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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对重点省冶金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专项督导检查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 【发布文号】安监总厅管一函〔2007〕195号
  • 【发布日期】2007-07-05
  • 【生效日期】2007-07-0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对重点省冶金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专项督导检查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对重点省冶金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专项督导检查的通知

(安监总厅管一函〔2007〕195号)




河北、山西、辽宁、江苏、安徽、山东、河南、江西、广东、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16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冶金、有色、石油、化工、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器材、电力等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的指导意见》(安委办明电〔2007〕9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督促冶金企业落实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和安全监管部门自身监管责任,排查事故隐患,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经研究,决定对部分省冶金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专项督导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导检查范围及内容

(一)冶金企业

1.安全管理

(1)贯彻落实国办发明电〔2007〕16号和安委办明电〔2007〕9号文件要求,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有关情况。

(2)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设备维护、安全检修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制定及执行情况。

(4)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设置情况。

(5)安全投入情况。

(6)安全培训教育情况。建立健全安全培训教育制度、各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入厂新职工“三级教育”、复工或转岗职工的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7)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评估分级及监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及演练情况。

(8)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情况。事故报告制度建立情况;已发生事故和重大未遂事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和处理情况。

(9)对相关方(生产协作单位、外来施工单位等)及外来务工人员的安全管理情况。

2.作业现场

(1)《炼铁安全规程》(AQ 2002-2004)、《炼钢安全规程》(AQ 2001-2004)、《轧钢安全规程》(AQ 2003-2004)、《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86)等冶金行业相关安全规程的执行情况。

(2)冶炼、铸造车间的控制、操作和值班室以及人员聚集场所的布置符合相关安全规程或标准情况。

(3)冶炼、铸造过程中吊装运输液态金属和高温废渣的专用设备情况,包括设计单位资质、选型配套、生产企业资质及制造安装符合有关安全规范情况。

(4)起重、球罐、煤气柜、压力管道等危险性较大设备设施的日常操作、维护、检修、检测制度的执行情况。

(5)高炉风口平台、炉身、炉顶、热风炉等危险区域的煤气防泄漏措施;高炉本体、热风炉、煤气净化装置、炉顶设备、装料系统及辅助系统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6)转炉、电炉、精炼炉、加热炉的炉体冷却、倾翻、烟气回收等设备设施安全情况;煤气生产、储存、输送等各环节中预防煤气泄漏、中毒、爆炸的关键防护监控设施的配置、运行、检查、维护及应急处置等措施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7)冶炼过程涉及的氧气、氢气和氮气,在生产、储存、输送和使用过程中,预防发生中毒窒息、爆炸事故的措施及执行情况,各种监控和防护设施的配置、维护和运行情况。

(8)冶炼过程中涉及的高温、高压环节,预防爆炸、喷溅、外泄等事故的防范措施制定及执行情况,各种监控和防护设施的配置、维护和运行情况;焦化工、制氧过程中涉及的压力容器、反应塔、反应釜的维护和运行情况。

(9)作业现场预防机械事故和人员伤害的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标志、监控报警、联锁和自动保护装置配置及运行情况。

(10)个人防护用品发放及佩带使用情况。

(二)各级安全监管部门

1.贯彻落实国办发明电〔2007〕16号和安委办明电〔2007〕11号文件要求,认真部署冶金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对行政区域内冶金企业的督促检查情况。

2.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冶金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安监总管一字〔2005〕17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冶金行业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06〕262号)和《关于辽宁省铁岭市清河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4.18”钢水包倾覆特别重大事故的通报》(安监总管一〔2007〕83号)有关情况。

3.冶金行业安全监管工作方案制定及实施情况。

4.监管队伍建设、人员培训及技术支撑体系的建立情况。

5.冶金行业一次死亡3人以上较大、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及结案情况。

6.《炼铁安全规程》(AQ 2002-2004)、《炼钢安全规程》(AQ 2001-2004)、《轧钢安全规程》(AQ 2003-2004)宣传贯彻情况。

二、督导检查方式

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抽查相结合的形式。听取被检地区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对冶金行业安全监管的工作汇报,检查有关冶金企业安全生产及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三、时间安排

7月20日至8月20日之间,各组督导检查时间为7天左右。具体时间由各组组长与被检查省协商确定。

四、督导检查地区及人员组成

10个检查组由炼铁、炼钢、煤气防护等方面专家和有关省安全监管局的同志组成,每组5-6人,组长由安全监管总局有关同志或有关省安全监管局的处长担任, 大钢安全协作会的成员单位承担技术支持。每省检查2个市(地),每个市(地)检查不少于2家冶金企业(重点是非公有制中小企业、兼顾国有大企业)。各组检查地区、人员组成及联系方式详见附件。

五、有关要求

(一)各有关省要高度重视这次专项督导检查行动,提前做好准备工作,密切配合检查组开展工作。

(二)各检查组应与被检企业交换督导检查意见,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的,要求当地安全监管部门下达整改通知。督导检查工作结束后要向省安全监管局反馈检查意见。

(三)督导检查前,各检查组组长在北京集中学习一天,由专家讲授炼铁、炼钢等方面安全生产知识。

(四)各检查组要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轻车简从,廉洁自律。

(三)各组检查工作结束后,10天内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一司)上报督导检查工作总结报告(带电子版)。

联系人:杨永太

联系电话:010-64463340(带传真)

邮箱地址:yangyt@chinasafety.gov.cn

附件:各组检查地区及人员组成

二○○七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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