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教育部
- 【发布文号】教发厅〔2007〕2号
- 【发布日期】2007-05-17
- 【生效日期】2007-05-1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教育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教发厅〔200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 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06〕101号)、《中共中央组织部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民办高校党的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教党〔2006〕3l号)和《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教育部令第25号)下发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高度重视,认真研究、部署贯彻落实工作。日前,江西省委、省政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工作的若干意见》。该《意见》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现转发给你们供参考。请各地、各部门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办通知和中组部、教育部党组的有关文件精神,尽快落实领导责任制,依法规范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以下统称民办高校)的办学行为和内部管理,依法落实对民办高校的有关扶持政策,切实加强对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工作的领导,引导民办高校和谐发展,确保高校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2007年5月17日
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工作的若干意见
赣发〔2007〕3号
为进一步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要求,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 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06〕101号)和《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民办高校党的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教党〔2006〕31号)精神,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江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省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民办高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1.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改革开放以来,我省认真贯彻国家对民办教育"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全省民办教育特别是民办高等教育得到快速发展。民办高校的发展,为深化我省高等教育办学体制改革,扩大高等教育资源,推动高等教育大众化进程,培养各类技能型人才作出了贡献。
2.高度重视民办高校存在的突出问题。面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形势和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新要求,我省民办高校在发展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些民办高校办学指导思想不端正,内部管理体制不健全,法人财产权不落实,办学行为不规范;学校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不够,政工队伍不强,思想政治工作薄弱;有关部门对民办高校疏于管理、监管不到位,等等。高度重视并认真解决好这些问题,直接关系到我省民办高等教育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
3.加强和改进民办高校工作的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民办高校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监督保证作用,端正办学指导思想、规范办学行为;健全民办高校内部管理体制、运行机制,规范民办高校招生、教学、财务、治安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水平;加强对民办高校办学行为的监管,引导民办高校依法办学、诚信办学、特色办学,努力构建和谐校园,促进我省民办高等教育事业健康、规范、有序、持续发展。
二、依法健全民办高校内部管理体制
4.民办高校必须依法健全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民办高校的决策机构应依法行使职权,其负责人由举办者或投资方代表担任,决策机构中一半以上的成员要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拟任决策机构负责人及成员名单必须报民办高校审批机关备案。凡是学校的重大事项都要由决策机构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决策机构研究的重大事项及程序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民办高校校长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权。校长、副校长人选由学校决策机构提名推荐,报民办高校审批机关核准。校长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任职年龄可以适当放宽。副校长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民办高校理事长、董事长等决策机构负责人不得兼任校长。
5.民办高校必须建立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审议决定权、评议监督权。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或者五年一届,一般每学年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一至二次。校长要支持和保证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决定、决议。
三、依法规范民办高校的办学行为
6.民办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招生政策。民办高校的学历教育招生工作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纳入本省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管理;发展改革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其办学条件核定招生计划。民办高校自主招收非学历教育学生,必须报教育行政部门核定年度招生规模,纳入自学考试管理。严禁虚假招生、误导招生,学校招收非学历教育学生,在招生和学生入学时必须明确学生入学自考身份,在收费票据上注明"自学考试"。有关部门对民办高校超过核定计划招生、欺诈招生等违法行为,必须依法处理。
7.民办高校必须规范招生宣传。民办高校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民办高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报审批机关或其委托的机关备案后方可发布。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内容必须与备案的内容一致。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招生简章应当载明学校名称、学校性质、办学层次、办学地址、办学条件、培养目标、招生专业、招生办法、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证书发放等事项。民办高校对贫困学生有学费减免规定和其他救助办法的,应当在招生简章中明示。学校法人代表要对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的真实性负责。民办高校开展的教育教学活动,应当与招生简章、广告向社会承诺的一致。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法监督民办高校的招生宣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民办高校招生广告的管理。
