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安徽省
- 【发布文号】皖政办〔2007〕20号
- 【发布日期】2007-04-28
- 【生效日期】2007-04-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安徽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商务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外派劳务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商务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外派劳务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皖政办〔2007〕2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商务厅、省外办、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政府新闻办《关于加强外派劳务管理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关于加强外派劳务管理工作的意见
省商务厅 省外办 省公安厅 省工商局 省政府新闻办
近年来,随着对外开放的扩大和“走出去”步伐的加快,我省对外劳务合作发展迅猛,在扩大就业、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与此同时,外派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时有发生。为进一步加强外派劳务管理,规范外经企业经营行为,切实维护外派劳务人员和外经企业的合法权益,推动我省对外经济合作又好又快发展,现就加强外派劳务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 加强对外经营资格管理
从事外派劳务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外经企业)必须具有商务部批准的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或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经省商务主管部门年审合格。其他任何企业或个人不得从事外派劳务经营活动。
外经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开展对外经营活动,严禁与非法劳务中介机构和个人合作。如有与其对外经营资格、对外经营范围不符的,由商务(或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外事、公安、工商等部门依法查处。
二、 加强市场准入管理
外经企业开拓境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业务,必须遵守以下市场准入规定:首次或再次进入某国(地区)市场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业务的,应征得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的同意,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还应获得商务部颁发的投(议)标许可证,在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以下简称承包商会)办理项目备案手续后,方可实施对外项目,并应主动接受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的指导,服从承包商会的协调,遵守行业管理规定。
违反上述规定的,省、市商务(外经贸)、外事、公安、工商等部门不予办理有关手续,企业不得开展境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业务。擅自开展业务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并追究经营者责任。
三、加强对外劳务合作重点环节管理
(一)把好境外合作伙伴关。外经企业要对境外雇主及中介机构的资信进行深入了解,必要时可请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协助开展境外资信调查,确保选好境外合作伙伴。
(二)把好签订合同关。劳务人员出境前,外经企业应根据与境外雇主签订的对外劳务合作合同,直接与劳务人员签订外派劳务合同,并为劳务人员取得合法的工作准证。外经企业必须遵照我国法律和项目所在国法律,保持对外合同与外派劳务合同(协议)的一致性,严密合同条款,明确各自责任,不得层层转签,更不能委托分包商和受托招聘劳务人员的企业代签外派劳务合同或协议,以避免由于签约主体变更、合同条款不清给境外劳务管理带来隐患。
(三)把好外派劳务人员招聘关。外经企业除直接招聘各类外派劳务人员外,可通过外派劳务基地县(区)或当地政府指定的机构组织招聘,也可以和其他外经企业合作招聘。外派劳务人员的工资不得低于所在国法律规定的同行业、同工种或雇佣外籍劳务人员的最低标准或行业中介组织制定的协调价格标准。外经企业利用媒体向社会发布招聘劳务人员广告时,必须按照《广告法》规定实事求是地介绍国外工作的条件、工资标准、食宿、劳动保护、保险、福利待遇、收费项目及标准等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我省外经企业根据合同要求或雇主意见,需跨省、市招聘外派劳务人员时,须按商务部规定,前往招聘人员所在地的省级商务(外经贸)主管部门办理有关跨省市招聘劳务人员的备案手续,同时报本省市商务(外经贸)主管部门备案。外省外经企业、中央外经企业与我省外经企业或外派劳务基地县合作,来我省招聘外派劳务人员的,要按规定向我省商务厅办理备案手续。与其合作的我省外经企业有责任督促其履行这一手续,并在双方合作协议签订前,将拟合作的项目情况书面报省、市商务(外经贸)主管部门。
(四)把好外派劳务培训关。外经企业要按照“派前培训”、“不培训不外派”的原则,履行对外派劳务人员的培训义务,自行组织培训或委托培训机构培训。要保证培训内容、时限和质量,加强对外派劳务人员的国格意识、履约意识、维权意识、应急常识以及遵守外事纪律的培训和教育。要组织已培训的劳务人员参加省外派劳务培训考试中心的考试,经考试合格领取《外派劳务(研修)人员培训合格证》后方可外派。对不按规定开展外派劳务培训的企业,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外派手续,并责令企业改正,追究相关责任。
