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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贵州省第七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
  • 【发布单位】贵州省
  • 【发布文号】黔府办发〔2007〕55号
  • 【发布日期】2007-06-28
  • 【生效日期】2007-06-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贵州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贵州省第七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

贵州省第七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

(黔府办发〔2007〕55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州省第七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贵州省第七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

自2007年10月开始,我省将开展第七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为确保换届选举工作有计划、按步骤、规范有序地开展,保障村(居)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2〕14号)、《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和《贵州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保障村(居)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维护城乡社会稳定,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关系,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促进城乡基层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全面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依法选举,把群众拥护、思想好、作风正、能力强、有文化、办事公道、真心实意为群众办事的人选进村(居)民委员会班子,提高村(居)民委员会干部的整体素质和工作水平,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城市社区建设提供坚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二、时间安排和方法步骤
(一)时间安排。
全省第七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自2007年10月1日开始,到2008年3月31日结束。
(二)选举准备阶段。
1.成立选举工作指导机构。为切实加强对全省第七届村(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指导,省人民政府决定成立省第七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以下简称省指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省指导小组办公室具体承担省指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各地人民政府(地区行署)都要建立相应的选举工作指导机构。
2.制定换届选举工作方案。各市(州、地)、县(市、区)、乡(镇、街道)要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和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选举工作方案。选举方案应包括选举日期、方法步骤、工作措施等。乡(镇、街道)的选举工作方案报经县级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审批后实施。
3.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各地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以及采取出动宣传车、办黑板报、张贴标语、现场咨询等多种形式和方法,对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使广大群众充分认识到开展换届选举的目的和意义,掌握选举的方法和步骤,积极参与换届选举工作。
4.加强选举工作人员培训。要切实加强对选举工作人员和村级选举工作骨干的培训。培训的主要内容为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下发的有关文件以及选举工作程序、制度等。使选举工作人员能够熟练掌握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和有关操作规程。省负责培训市(州、地)及部分县(市、区)选举工作人员;市(州、地)主要培训县(市、区)选举工作人员;县(市、区)主要培训乡(镇、街道)选举工作人员;乡(镇、街道)负责培训村(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人员。
5.安排选举工作经费。各级财政要按照《贵州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关于“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经费,由地方各级财政给予补助”等有关规定,及时安排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经费。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经费原则上由本村负责,对确有困难的村,由县(市、区)及乡(镇、街道)财政给予补助。
6.做好村级财务审计。在开展换届选举之前,各县(市、区)农业部门要牵头组织对村级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7.完成社区整合和并村工作。开展社区整合和并村的地方,务必在选举前完成整合和并村工作,确保换届选举工作进度不受影响。
(三)选举实施阶段。
1.民主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本村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小组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不再担任村民选举委员会中的职务,所缺名额从落选的村民选举委员会候选人中按得票多少依次递补。村党支部(党总支)成员担任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也要经过法定程序进行推选。
2.选民登记。各地要认真做好选民登记工作,做到不错登、不重登、不漏登,保证村民依法享有民主选举权利。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20日前张榜公布,并颁发选民证。
3.候选人提名。要坚持平等、公开、公正的原则,保证选民的直接提名权,由选民一人一票直接提名确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正式候选人应多于应选名额,可按村民提名得票多少确定;也可通过预选确定,预选名额应多于正式候选人名额。实行“海选”的地方,可以不提候选人,采取直接选举。如果出现赞成票不过半的情况,以得票多少顺序确定候选人,按差额选举原则再次投票选举。
4.选举投票。选举前要尽可能通知到每一个选民,动员广大选民自己投票,保障每一个选民的选举权,提高选民的参选率。正式选举时应设立选举大会会场;人口较多或居住分散的村,以村民小组为单位设立投票站;对于不能前往大会会场或投票站的老、病、残等人员,可以采取流动票箱投票,此外,一律不允许设立流动票箱。选举大会会场和投票站、流动票箱都要按照规定的同一时间进行投票。选举大会会场和投票站都要设立秘密写票处,保证选民在没有任何干扰的条件下按自己的意愿填写选票。
5.宣布选举结果。投入票箱的选票应在选举当日集中到选举大会场公开唱票、计票,并当场宣布选举结果。选举结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民政局备案。
6.居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的规定进行。
7.换届工作交接。新一届村(居)民委员会产生后,上届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在10日内向新一届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移交公章、办公设施、经营资产、财务帐目、档案资料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加强对交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四)建章立制阶段。
新一届村(居)民委员会产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在30天内制定本届村(居)委会的工作目标,修订完善村(居)民会议和村(居)代表会议、村(居)自治、村(居)务公开等各项规章制度,进一步规范村(居)民委员会的工作。
三、落实责任,严肃纪律
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各地人民政府(行署)要切实负起责任,建立和落实责任制度,严肃工作纪律。在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中,任何组织或个人都必须依法办事。各级民政、监察、司法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农村基层领导干部、选举工作人员要带头严格依法办事。对在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提名确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组织投票选举过程中,有违法行为的单位的个人,当地党委、政府要及时责令改正,并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等违法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碍选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以及对控告、检举选举违法行为的人进行压制、迫害的,要严肃查处,情节较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市、区)民政部门进行批评教育;有治安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级要加强信访工作,充分尊重和保障群众的申诉控告、检举揭发以及信访等权利,民政、信访、监察、司法等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并正确对待群众的来信来访,认真负责地及时调查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对群众反映属实,确实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及时对有关单位和人员予以查处,并把处理结果告知当事人;对群众反映与实际情况有出入的,要向群众说明情况,澄清事实,消除误解;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一时解决不了的,要耐心解释,说明原因,争取群众的谅解。对群众来信来访,不能上推下卸,敷衍了事,更不能态度粗暴,简单地采取强制措施,人为激化矛盾。
四、检查和工作总结
选举工作结束后,各市(州、地)及各县(市、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进行检查。检查的内容主要有:选民登记、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村委会成员候选人的提名、组织投票等重要环节是否依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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