8.民办高校必须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民办高校专职教师队伍应占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一以上。要采取有效措施,培养引进以中青年为主的高学历、高职称人才,努力建设一支师德良好、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建立教师授课质量评估制度,把对教师的育人要求纳入评估的重要内容,并作为教师业绩考核、职务聘任和职称晋升的重要依据,对不合格教师要及时解聘。要依法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
四、依法加强对民办高校办学行为的监督和管理
9.依法建立政府对民办高校的督导制度。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向民办高校委派督导专员,督导专员依法加强对民办高校工作的督导、督学和督察,监督、引导学校的办学方向和办学质量,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工作建议,同时承担有关党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10.建立健全民办高校年检和评估制度。每年定期开展对民办高校的办学条件、办学形式、专业设置、招生规模、收费项目及标准、师资队伍、教育教学质量、资产财务管理、校园安全稳定等方面的情况进行年度检查,对检查中发现严重违规的学校,依法给予处罚。同时坚持每五年进行一次民办高校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促进其端正办学指导思想、严格教学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11.建立民办高校风险保证金制度。每年从民办高校年度学费收入中按1%的比例提取风险保证金,用于学校发生意外事故的处理。风险保证金收取年限为,民办本科高校根据其学制按照四年一个周期的标准收取;民办专科高校根据其学制按照三年一个周期的标准收取。风险保证金属于学校资产,实行专户储存,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监管,利息由民办高校支配。风险保证金及其利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和侵占。
12.规范民办高校资产和财务管理。要严格规范民办高校资产和财务的管理,民办高校要落实法人财产权,出资人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投入学校的资产要经过注册会计师验资并过户到学校名下。对转移资金挪作他用、违规乱收费、抽逃资金、不开具规定的收费票据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严厉查处。
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民办高校聘用会计,一律实行亲属回避制,必须面向社会从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中公开招聘。会计主管人员要由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的人员担任。
13.加强对民办高校基本建设的管理。依法审核民办高校发展规划,防止盲目扩大规模,违反管理程序,超出办学核定规模进行校园基本建设。
14.加强对民办高校学籍和教学管理的监督。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民办高校学生学籍管理系统,严格学籍管理。要加强对民办高校执行教学计划,开展教学活动的监控和督查。监督情况和处理结果要进行通报。
五、加强民办高校党的建设
15.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建立健全民办高校党组织。民办高校党组织要健全机构履行职责。民办高校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主要职责是: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引导和监督学校遵守法律法规,参与学校重大问题决策,支持学校决策机构和校长依法行使职权,督促其依法治教、规范管理;支持学校改革发展,帮助解决影响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全面加强学校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做好党员教育管理工作;领导学校的党建工作、统战工作、思想政治教育和德育工作;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民办高校党组织应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建设的原则,设立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和纪律检查等工作部门,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党组织的活动经费应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16.加强民办高校党委领导班子和基层党组织建设。民办高校必须有1名以上专职党组织负责人。民办高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一般由5至7人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党委教育工作部门可选派德才兼备、熟悉教育工作的党员,到民办高校担任党组织负责人,也可以选派退休干部中的党员到民办高校党组织任职。党委负责人可兼任政府派驻学校的督导专员。积极推进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可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和行政管理机构。学校党委负责人进入决策机构和行政管理机构的,参加学校的董事会议和行政办公会;未进入学校决策机构和行政管理机构的,列席学校的董事会议和行政办公会。学校党委负责人要认真履行引导和监督职责,参与重大问题的决策和实施。学校重大问题决策应提前与学校党委负责人沟通。
要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成立党的总支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总支和支部书记应由政治素质好、群众威信高、工作能力强、热心党务工作的党员担任。系(部)党组织要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至少配备1名专职组织员。
要加强流动党员管理,做好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工作。做好在民办高校大学生和青年教师中发展党员工作。
要明确和理顺民办高校党组织的隶属关系。在南昌地区的民办高校,党组织关系隶属省委教育工委,设区市所在地的民办高校,党组织关系隶属所在设区市教育工作部门党组织。
民办高校要建立健全共青团组织。民办高校党组织要加强对共青团的领导,注意团的干部的选拔和培养,充分发挥民办高校共青团组织联系广大青年学生的桥梁作用。
六、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民办高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
17.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队伍和辅导员队伍建设。民办高校党委、决策机构、行政领导,都要重视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切实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按照师生比l:200的要求配备专职辅导员(班主任)。专职辅导员应尽可能从具有大学学历的党员中聘任,先培训后上岗。每个班级都要配备1名班主任。民办高校思想政治课教师队伍和辅导员队伍的培训要纳入全省高校相关人员的培训计划。
18.提高民办高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水平。充分发挥课堂教学的主渠道作用,认真组织实施思想政治理论课课程设置新方案。加强大学生思想品德教育和法纪教育,加强校园网络管理和网上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心理咨询和心理健康教育,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健全学生会、社团等学生组织,充分发挥其"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作用。
19.切实帮助民办高校大学生解决实际问题。加大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政策落实力度。进一步加强对民办高校就业工作的指导,提高就业指导和服务水平。
