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甘肃省
- 【发布文号】甘政办发[2007]79号
- 【发布日期】2007-06-15
- 【生效日期】2007-06-1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甘肃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人事厅关于做好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人事厅关于做好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7]79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省人事厅《关于做好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六月十五日
关于做好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省人事厅二○○七年六月六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26号)精神,切实做好我省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高校毕业生是宝贵的人才资源和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生力军。当前,我省正处在加快建设小康社会、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转变的关键时期,迫切需要大量高素质的劳动者。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促使广大高校毕业生及时进入各行各业就业,改善从业人员素质和结构,对于落实科学发展观,保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实现城乡和区域协调发展至关重要。就业是民生之本、安国之策。积极促进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是党和政府执政为民、解决民生问题的重要举措,可以解决广大毕业生个人的长远发展问题,解除千千万万个家庭的后顾之忧,对于保持社会的长治久安、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宏观就业形势严峻,高校毕业生规模逐年增加,2007年达到8万余人,比上年增加近2万人,就业工作任务十分艰巨。各市州、各有关部门、各高校要进一步提高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认真贯彻落实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分析研究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准确掌握供求状况,制定并细化相关的政策,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切实加大工作力度,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拓宽就业空间,疏通就业渠道,搭建就业平台,加强就业指导,提高服务质量,扎扎实实做好这项关系全局的重要工作,确保今年全省毕业生就业率基本稳定,就业人数稳中有升。
二、切实加强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整体规划,作为社会就业与再就业工作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健全省、市州、县市区三级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机构和协调机制,加强工作力量,改善工作条件,以适应当前就业形势和就业任务的需要。要切实发挥各级毕业生就业领导小组的统筹协调作用,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整合各种促进就业的资源和力量,继续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的工作机制。要定期研究毕业生就业问题,并将毕业生就业工作成效作为综合考核各级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和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的要求,成立省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人事厅),作为省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负责协调落实全省毕业生就业工作具体事宜,承担非师范类毕业生就业工作。各市州要根据实际需要,进一步健全毕业生就业工作机构,促进毕业生就业工作。各高校要进一步把毕业生就业工作摆在突出位置,认真落实“一把手”工程,全面实施服务年活动,努力提高毕业生就业率。各级人事部门要充分发挥人才市场的基础性作用,重视和加强毕业生就业实习基地建设,推进人才市场全国联网与互动,帮助毕业生尽快实现就业。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配合教育和人事部门,做好高校毕业生的求职指导、就业服务、职业资格培训。要以求职困难和已进行失业登记的毕业生为重点,开展“一对一”服务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全省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积极搞好协调配合,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努力形成统一领导、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保证和促进我省2007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三、完善政策、拓宽渠道,促进毕业生充分就业。
(一)认真组织实施好引导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各类计划和项目。继续组织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三支一扶”、“进村(社区)工作”以及“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等专项计划,积极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不断总结经验,切实解决好实施过程中存在的组织力量分散、行政费用较大,考试考核标准不统一、各市州进度不一,选拔程序较多,考生及家长负担较重以及项目之间政策不统一、缺乏后续配套措施等问题。从今年起,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三支一扶”和“进村(社区)工作”实行全省统一考试选拔,具体办法和组织实施由省人事厅负责。各市州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强化组织观念,克服畏难情绪,加大落实力度,认真贯彻中央及我省的各项政策措施,特别要重视和关心在基层服务期满毕业生的后续安置问题,把好事办好。各院校要制定和完善鼓励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具体办法,探索与毕业生服务地建立长期、稳定对口支援关系的途径。
(二)加大力度,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要积极引导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面向高校毕业生补充新增人员。我省各类重点建设工程和项目,所需人员要优先从高校毕业生中录用。各级政府要在城市社区建设中,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在社区管理、高技术服务等新兴社会工作岗位就业;要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凡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从业者和初次就业者必须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方可上岗。各级机关特别是县、乡级机关补充工作人员和公务员,要按照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加大从高校毕业生中考录公务员的力度。基层公安、司法、工商、税务、质检等执法部门新增人员,应首先从高校毕业生中考试录用,以改善基层机关干部队伍结构,提高基层干部队伍素质。
