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北京市
- 【发布文号】京政办发[2007]47号
- 【发布日期】2007-07-05
- 【生效日期】2007-07-0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北京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北京市非紧急救助服务中心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北京市非紧急救助服务中心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7]4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北京市委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的若干意见》(京发〔2006〕23号)精神,进一步畅通社情民意反映渠道,密切各级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根据《北京市“十一五”期间城市减灾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市政府决定在北京市人民政府便民电话中心的基础上,建立北京市非紧急救助服务中心,同时保留北京市人民政府便民电话中心,电话号码仍使用12345。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作职责,进一步畅通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渠道
非紧急救助服务机构是政府和市民沟通的渠道,是政府为市民办事的窗口,是政府受理群众咨询和诉求的平台。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通过这一渠道与群众保持密切联系,为群众提供更多的服务和帮助。北京市非紧急救助服务中心要畅通渠道,认真倾听群众呼声,将群众反映的合理诉求及时提交有关部门办理,并对承办部门进行督办,跟踪反馈办理情况。要发挥非紧急救助服务机构受众面广、信息资源丰富的优势,集中民智,及时反映社情民意,为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科学决策、改进工作提供依据。要利用便民电话快捷、高效的特点开展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利益。
各级政府及其相关工作部门、各有关公共企事业单位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研究解决群众反映的城市管理、日常生活中的问题和困难;对群众就政府部门工作提出的批评建议,要认真研究,积极改进;对政策法规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抓紧研究提出解决措施;对条件不具备、一时难以解决的矛盾和问题,要耐心解释,主动说明情况,取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同时积极创造条件适时予以解决;要坚持依法办事,将解决群众实际困难与进行思想疏导相结合,积极有效开展工作。
二、建立有效工作机制,确保非紧急救助服务工作顺利开展
对原便民电话网络单位进行调整充实,在便民电话网络基础上建立北京市非紧急救助服务系统。各区县政府及其相关工作部门、各有关公共企事业单位现有便民电话作为市非紧急救助服务中心分中心,同时保留各自便民电话,承办市非紧急救助服务中心转交的群众反映事项,受理公众诉求和对本部门、本系统的批评、建议。要实现市非紧急救助服务中心与市应急指挥中心、市紧急报警服务中心等市级信息服务平台互联互通,形成信息资源共享、互相配合、保障有力的城市减灾应急服务机制。
市非紧急救助服务中心要行使交办、督查、协调、考核等职责,对各分中心工作进行指导,总结交流经验,定期通报工作情况。对认真办理群众反映问题的部门和单位,要进行表扬;对工作主动、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对工作不力或不负责任,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做到有计划、有部署、有检查、有考核,促进工作有序开展。要建立领导责任制、重要情况督办制度、情况通报制度、目标管理考核制度等,形成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工作机制。
三、切实加强领导,为非紧急救助服务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市政府主管信访工作的副市长分管非紧急救助服务工作,各区县政府及其相关工作部门、各有关公共企事业单位也要明确一位主管领导分管此项工作。各单位要在充分整合利用现有资源基础上,不断加强非紧急救助服务分中心(便民电话)的机构建设、队伍建设,选派政治坚定、办事公道、作风优良、熟悉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社会工作能力的同志从事非紧急救助服务工作。要加强基础建设,为开展相关工作提供必要条件。要注重研究新形势下非紧急救助服务工作的特点和规律,不断创新工作机制和工作方法。各级政府、各有关单位要对非紧急救助服务分中心建设资金予以保证。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的高度出发,认真听取群众意见,主动为民排忧解难,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努力提升公共服务能力和城市管理水平,以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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