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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
  • 【发布文号】商改发[2007]205号
  • 【发布日期】2007-06-06
  • 【生效日期】2007-06-0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商务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

(商改发[2007]2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公安厅(局),建设厅(委),交通厅(局),质检局,环保局,散装水泥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中关于“从使用环节入手,进一步加大散装水泥推广力度”的要求,根据《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现就在全国部分城市限期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禁止在城市施工现场搅拌砂浆是提高散装水泥使用量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保证建筑工程质量、提高建筑施工现代化水平、实现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文明施工的一项重要技术手段。

二、全国中心城市、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全国文明城市等要积极创造条件,分期分批开展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工作(家装等小型施工现场除外)。工程中使用预拌砂浆(含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北京等10个城市(具体名单见附件,下同)从2007年9月1日起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第一批);重庆等33个城市从2008年7月1日起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第二批);长春等84个城市从2009年7月1日起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第三批)。其他城市由各省级散装水泥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各地具体情况提出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的具体时间表,并报商务部备案。

三、各地要根据上述时间表和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发展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及预拌砂浆生产、使用管理办法,采取有效措施扶持预拌砂浆生产和物流配送企业发展,严把市场准入关,确保预拌砂浆产品质量,保证建筑工程预拌砂浆的供应,避免盲目投资造成的资源浪费。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散装水泥主管部门及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组织管理工作。

五、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布点要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土地政策和环保要求,在生产过程中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地方相关的技术、环保要求,制定相应的应用技术规程,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在标准化管理、计量管理、工序控制、质量检测等方面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确保预拌砂浆产品质量。

六、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符合标准要求的散装水泥。干拌砂浆生产企业,要配置必要的储存、运输设施,干拌砂浆产品的散装设施能力必须达到70%以上;施工单位要将使用预拌砂浆作为绿色文明施工的一项重要内容。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加强预拌砂浆生产、使用的管理办法,共同做好监管工作。

七、鼓励企业在预拌砂浆过程中使用粉煤灰、脱硫灰渣和运用钢渣、工业尾矿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制造的人工机制砂,以减少对天然砂的使用。地方各级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国家在资源综合利用方面优惠政策的宣传、引导工作。

八、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预拌砂浆车辆在市区通行的措施。各级交通、公安部门要加强对车辆运输装载行为的监管,防止车辆超限超载。

九、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编制预拌砂浆预算定额,以便于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将应用预拌砂浆纳入工程预算。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将使用预拌砂浆列入招标文件,投标人应将使用预拌砂浆费用列入投标报价。

十、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检部门等密切配合,加强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产品质量和建设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在严格执法的同时,做好各项协调服务工作。

十一、建设项目未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施工场地扬尘不达标的,由县级以上散装水泥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定予以处罚。

附件: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城市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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