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发布文号】国食药监协[2007]291号
- 【发布日期】2007-05-22
- 【生效日期】2007-05-2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创建食品安全示范县活动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创建食品安全示范县活动的通知
(国食药监协[2007]2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协调办公室: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和《2007年全国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国办发〔2007〕28号)的各项要求,进一步加强农村食品安全工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食品安全保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2007年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示范县创建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等重要战略思想,树立典型,示范带动,进一步促进地方政府食品安全责任的落实,不断加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管,使食品安全责任体系建设得到进一步完善,各项监管措施得到进一步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得到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素质得到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升。
二、遴选条件
参加食品安全示范县遴选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县(市、区)委、县政府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将食品安全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和政府工作目标管理,基本建立了乡镇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组织机构和责任明确的工作体系,对试点工作有积极性。
(二)各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密切协作配合,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基础好,有创新,有活力。
(三)农村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扎实开展并取得明显成效。农村食品安全责任网、监督网、流通网等“三网”建设取得明显进展。
(四)连续三年未发生三级以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五)同级财政有相应的保障能力。
三、工作目标
经过一年的建设,实现以下基本目标:
(一)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完善,县、乡、村三级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覆盖面达到100%,县政府对县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乡级政府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达到100%。
(二)农业投入品使用得到有效规范,鲜活农(畜、水)产品抽检合格率达到95%以上。每个乡镇都有一个农产品标准化示范基地。
(三)生产加工行为得到有效规范。小作坊得到全面整治,当地企业生产的食品抽检合格率达到95%以上。生猪定点屠宰率达到100%。
(四)流通环节特别是农村集市食品销售行为得到进一步规范,检测手段有保障。100%的乡镇、90%的行政村建立了“食品安全示范店”和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农家连锁店,食品统一配送率达到80%。
(五)农村餐饮店食品卫生抽检合格率达到95%以上,学校食堂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达到100%,农村集体聚餐备案率达到80%以上。
(六)各环节生产经营单位进货记录齐全,可追溯率达到100%。
(七)食品安全检测资源得到整合,检测计划和信息发布实现统一。
(八)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稳步推进,至少3个行业30家企业开展信用体系建设试点。
(九)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健全,应急网络覆盖面达100%。
(十)食品安全宣传教育生动活泼,形式多样。公众对食品安全满意率达到70%以上。
四、工作要求
(一)遴选比例
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办)按照本地区县级行政区划数量2%的比例确定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县(见附件),各地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一定比例的省食品安全示范县。
(二)时间安排
1.2007年6月底前,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办)应将确定的食品安全示范县名单和创建方案一并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协调司备案;
2.2007年12月底,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办)对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县的创建情况进行阶段考核,2008年3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综合评价,没有达到工作目标的,将通报取消示范资格。
(三)经费保障
1.食品安全示范县的创建工作需要政府、企业和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参与,各地应积极争取地方财政的支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财政部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和财政比较困难的25个省(区、市)确定的51个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县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文件另发),省级财政应给予配套经费保障。北京、上海、天津、广东、江苏、浙江6省(市)示范县试点经费由各地自行解决。
2.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将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组织领导
1.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办)要切实加强对食品安全示范县的领导,认真组织,精心安排,制定方案,明确目标,强化监督,确保食品安全示范县工作取得实效。
2.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办)要及时总结和推广食品安全示范县经验,发挥食品安全示范县的示范作用,全面提高农村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办)负责对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县进行具体指导和监督检查。
附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安全示范县比例数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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