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编报搬迁城区内安全距离不达标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企业项目投资建议计划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 【发布文号】安监总厅危化〔2007〕93号
  • 【发布日期】2007-06-06
  • 【生效日期】2007-06-0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编报搬迁城区内安全距离不达标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企业项目投资建议计划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编报搬迁城区内安全距离不达标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企业项目投资建议计划的通知

(安监总厅危化〔2007〕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搬迁城区内安全距离不达标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确定的公共服务重点工程,是《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确定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程,该项目属于中央政府投资支持重点领域“安全生产监管”的一项重要内容。为贯彻落实《纲要》要求,需要将搬迁工作纳入年度计划予以组织实施。近期,各地发展改革部门正在组织编制2008年中央政府投资建议计划(以下简称2008投资计划)。为积极推动搬迁工作,请各省级安全监管局针对本地区实际,组织编制关于搬迁城区内安全距离不达标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企业的2008投资计划,并于6月20日前完成编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列入建议计划的对象

应在优先考虑重要性较大和条件比较成熟项目的前提下,确定列入2008投资计划的搬迁项目。列入2008投资计划的城区内安全距离不达标危化品生产和储存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 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首轮颁证中,已有搬迁计划且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

2. 地处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城区内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企业。

有些地区按照200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商请开展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搬迁工作的函》(安监总函字〔2005〕173号)的要求,已经制定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搬迁计划。这些地区可在此基础上,按照上述条件,选择列入2008投资计划的项目。

二、建议计划的内容

编制的2008投资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1. 搬迁城区内安全距离不达标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企业2008年中央政府投资建议计划申报表(以下简称计划申报表);计划申报表分为表1、表2和表3,详见附件。

2. 计划申报表的简要说明。主要是针对计划申报表包括的项目进行概括性、补充性说明。

3. 关于搬迁城区内安全距离不达标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企业的工作说明(以下简称搬迁工作说明)。主要是介绍和说明本地区因安全距离不达标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企业需要搬迁的总体情况,近几年已完成搬迁企业的情况,目前这项搬迁工作的开展情况;2008投资计划的实施,对解决总体搬迁问题起到的作用;本地区已有或可以提供的关于搬迁工作有利条件、优惠政策;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下一步拟采取的措施,有关政策建议等。

三、有关要求

1. 根据现行投资管理体制,各省级安全监管局应将编制的“计划申报表”表1、表2及“简要说明”报送本地同级发展改革部门,争取列入本地区2008投资计划。“计划申报表”表3和“搬迁工作说明”是否报送同级发展改革部门,由各省级安全监管局自定。各省级安全监管局应主动与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沟通,争取同级政府予以大力支持。

2. 各省级安全监管局还应将编制的建议计划(包括“计划申报表”表1~表3、“简要说明”和“搬迁工作说明”)及其电子文本,于6月21日前径直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危化司。

编制这项搬迁投资建议计划有利于促进有关基础工作,各省级安全监管局应充分认识其意义,予以高度重视,抽调专门力量,开展调查研究,对企业申报情况是否实事求是进行把关,严格按照条件,确定列入投资计划的搬迁项目,并按时上报。

附件:关于搬迁城区内安全距离不达标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企业2008年中央政府投资建议计划申报表

联系人:陈鸣联系电话:010-64463239

电子邮箱:chemsos@chinasafety.gov.cn

传真:010-64463070

二○○七年六月六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