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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
  • 【发布单位】福州市
  • 【发布文号】榕政综〔2007〕178号
  • 【发布日期】2007-07-02
  • 【生效日期】2007-07-0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州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

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

(榕政综〔2007〕17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以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迎接党的十七大胜利召开,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闽政办发明电〔2007〕54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市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现将具体方案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全市性的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进一步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各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和薄弱环节,认真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机制和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及分级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全市安全生产状况的进一步稳定好转。

二、对象和范围

本次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对象和范围是高危行业等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各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包括:金属非金属矿山、石油、化工、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筑施工、民爆器材、电力等工矿企业;道路交通、水运、铁路、民航等交通运输企业;渔业、农机、水利等单位;人员密集场所;其它行业和领域近年来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单位。同时,通过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进一步检查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落实情况和打击非法建设、生产和经营的情况。

三、职责分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并负责抓好落实。市直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一)市安监局负责指导、督促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二)市经委负责指导、督促冶金、有色企业、化工、医药生产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三)市公安局负责指导、督促烟花爆竹运输、燃放和民爆物品运输、购买、爆破及剧毒危险品运输、购买环节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四)市交通局负责指导、督促道路运输企业、内河运输企业、客货运输站(场)、公路建设及养护施工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五)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负责指导、督促道路交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流通量。

(六)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指导、督促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七)市建设局负责指导、督促建筑施工企业、燃气生产经营企业、城市公交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八)市农业局负责指导、督促农机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九)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指导、督促非法矿山排查、取缔工作。

(十)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指导、督促渔业生产单位和渔船业主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十一)福州海事局负责指导、督促海上运输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十二)市国资委负责指导、督促市国资委出资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十三)市教育局负责指导、督促学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十四)市水利局负责指导、督促水库、电力企业(5万千瓦以下在建水电企业)、河道采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十五)福州电业局负责监督、检查电力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十六)福州国际航空港有限公司负责机场、油料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十七)福州铁路车务段负责监管、检查火车站和铁路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四、实施步骤

本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分五个阶段进行:

(一)安排部署阶段:根据本通知精神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具体指导意见,由市政府安委会召开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动员会,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制定我市各重点行业和领域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具体指导意见,于7月1日前下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于7月5日前,制定下发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具体工作方案,并督促企业认真落实。

(二)企业自查自改阶段:7月15日前,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要求,深刻吸取本企业和其他同类企业以往发生的事故教训,结合实际制订具体方案,认真开展自查,全面治理事故隐患,一时难以治理的要列入计划,落实资金和责任,限期整改,并制订应急预案,加强监控。企业要将排查治理情况按照监管关系及时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及安全监管和行业主管部门。在此期间,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对企业的自查自改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

(三)政府督促检查阶段:7月至8月,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由政府分管领导、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参加的督查组,对本行政区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省政府将于8月上旬组织督查组,对各地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主要内容包括:1、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2、隐患治理工作到位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应急措施制订情况;3、企业安全生产投入和隐患治理资金落实情况;4、已发生的事故按照“四不放过”原则的处理情况;5、各级政府组织打击非法建设、生产和经营情况。各乡镇政府要在7月25日前完成对本行政区域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在7月底前完成对本行政区域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并在8月3日前将有关情况报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市政府将于8月初组织督查组,对各县(市)区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进行督查。

(四)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督查阶段:8月下旬至9月中旬,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将组织由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督查组(包括综合组和专业组),对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以及打击非法建设、生产和经营情况进行督查。综合组主要督查开展专项行动的总体情况及工矿商贸等行业领域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督查内容包括:各级政府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工作部署和贯彻落实情况;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监控情况;安全生产治本之策落实情况以及是否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关政策措施;金属非金属矿山、石油、化工、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筑施工、民爆器材、渔业、农机等重点领域专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重大事故及瞒报事故的查处情况等。专业组主要督促检查道路交通、铁路、水上交通、民航、电力、消防、水利等行业领域的专项行动开展情况。

(五)“回头看”再检查阶段:为巩固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成果,确保取得实效,在第四季度各单位要组织开展“回头看”再检查。主要检查企业和各级政府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是否治理到位,隐患排查监管机制是否建立健全等。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本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安全监管、监察等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本地区、本行业、本领域的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落实分工,明确责任,狠抓落实。要认真落实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各地要采取措施,及时将本通知和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下发的指导意见以及本地区的安排部署,落实到重点行业领域的每个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不留死角。

(二)突出重点,强化督导。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要突出高危行业等重点行业和领域的重点企业。各级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和指导。要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大安全投入,加快安全技术改造,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增强事故防范能力。要把这次隐患排查治理行动与矿山、道路交通、渔业生产等重点行业和领域的专项整治工作相结合,全面强化安全生产基础。

(三)广泛发动,群防群治。要充分依靠和发动广大从业人员参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紧紧依靠技术管理人员和岗位员工,调动职工群众的积极性,发挥他们对安全生产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组织职工全面细致地查找各种事故隐患,积极主动地参加隐患治理。

(四)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各级各部门和各单位要以这次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为契机,推动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既要切实消除当前严重威胁安全生产的突出隐患,又要落实治本之策,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五)广泛宣传,舆论监督。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各种媒体广泛宣传这次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结合“安全生产月”、“安康杯”等活动,加大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力度,对排查治理走过场的单位予以曝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对举报的事故隐患要认真进行核查,督促落实整改,并对隐患举报人进行奖励。要大力宣传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先进典型和经验,普及安全生产知识,促进安全生产工作。

二○○七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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