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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郑州市济源市的通报
  • 【发布单位】河南省
  • 【发布文号】豫政 〔2007〕36号
  • 【发布日期】2007-04-23
  • 【生效日期】2007-04-2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河南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郑州市济源市的通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郑州市济源市的通报

(豫政 〔2007〕36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在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中,郑州市和济源市领导高度重视、真抓实干,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群策群力,卫生城市创建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2006年被全国爱卫会命名为“国家卫生城市”,郑州市是第一个新的《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实施后成为“国家卫生城市”的省会城市,济源市成为全国中小型“国家卫生城市”中的精品城市,为改善城市人居环境和投资环境、提高居民文化素质和健康水平、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为此,省政府决定对郑州市和济源市政府予以通报表彰。

希望郑州市、济源市政府珍惜荣誉,戒骄戒躁,继续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卫生城市长效管理机制,巩固和扩大创建工作成果。同时,希望全省各地以郑州、济源两市为楷模,深入开展卫生城市创建工作,努力开创我省爱国卫生工作新局面,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中原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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