨市国有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试点实施方案
为规范我市国有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试点工作,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实施,根据《黑龙江省森林、林木、林地流转试点管理办法》(黑政发〔2007〕55号)和《黑龙江省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试点实施方案》(黑林办发〔2007〕8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精神,调整林业所有制结构,改变目前国有森林资源单一管理的传统模式,探索林权制度改革新途径,进一步推进国有森林、林木和林地资源经营机制转换,逐步建立起“产权归属清晰、经营主体落实、责权划分明确、利益保障严格、流转顺畅规范、监督服务到位”的现代林业产权制度,盘活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激发林业发展活力,促进林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国有林流转试点应坚持有利于森林资源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自愿、平等、有偿的原则;坚持不改变林地用途的原则;坚持依法报批、评估的原则;坚持以本场职工为流转对象并适当给予优惠的原则;坚持林地承包经营使用、林木有偿转让的原则;坚持明确责任主体、落实实施主体、各负其责、分工协作的原则;坚持分步实施、稳步推进、质量优先、确保稳定的原则。
三、试点范围
依据黑龙江省林业厅《关于对全省森林林木林地流转试点单位的请示的批复》(黑林发〔2007〕126号)精神,我市国有林试点范围为宾县所属10个国有林场经营的部分商品林,在宾县确定一个基础条件较好、有代表性的林场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后全面展开。对于纳入试点的林地数量不作硬性规定,试点县及林场可根据实际情况自主确定。
四、流转条件
依据《黑龙江省森林、林木、林地流转试点管理办法》(黑政发〔2007〕55号)的有关规定,下列国有森林、林木、林地可以流转:
(一)生态公益林地以外的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其他宜林地的使用权;
(二)国有商品林中的天然次生低产林、人工中幼龄林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及其林地使用权。其中国有商品天然次生林中的低产林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郁闭度0.3以下;
2.经反复破坏、林相残破、无培育前途的残次林;
3.多代萌生无培育前途的萌生林;
4.有培育前途的目的树种株数不足林分适宜保留株数40%的中龄林;
5.遭受严重自然灾害且没有复壮希望的中幼龄林。
五、流转方式
借鉴农村土地承包制度改革的成功做法,国有林流转的方式为将一部分林地作为基本林地,相当于农村的口粮田,按林场人口平均分配,作为林场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另一部分作为承包林地,相当于农村的承包田,作为经济发展的依托。基本林地和承包林地的分配基数由试点县林业局或国有林场依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如果分配的林地数量不足,还可划出部分超出省定标准的商品林地承包给职工经营,林地使用权归职工,林地所有权、林木所有权和林木经营权均为国有。
六、步骤和程序
(一)流转试点步骤
试点时间为3年,分4个阶段进行。
1.试点启动阶段(2007年8月23日至2007年12月31日)。试点县召开国有林流转试点启动工作会议,传达贯彻上级会议精神,研究和部署流转试点工作。市和试点县成立试点工作推进领导机构,明确试点县具体责任部门,制定国有林流转试点实施方案,完成试点县拟纳入试点地块的调查区划工作,确定先行试点的林场,培训业务人员,派出工作组进入先行试点场开展工作。此项工作已完成。
2.试点展开阶段(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0日)。4月底前,在试点县确定的试点林场先行开展工作,完成林权流转实施方案,经林场职代会讨论通过后报县林业局审批,5月初开始按照批准的流转方案实施;自6月起,其他林场在借鉴试点场经验基础上,同步错位推进,在试点县国有林场全面展开试点工作。到9月底,完成试点县的宣传发动、方案编制、基础调查、林地区划等项准备工作。从10月到年底,完成试点县实物量调查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
3.全面推进阶段(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4月23日)。由试点县组织申报试点地块,批准的流转地块开始进入正常流转程序。本阶段还要完成市、县两级流转交易机构和信息平台的筹建工作。
4.总结完善阶段(2010年4月24日至2010年7月23日)。由试点县全面总结国有林流转试点工作经验,提报试点工作总结报告。
(二)流转试点程序
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的程序包括申请、初审、实物量调查、资产评估、招投标、签订合同、转让费收缴、流转的审批、林权变更、档案管理等。
