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贵州省
- 【发布文号】黔府办发〔2007〕31号
- 【发布日期】2007-04-24
- 【生效日期】2007-04-2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贵州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土地利用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土地利用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7〕31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确保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有效落实,加强规划管理、严格耕地保护,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当前土地利用规划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一)各地须将实际新增建设用地(包括实际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
(二)各市(州、地)依法审批的农用地转用项目必须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市(州、地)审批(核准、备案)的非省级重点建设项目用地量应严格控制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之内,没有农用地计划指标的,不得申请用地。
(三)违法用地补办用地手续,应占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
(四)发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对房地产用地的调控作用。要按照有保有压的原则,合理使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有计划地调控房地产用地。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房的土地供应,其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
二、认真执行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城市批次用地、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选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对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单独选址项目,特别是鼓励类项目,交通、水利、能源、义教工程、医疗卫生、设施农业、高新技术、循环经济、红色旅游、人口计划生育、新农村建设等项目以及对选址有特定要求,如地质灾害引起的移民安置、矿产资源开采等项目,确实不能在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选址,用地未超过年度用地计划指标,不占用基本农田,申请调整规划的,报原规划批准机关批准。需报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的,规划调整方案与建设用地申请一并报批。
单独选址建设项目选址、选线要尽可能避免占用基本农田,国家及省的重点建设项目,以及纳入省委、省人民政府年度“十件实事”名单、省委、省人民政府督办的项目,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按照有关规定,报国务院或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经依法批准后,方可申报正式用地手续。
对于选址具有特殊要求,且地方经济发展又迫切需要支持的矿山、水利、交通等用地项目,在经过实地踏勘及选址充分比选论证后,确实无法避让基本农田的,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在与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衔接的基础上,可报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
单独选址建设项目使用土地为未利用地的,可不做规划调整方案。
三、严格规划调整程序
对于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确需调整规划的,要严格规划调整程序,加强规划调整的踏勘、论证工作。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要按照尽量避让和少占的原则,从至少三个用地选址方案中进行比选。占用基本农田面积较大的,省国土资源厅要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要求组织实地踏勘。申请规划调整前,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对规划调整方案进行听证,并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或预审机关认可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省国土资源厅要会同有关部门或委托有关单位组织专家,对规划调整方案进行充分论证。
四、加快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严格保护耕地和强化土地调控的法律依据,各地要精心组织,切实做好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各市(州、地)要根据即将印发的《贵州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主要指标预分解方案》,及时将主要指标预分解到各县(市、区),对于确定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试点县、建设经济强县和国家级、省级开发区,要给予一定的指标倾斜,各地要及时开展规划大纲的编制工作,按时完成各级专题深化研究、规划大纲、规划文本的编制、论证、审查、上报工作。属于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在12月底前报省人民政府。
五、正确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成果
根据国家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成果未经批准,不能作为执行依据,各地应继续执行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在规划大纲通过评审后的规划文本编制期间,确实存在对地方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但在现行规划确定的范围内无法安排的用地需求,可以在通过评审批复的县级规划大纲框架内,按照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当年土地利用年度用地计划不突破,建设占用耕地占补平衡的原则,提出局部调整现行规划的方案,报原规划审查部门批准。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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