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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深圳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
  • 【发布单位】广东省深圳市
  • 【发布文号】深府〔2004〕214号
  • 【发布日期】2004-12-10
  • 【生效日期】2005-01-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深圳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

深圳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

(2004年12月10日深府〔2004〕214号)




《深圳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规范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市场,保障市政公用设施安全,提高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效益,促进经济与社会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及管理。

危险废物、严控废物及报废设备的回收利用及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依法保护单位和个人回收利用再生资源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市、区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工作的规划、政策拟定及协调解决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活动中的有关事宜。

公安机关负责维护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活动中的治安管理;工商管理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经营行为的登记与市场经济秩序管理;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活动中的环境保护管理;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活动中的市容卫生管理;规划管理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活动中的场地规划;国土管理部门负责依照法定程序出让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活动所需用地;政府其他职能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助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做好职权范围内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任何单位与个人有义务保护、积攒、交售再生资源,有权揭发、举报破坏或滥用再生资源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 再生资源分拣整理场所依规划布点,依招标、拍卖方式确定场所经营者。场所经营者不得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活动。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须在依规划建造的再生资源分拣整理场所进行再生资源分拣整理活动。

再生资源分拣整理场所下设的回收储存点不得从事分拣整理活动,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承担。

第七条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个体工商户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及确定再生资源回收储存点之日起15日内,将情况告知市和区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

第八条 再生资源回收⒋娴愕慕ㄉ栌ψ裱?阌诮皇邸⒋⒃恕⒓?械脑?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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