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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7年第109号
  •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7-07-23
  • 【生效日期】2007-07-2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7年第109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7年第109号

关于对比利时、荷兰、德国可食性猪产品的解禁公告




2006年1月比利时、荷兰、德国发生二恶英污染可食性猪产品事件。同年2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了2006年第16号公告,暂停进口上述三国生产的可食性猪产品。

近期,应欧盟委员会申请,质检总局对欧盟委员会提供的调查情况进行了评估,确认上述三国采取了有效的预防和补救措施,能够有效防止可食性猪产品受二恶英污染。

兹决定自即日起,解除因二恶英对比利时、荷兰、德国的可食性猪产品的输华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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