七、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民办高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20.落实民办高校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民办高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贯彻"属地管理"和"谁办学谁负责"的原则。民办高校所在市、县(区)党委和政府要把民办高校治安综合治理纳入当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范围。在南昌市辖区内的民办高校,同时纳入省直综治目标管理范围。教育行政部门要明确分管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和职能部门,切实履行监督职责。民办高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校长、党委书记要对这项工作共同负责。
21.建立健全民办高校治安综合治理组织。民办高校要建立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民办高校法定代表人担任组长,校长、党委书记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综治办,与保卫处合署办公。民办高校所在地公安机关要切实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治安管理,在校园内设立警务室,协助维护校园治安秩序。各民办高校院系(部)负责人和班主任、辅导员实行一岗双责,一手抓管理,一手抓稳定。
22.加快推进民办高校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根据《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规定,贯彻"人防、物防、技防并举"的原则,构建民办高校治安防控体系。按照每万名学生配50名保安员的要求,配齐保安员。为确保人员素质,保安员应向当地保安公司聘请。加大技防投入,构建红外防盗报警等技术防范系统和"校园110"综合报警求助系统。建立校园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加强重点人员的管理。制定处置突发事件预案,依法妥善处置影响稳定的事件。
23.优化民办高校周边治安环境。各级综治机构要把民办高校周边治安整治的情况,作为衡量当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成效的重要依据。要切实抓好民办高校周边治安秩序的整治,民办高校周边治安秩序整治,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当地综治部门牵头,教育、公安、工商、交通、文化、卫生、建设、新闻出版等各有关部门共同负责,有组织、有重点地开展治安集中整治。严厉打击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刑事犯罪和危害校园治安的黑恶势力,拆除违章建筑,取缔无证经营摊点,维护好校园周边社会秩序。整顿校园周边交通秩序,取缔非法运营车辆。
24.严格落实维护民办高校安全稳定工作责任追究制。根据《江西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实行民办高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责任制,对发生恶性刑事案件、重大群体性事件、群死群伤事故等重大问题的民办高校要依法依纪实行责任追究。
八、进一步落实对民办高校的相关扶持政策
25.依法落实民办高校的税收优惠政策。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高校,依法享受与公办高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高校,享受的税务优惠政策由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制定民办高校合理回报的标准和办法。
26.切实规范对民办高校的行政检查和执法检查。除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到民办高校进行检查评比,不得侵占或非法征用民办学校的财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民办高校收取任何费用。
27.建立公办高校与民办高校对口帮扶机制。充分利用公办高校的师资、人才、教学、管理等方面的优势,支持帮助民办高校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
28.支持民办高校教师队伍建设。事业单位干部职工辞职从事民办教育工作的,原单位应予以支持。允许教师在公办高校和民办高校之间的合理流动。留学归国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大学生毕业到民办高校工作的,其人事档案可委托县以上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管理。对民办高校引进的各类人才,实行与公办高等学校同等的户籍管理、职称评定和子女入托入学政策。
29.依法保护民办高校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民办高校教职工在业务培训、职称评审、表彰奖励、科研立项、教龄和工龄计算、档案管理、社会活动等方面享有和公办高校教职工相同的权利。民办高校应当按照《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与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民办高校学生在升学、就业、档案管理、评奖评优等方面,与公办高校学生享受相等的权利。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设立专项资金,对民办高等教育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与奖励。
九、切实加强对民办高校工作的领导
30.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民办高校工作。要把民办高校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切实加强领导。要把民办高校发展的重点转移到稳定规模、规范管理、提高质量的轨道上来。省委、省政府成立民办高校工作领导小组,民办高校所在市、县(区)党委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工作机构。
建立促进民办高校健康发展的工作协调机制。省委、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有关群众团体,要着眼于进一步规范民办高校管理,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积极构建政府依法管理、民办高校依法办学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工作格局。
教育部门要加强对民办高校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和日常监督,并配备专职人员做好民办教育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和教育部门要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审定民办高校的发展规划和规模,安排民办高校的年度招生计划,并加强对民办高校基本建设的管理。
民政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严格民办高校法人代表登记的资质和出资额的审核,加强对民办高等教育行业协会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财政、价格部门要会同教育、审计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民办高校财务状况的监管,对不按照国家规定收费、退费的民办高校,进行查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工商部门要对发布违法招生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法查处,教育部门要对违反国家规定发布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的民办高校进行查处。
审计部门要派出专门人员对民办高校进行财务审计,每年定期实施审计监督,财务审计结果要进行公示。对审计有问题的学校,要责令整改,并向社会公布。
金融部门要加强对民办高校贷款的审核,规避资金风险。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依法受理民办高校侵犯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的申诉,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公安部门要会同教育等有关部门对非法办学机构予以查处,坚决打击招生欺诈和非法招生中介,切实加强民办高校的治安管理。
新闻单位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积极营造有利于民办高校稳定和健康发展的舆论环境。各类媒体不得刊发未经教育部门备案的民办高校招生简章和广告。
本意见所指的民办高校是实施本、专科学历教育的民办高校。独立学院参照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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