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文[2007]231号
- 【发布日期】2007-07-24
- 【生效日期】2007-07-2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
(闽政文[2007]23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9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切实做好我省境内的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辖区内文物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设立相应的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组建文物普查工作队伍,并将文物普查所需经费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省文化厅、省文物局要抓紧制订我省第三次文物普查工作计划,负责文物普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做好文物普查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确保我省第三次文物普查工作落到实处。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
国发〔200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提高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水平,根据《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国务院决定从2007年开始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目的和意义
文物是国家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文物普查是国情国力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国家历史文化遗产安全的重要措施,是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基础工作。开展文物普查是为了全面掌握不可移动文物的数量、分布、特征、保存现状、环境状况等基本情况,为准确判断文物保护形势、科学制定文物保护政策和规划提供依据。开展文物普查,有利于合理、准确划定文物保护范围,完善文物档案管理,促进文物保护机构建设,提高文物保护管理整体水平;有利于发掘、整合文物资源,充分发挥文物在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有利于培养锻炼文物保护队伍,增强全民文化遗产保护意识。
二、普查的范围和内容
此次普查的范围是我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地上、地下、水下的不可移动文物。普查的内容以调查、登录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为重点,同时对已登记的近40万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复查。要了解不可移动文物本体及环境的基本情况,尤其是量化指标、保存状况和环境现状及其变化情况。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普查结果,编制普查档案和普查报告,及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不可移动文物名录,并根据实际情况将其中重要的不可移动文物确定为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
三、普查的时间安排
此次普查从2007年4月开始,到2011年12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普查标准时点为2007年9月30日。2007年4月至9月为普查第一阶段,主要任务是确定技术标准和规范,开展培训、试点工作;2007年10月至2009年12月为普查第二阶段,主要任务是以县域为基本单元,实地开展文物调查;2010年1月至2011年12月为普查第三阶段,主要任务是进行调查资料的整理、汇总、数据库建设和公布普查成果。
四、普查的组织和实施
为加强文物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国务院决定成立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文物局,负责普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认真做好本地区文物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
五、普查的经费
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
六、普查资料的填报和管理
凡在我国境内使用和管理不可移动文物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此次普查的具体要求,配合普查机构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信息。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各级普查机构要通过实地调查准确填报普查信息,确保普查质量。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妥善保存普查数据和资料,对普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附件:国务院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二○○七年四月四日
附件:
国务院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组 长:陈至立 国务委员
副组长:孙家正 文化部部长
项兆伦 国务院副秘书长
单霁翔 文物局局长
成 员:张 茅 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罗平飞 民政部副部长
张少春 财政部副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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