1.流转的申请。国有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由试点县林业局提出申请,报市林业局审核。申请时需提供以下材料:①申请人的身份证明;②林权证;③流转申请表;④林场职代会同意流转的表决意见书;⑤拟流转后森林、林木、林地的用途和发展目标的说明;⑥省林业厅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2.流转的初审。市林业局对试点县提出的国有林流转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报省林业厅审查,并受省林业厅委托,对面积较大的地块进行现地检查。对经审查合格的,由省林业厅向申请单位下发准予流转初审通知书。审查的内容包括:①权属凭证的真实性;②拟流转的地类、林种、范围等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图、表是否与现地相符;③流转后森林、林木和林地的用途和发展目标是否符合林业法律和政策规定等;④发生流转的本林场职代会决定。
3.实物量调查。流转森林资源实物量调查由具有甲级以上资质的林业调查设计单位承担。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单位在对国有林流转地块区划和调查时,应尊重试点单位的意见。符合流转条件的区域要以林场为单位合理区划为若干个小区(区划小区尽可能同林班相吻合),每个小区再区划为若干个单元(区划单元尽可能同经营小班相吻合)。单元面积精度应达到98%以上。区划图例统一样式,平面图比例尺为1:5000、位置图比例尺为1:25000。
对拟流转调查区位同其他单位相邻的,要有相邻单位的认界情况说明,对林权有争议的不得进行调查。同时,调查单位要根据资产评估机构所需情况,提供所需的相关调查因子。
4.资产评估。国有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前,由省林业厅遴选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报省林业厅核准。
自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基准日起满1年后再进行流转的,应当重新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
5.招投标。省林业厅建立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交易机构,设置流转交易大厅,统一办理国有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交易。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信息应当公开发布,各级交易机构应建立流转信息发布平台,便于信息的发布与查询。招标工作由省林业厅或由其指定市林业局组织进行。具体招标方式按《黑龙江省森林、林木、林地流转试点管理办法》(黑政发〔2007〕55号)的规定执行。
6.签订合同。流转合同的签订要严格执行《黑龙江省森林、林木、林地流转试点管理办法》(黑政发〔2007〕55号)的规定,并由流转双方商定是否需对流转合同进行法律公证。
7.流转费收缴。国有森林、林木、林地流转费用的收缴和资金使用,按照《黑龙江省森林、林木、林地流转试点收益管理暂行办法》(黑财农〔2007〕77号)的规定执行。
8.流转的审批。按照《黑龙江省森林、林木、林地流转试点管理办法》(黑政发〔2007〕55号)的规定,国有林流转的批准机关为省林业厅。流转批准机关对符合流转规定的,在流转合同签订后10日内向申请单位下达准予流转决定书。
9.林权变更。流转批准后,转入方要向所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权属变更登记,依法明确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流转确权申请后,要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地复核,按国家和省有关林权证颁发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当地政府申请变更林权手续。
10.建档备案。试点单位要建立健全流转档案,并实行专门管理。
七、流转后森林、林木的经营和管理
转入方依法获得森林、林木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和林地使用权后,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前提下,由转入方自主经营管理。
(一)转入方要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经县林业局批准后实施。经营方案要充分尊重转入方的意愿,允许其自主选择经营方式。
(二)转入方有权经营利用林下资源,有权从事林副产品采集、加工和销售等多种经营活动。
(三)转入方在不改变林地用途的前提下,科学合理地经营利用森林资源,依法保护生物多样性,确保林地及时有效更新,确保林分结构不断优化。
(四)转入方是森林资源保护的责任人,要对林地实施严格保护,不得改变林地用途。对流转后滥伐林木、毁林开垦、非法改变林地用途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国家因工程建设及开发地下埋藏物需征占林地时,转入方要依法服从国家需要,并依法获得补偿。
