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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文物局关于实施《文物出境审核标准》的补充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发布文号】文物博发〔2007〕35号
  • 【发布日期】2007-07-25
  • 【生效日期】2007-07-2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中国政府网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文物局关于实施《文物出境审核标准》的补充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实施《文物出境审核标准》的补充通知

(文物博发〔2007〕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文管会):

2007年6月5日,我局公布实施《文物出境审核标准》,原《文物出口鉴定参考标准》同时废止。为确保《文物出境审核标准》的顺利执行,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文物出境审核标准》印发前,各地文物商店所存已按《文物出口鉴定参考标准》审核并加盖火漆印的文物,出境时一律按《文物出境审核标准》重新进行审核。

二、《文物出境审核标准》印发前,已为个人购买准备携运出境并持有正式税务发票的文物,出境时可按《文物出口鉴定参考标准》进行审核,时间截至2007年9月1日止。

特此通知。

国家文物局
二○○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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