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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动物防疫条例》的决定
  • 【发布单位】天津市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12-21
  • 【生效日期】2004-12-2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动物防疫条例》的决定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动物防疫条例》的决定

(2004年12月21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对《天津市动物防疫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三十九条修改为:“从事动物诊疗的人员,应当具备专业知识和技术,并在一个动物诊疗机构执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动物防疫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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