(六)转入方的森林经营活动,要接受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相关的植树造林、抚育采伐、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等工作由林业部门负责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对于出现有害生物侵害和森林火灾的,转入方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措施积极防治和扑救。
(七)对超出省定标准承包给职工经营的林地,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使用。承包方对地上林木负有管护责任,不得借开展林下经营活动之名改变林地用途,不得损毁地上树木。
八、保障措施
(一)深入宣传,广泛发动。试点县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发动工作。要编印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政策宣传手册,及时解答群众咨询的问题,让林业职工明确国有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的重要意义和相关政策,把思想统一到国家和省、市林业改革的精神上来,激发参与林业建设的积极性。
(二)建立组织,强化领导。成立市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发改委、市农委、市政府国资委、市林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市法制办、市信访局、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法院等部门负责同志担任。市林业部门负责组成工作组进驻试点县,对流转全过程进行服务指导,并定期对试点县工作进行检查监督,确保试点工作进度和质量。监察部门负责对国有林流转全过程实施监督。信访部门负责做好试点过程中出现的上访接待工作。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法院等部门负责应对试点过程中出现的聚众闹事、非组织活动以及行政、民事诉讼工作。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作好相关工作。
试点县成立国有林流转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长担任,成员由有关部门负责同志担任。试点县政府为全县国有林流转工作的责任主体,林业部门为国有林流转的实施主体。要建立健全县直接领导、局组织实施、场具体操作、部门搞好服务的工作机制。
(三)编制方案,规范操作。试点县和有关部门要把尊重群众的意愿、保障群众的权益贯穿试点工作始终,编制切实可行的流转试点工作方案和县、场两级实施方案,场级方案要经职代会讨论通过,经县林业局审批,报市林业局备案;县级方案要报市林业局审核,经县政府审批,报省林业厅备案。试点工作要严格按照方案规范操作,采取招标、拍卖、协议转让等交易形式,边试点、边探索、边总结,及时发现问题,分析成因,提出解决办法,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四)政策支持,加强服务。一是对于国有林流转中发现的《林权证》和《土地证》重叠等土地权属纠纷问题,国土资源和林业部门要配合当地乡镇政府进行调查核实,由县级政府依法作出裁决,待权属纠纷解决后方可进入流转;二是试点期间,林场职工(是指本林场2007年7月23日以前的在册职工,包括离退休人员)作为转入方的,其工资和场方欠款可以抵顶部分流转费。可以以优惠价格参与流转,其优惠流转面积不得超过10公顷(含10公顷),流转价格应当不低于评估价格的85%。对于交纳流转费用确实有困难的,可以分3年付款,第一年交纳流转费的50%,按省规定标准享受15%的优惠;第二、三年分别交纳流转费的25%,不再享受优惠。三是流转后,要积极帮助转入方获得《林权证》。四是对转出的林地,县级林业部门要在造林、抚育采伐等方面给予技术、政策支持。在“十一五”期间,转入方合理采伐的,采伐指标占用转出方采伐指标,并给予优先安排,确保林木资源的合理利用。在“十二五”限额编制时,要充分考虑森林资源流转实际,转入方可作为编限单位单独编制采伐限额。五是对职工家庭取得林地使用权,开展林下多种经营生产的,国有林场要加强管理,各级林业部门要在项目确立和技术上给予大力扶持。
(五)提供支撑,保障运作。试点县要根据需要从县直相关部门抽调业务精、能力强、有农村工作经验的领导干部组成工作队,驻场抓试点。要采取在林业系统抽调技术人员的办法,为试点地块调查区划工作提供人力保障;在流转未取得收益前,前期外业调查和后期内业建档发生的费用,除向省里争取部分补助资金外,由县级财政给予相应的资金补助。国有林场发生的资源实物量调查和资产评估等流转成本费用,参照国有企业改革的做法,由县财政垫付,待流转有收益后再行返还。如县财政补助和垫付资金确有困难,经县政府申请、市政府批准后,暂由市财政先行垫付。市及试点县本级财力要分别将市级和县级流转交易大厅和信息平台的建立纳入计划,保证市、县两级流转交易机构和信息平台于2009年4月底前建成并投入使用,为流转信息的公开发布与查询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确保国有森林、林木和林地能够进入正常流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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