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民政部
- 【发布文号】民发〔2007〕92号
- 【发布日期】2007-06-27
- 【生效日期】2007-06-2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民政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民发〔2007〕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第十二次全国民政会议精神,妥善解决城乡贫困居民的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现就进一步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重要意义
临时救助是一项传统的民政业务,主要是指对在日常生活中由于各种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生活救助的制度。长期以来,临时救助制度在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缓解他们的特殊困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中央对临时救助制度建设非常重视。回良玉副总理在第十二次全国民政会议上强调,要“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帮助低保边缘群体、低收入群体解决特殊困难”。各地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临时救助制度在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要按照温家宝总理的要求,用心了解社情民意,认真研究城乡低保边缘家庭的贫困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抓好临时救助制度建设,帮助他们排忧解难。
二、合理确定临时救助的范围和数额
临时救助制度主要是为困难家庭提供临时性生活救助,其对象主要包括:1.在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由于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低收入家庭,重点是低保边缘家庭;2.虽然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但由于特殊原因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3.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各地要根据临时救助的非定期、非定量特征,针对困难家庭的特殊情况和维持当前基本生活的需要,结合本地实际,依照规范的程序合理确定救助方式、救助数额,并注意协调安排有关社会专项救助与其他社会救助政策衔接配套,切实做好临时救助工作。
三、规范完善临时救助的受理和发放程序
建章立制,是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基础。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尽快制定或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规范管理,是当前临时救助工作的重点。各地要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制定临时救助的受理、审核、审批及发放程序。临时救助工作程序既要严格规范,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又要尽可能避免繁琐复杂,符合“救急救难”的工作特点。临时救助的申请,原则上应以家庭为单位提出。临时救助的受理、审核及家庭生活状况调查,应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作用。要明确规定一定时期内享受临时救助的次数或享受临时救助的时期,避免临时救助长期化。要强化居民群众的参与和监督,确保临时救助工作标准公开、程序规范、结果透明。
四、不断加大临时救助资金的投入和管理力度
开展临时救助工作是地方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各地民政部门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有关工作,协调财政部门在预算中合理安排临时救助资金,并不断加大资金投入。同时,各地要建立健全广泛的群众参与机制,通过慈善劝募等方式募集临时救助资金。将政府财政投入、社会捐助资金及时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项目,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在救助形式上,各地要积极探索现金、实物与提供服务相结合的临时救助方式,不断总结和推广“慈善超市”、“爱心超市”等经验和做法,充分发挥社区在组织邻里互帮上的作用,形成临时救助与慈善事业及其他社会救助措施各有侧重、相互衔接、良性互动的运行机制。各地民政部门要加强对临时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防止临时救助工作中的随意性和其他不规范做法,确保临时救助制度的健康顺利实施。
五、加强协调配合,确保临时救助制度落到实处
各地民政部门要以《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为指导,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将临时救助工作纳入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总体规划,不断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确保临时救助制度落到实处。各地民政部门要积极向当地政府汇报,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安排好必要的工作经费和人员经费,使困难群众的生活切实得到保障。
二○○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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