(五)把好外派劳务项目审查关。外经企业(包括在我省登记注册隶属中央企业管理,具有对外劳务合作、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的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商务部《对外劳务合作项目审查有关问题的规定》要求,及时向省、市商务(外经贸)主管部门办理对外劳务合作项目审查的有关手续。须报送的审查材料包括:经企业负责人签字、盖章的《外派劳务项目审查表》;企业与外方、劳务人员签订的合同以及外方与劳务人员签订的雇佣合同(如已签订);项目所在国政府批准的工作许可证明;外方(雇主或中介)的当地合法经营及居住身份证明;劳务人员的有效护照及培训合格证;拟外派劳务人员在国内无犯罪记录的证明。外经企业要保证上报材料的准确性,不得弄虚作假,不得通过旅游、商务考察、培训等渠道外派劳务人员,不得向境外博彩业、色情场所外派劳务人员。市级商务(外经贸)主管部门收到外经企业报送的项目审查材料,应在三日内向省商务主管部门上报初审意见。
凡在与我国未建交、敏感的国家(地区)开展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企业,要将项目报省商务厅初审并报商务部批准后,方可对外组织实施。未通过项目审查的对外劳务合作项目,不得擅自对外实施或变相实施。对不按规定办理项目报审、合同报备的外经企业,由省、市商务(外经贸)等主管部门视情依法处理。
(六)把好境外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关。外经企业要重视争取土建施工部分的合理价格,在进行境外工程施工劳务分包时,不得与无对外经营资格、无施工资质或施工资质等级不够的企业分包合作,更不得层层转包、挂靠。需直接与外派劳务人员签订外派劳务合同的,严禁层层转包而增加劳务人员负担。
(七)把好外派劳务收费关。外经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商务部、财政部关于收取劳务人员管理服务费用的有关规定,在对外劳务合同落实并与劳务人员签订《外派劳务合同》或协议后,直接向劳务人员收取费用,并出具收费凭证。不得委托合作招聘的企业或个人层层收取费用,不得向劳务人员收取履约保证金。要在招聘劳务人员的工作场所公布收取劳务人员管理服务费的项目和标准,明确由劳务人员自行承担的费用内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要按时结算劳务人员工资,不得无故拖欠和克扣,对于合同明确待劳务人员回国时结算的款项要按时兑现。
(八)把好境外劳务管理关。外经企业批量外派劳务人员的,要派员带队随行,衔接好与境外雇主的合作关系,安排好外派劳务人员的工作、生活。在同一个市场上外派劳务达100人以上的,要派出专职管理人员,500人以上的要设立境外专门管理机构。外经企业要建立境外劳务人员不良行为记录库,对外派劳务人员中在境外恶意闹事,造成恶劣影响的,要及时上报省、市有关部门。对在国内外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给企业造成经济、信誉损失,可依法追究劳务人员责任。外经企业没有建立境外劳务不良行为记录库,或未将有不良记录人员报省、市有关部门的,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
四、 加强部门合作和属地管理
对境外事件处理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各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外派劳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境外重大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快速反应预警机制及应急处理机制。对涉及100人以下(不含100人)的事件,由对外签约外经企业注册地的市、县政府牵头,劳务人员居住地的市、县(区)政府协助,指导涉事企业进行处理。对涉及100人以上的或劳务人员居住地涉及多个地区的事件,由对外签约外经企业注册地的市、县政府牵头,劳务人员所在地的市、县政府配合,省有关部门协助,指导涉事企业进行处理。
建立联合检查制度。省商务厅、省外办、省公安厅将会同省直有关部门每半年对重点市、重点外经企业、重点项目进行联合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同时,不定期派出工作组,前往我省外派劳务人员比较集中、承揽工程项目较大的国家和地区进行检查指导,及时发现问题,排除隐患,完善防范措施。对因管理不善,问题较多,形成重大隐患的,要追究属地有关部门和企业的责任。
五、 加强涉外劳务事件宣传管理
要高度重视外派劳务的宣传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和安徽良好形象。要加强对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的新闻报道管理工作。发生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时,相关外经企业要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省商务厅,由省商务厅会同省政府新闻办拟定对外宣传口径,确定新闻发言人,统一对外宣传。根据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的进展情况,适时组织中央驻皖和省主要新闻媒体开展新闻报道,争取舆论主导权,为妥善处置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创造良好的外部舆论环境。外派劳务工作主管部门要加强信息的收集,积极开展正面宣传。
六、建立责任追究和奖惩制度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外经济合作和外派劳务工作的管理,建立责任追究和奖惩制度。对工作不力、监管失误、突发事件处理不当的单位和人员要严肃处理,追究责任。对在经营活动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外经企业,省有关部门将根据有关规定,分别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罚款、不予通过年审等处罚。情节严重的,建议商务部取消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对于涉嫌犯罪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依法行政、严格把关、廉洁高效的部门和个人以及在外派劳务中成绩突出的外经企业、外派劳务基地及有关人员给予表扬和奖励。外经企业也要制定相关措施,对工作表现突出,维护企业形象、维护境外合法权益成效显著,为国家和企业做出较大贡献的人员给予表扬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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