(三)大力支持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随着经济的发展,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已成为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重要渠道。各级政府要制定并落实有关政策,积极引导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凡录用高校毕业生的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必须与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兑现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对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和人事档案管理方面,要与国有企业员工一视同仁;对从事科技工作的,在按规定程序申请国家及地方科研项目和经费、申报有关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时,要根据情况给予重视和支持。在非公有制单位就业并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高校毕业生,今后考录或招聘到我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其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为工龄。各级财政安排的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要向聘用高校毕业生达到一定数额的中小企业倾斜。
(四)积极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今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自主创业且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在其自筹经费不足时,可向当地经办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对从事微利项目的,贷款利息由当地财政承担50%。对以自由职业、短期职业、个体经营等方式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有关部门要提供必要的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在户籍管理、劳动关系形式、社会保险缴纳和保险关系接续等方面提供保障。
(五)重点帮助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各高校要针对困难家庭毕业生的特点和需求开展就业指导,提供“一对一”的就业服务和重点推荐,并尽量给予适当求职经济补贴。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援助工作纳入政府援助困难群体就业的政策体系。各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招录工作人员,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设立收费项目,对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提供必要的帮助,减轻求职负担。各市州毕业生就业部门要对离校后回原籍的“零就业”家庭未就业毕业生进行逐户逐人登记,优先安排进入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给予见习补贴,并实施重点帮助,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帮助。民政部门要按照有关政策和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或临时救助,切实把党和政府的关爱落实到困难毕业生身上。
四、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就业服务活动。
大力完善服务体系,创新服务手段,丰富服务内容,提高服务水平,积极为高校毕业生就业提供全面的服务。有关部门要开展形式多样的就业指导活动,深入各高校宣讲就业形势及就业政策,与毕业生进行面对面交流,帮助和引导广大毕业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和就业观,提高自主择业的能力。要收集、汇总国家及全省有关高校毕业生就业方面的政策规定,统一印制宣传册,开展上门服务,帮助广大毕业生了解掌握政策,提高运用政策指导择业就业的能力。要组织开展好“大学生创业在基层”主题宣传活动,对近年来自愿到乡镇以下基层工作和服务、到企业就业以及自主创业的优秀大学毕业生的先进典型事迹,进行集中宣传报道,唱响大学生下基层,到全省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的主旋律。要加强校企合作,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继续办好省、市州、学校三级毕业生就业市场,采取大、中、小型市场相结合,综合型和专业型市场并举的办法,组织更多的企事业单位到各类就业市场吸引人才,努力为毕业生就业搭建平台。同时,要组织部分高职院校和中专学校与经济发展快、就业渠道广的省市开展共同促进毕业生就业活动,努力推介各类有专长的毕业生去省外就业,拓宽就业渠道,扩展就业空间,缓解我省部分高职及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困难的矛盾。要进一步完善就业工作评估体系,继续组织开展毕业生就业评估活动,宣传表彰先进典型,限期整改存在的问题,重点检查高校毕业生就业率的真实性,对就业率上弄虚作假的高校实行“一票否决”,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要加强对市州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督促检查,定期通报就业情况。
五、以就业和社会需求为导向,进一步深化高等教育改革。
各高校要以市场为导向,进一步加强市场对毕业生的需求调研和科学预测,找准办学定位,明确培养目标,主动及时调整学科专业结构。要改革教学内容和人才培养模式,加强学生的实习实训,大力提高毕业生的实践能力、创造能力、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高职院校要努力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相关专业毕业生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要加强就业指导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就业工作体系,完善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在人员、场地、经费等方面给予充分保证;要加强就业指导教师队伍建设,将就业指导课程纳入教学计划。
六、认真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形成促进就业的良好舆论氛围。
各高等院校要采取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做好毕业生的思想教育和就业指导工作,帮助毕业生全面了解、准确把握就业形势,确定符合实际的就业期望值,鼓励毕业生积极投身到基层一线实现自我价值。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通过持续开展主题突出、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宣传报道活动,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对高校毕业生的重视和关心,宣传政府促进毕业生就业的方针、政策,引导社会、高校、家长、学生树立行行可建功、处处能立业、劳动最光荣的新型就业观和成才观,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风尚。
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参照本意见执行。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