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工商公字[2007]172号
- 【发布日期】2007-08-21
- 【生效日期】2007-08-2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开展打击“傍名牌”不正当竞争行为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开展打击“傍名牌”不正当竞争行为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
(工商公字[2007]1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年来,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积极采取措施,对擅自将他人的知名字号或商标作为自己的字号申请登记企业名称,并以多种方式在市场上使用,制造市场误认、混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以下简称“傍名牌”行为)进行治理,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从目前情况看,由于多种原因,“傍名牌”行为并没有得到有效遏止,社会反映强烈。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经营者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总局决定,今年在全国范围内集中开展一次打击“傍名牌”行为的专项执法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执法的时间和重点
此次专项执法行动自今年8 月开始至 12 月。由总局布署,重点查处一批将他人的知名字号或商标作为自己的字号申请登记企业名称,并以多种方式在市场上使用,制造市场误认、混淆的“傍名牌”案件。对同时存在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侵犯商业秘密等其他侵犯权利人知识产权的行为一并调查处理。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重点查处的“傍名牌”案件。
二、执法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法律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重要职责。“傍名牌”行为不仅误导了广大消费者,损害了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严重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定要充分认识“傍名牌”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统一思想,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对“傍名牌”行为坚决予以查处。
(二)正确把握“傍名牌”行为的性质。“傍名牌”行为的目的是要借助他人的知名字号或商标的市场信誉,通过搭便车,制造市场误认、混淆,争取市场交易机会,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市场交易准则,属于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准确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依法查处“傍名牌”案件。“傍名牌”行为表现形式复杂,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认真领会《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本意和精神实质,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根据“傍名牌”行为的具体表现,综合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条款,依法调查处理。
一是对突出、放大使用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构成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可以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一)项或者《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认定处理。
二是对简化使用企业名称,构成对商品的产地、生产者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或虚假宣传的,可以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四)项或第九条的规定认定处理。
三是对企业名称(包括在中国境内进行商业使用的外国或者地区企业名称)中使用他人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的,可以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认定处理。
4、抓好重大案件的查处工作。 各地在专项执法行动中,要选择一些性质较为恶劣、影响范围广、具有典型性的“傍名牌”案件作为查处的重点,不断深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总局将适时部署和安排对一些重大投诉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5、注重发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整体职能作用。 此次专项执法行动应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整体职能作用,加强内部沟通与协作,对“傍名牌”行为进行综合治理。同时,要上下联动,上级机关要加强办案指导与检查,各地对专项执法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请示。
总局将于四季度派员对各地专项执法行动的开展情况以及重点案件的查办情况进行抽查和督查。
请各地于12 月 30 日前将专项执法工作的开展情况、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以及下一步工作的意见、建议,形成书面材料报总局公平交易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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