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上海市
- 【发布文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
- 【发布日期】2010-04-15
- 【生效日期】2010-04-1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上海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安全管理的通告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安全管理的通告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安全管理的通告》已经2010年4月3日市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韩正
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安全管理的通告
(2010年4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公布)
为确保2010年上海世博会顺利举办,根据《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本市促进和保障世博会筹备和举办工作的决定》的规定,市政府决定,在2010年上海世博会筹备和举办前后,对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以下统称建筑渣土)运输安全管理采取如下措施:
一、建筑渣土运输车辆除应当符合本市《建筑垃圾车技术及运输管理要求》(DB31/T398-2007)的规定外,还应当安装符合市绿化市容管理部门规定的转弯信号、语音提示装置。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运输车辆不得承运建筑渣土。
二、建筑渣土运输车辆少于20辆的运输单位,不得从事建筑渣土运输作业。
建筑渣土运输车辆驾驶员应当具备3年以上驾驶大型车辆的经历,并经绿化市容、公安交通和交通港口管理部门组织的建筑渣土运输安全专项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三、建筑渣土运输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从事建筑渣土运输的车辆不符合本通告规定要求的;
(二)从事建筑渣土运输的驾驶员不符合本通告规定要求的。
建筑渣土运输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管执法部门或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擅自倾倒、堆放、处置建筑渣土或者承运未取得处置证的建筑渣土;
(二)运输建筑渣土未使用密闭机械装置;
(三)运输车辆超载运输建筑渣土。
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在30日内被处罚3次以上的,由市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吊销其建筑渣土运输许可证。
四、发生人员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建筑渣土运输车辆驾驶员承担全部责任1次或者主要责任2次的,不得从事建筑渣土运输。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累计造成3人以上死亡,建筑渣土运输车辆驾驶员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由市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吊销该驾驶员隶属建筑渣土运输单位的建筑渣土运输许可证。
五、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至2010年12月31日施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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