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文化部关于同意格鲁吉亚等国乐队到上海演出的批复
  • 【发布单位】文化部
  • 【发布文号】文市函〔2007〕1360号
  • 【发布日期】2007-07-20
  • 【生效日期】2007-07-2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文化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化部关于同意格鲁吉亚等国乐队到上海演出的批复

文化部关于同意格鲁吉亚等国乐队到上海演出的批复

(文市函〔2007〕1360号)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
你局沪文广影视[2007]982号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上海国际文化艺术交流有限公司与上海正午文化艺术中心合作邀请以下6支外国乐队共28人,于2007年9月29日至10月3日到上海青浦演出:
格鲁吉亚The Shin乐队一行4人;
韩国Chungymung Art Troupe乐队一行6人;
芬兰Pekka Pylkkanen’s Tube Factory乐队一行4人;
法国/越南Huong Thanh乐队一行5人;
印度尼西亚Saharadja乐队一行7人;
日本/英国Drum Ram乐队一行2人。
请严格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组织演出,并依法纳税。
请你局做好现场监督检查工作。
此复。



二○○七年七月二十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