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山西省
- 【发布文号】晋政办发〔2007〕91号
- 【发布日期】2007-07-26
- 【生效日期】2007-07-2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山西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山西省焦化工业“十一五”发展规划
山西省焦化工业“十一五”发展规划
(晋政办发〔2007〕9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山西省焦化工业“十一五”发展规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二○○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山西省焦化工业“十一五”发展规划
本规划是山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和山西省工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重要内容,是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把我省建设成为国家新型能源和工业基地的战略部署,进一步加快焦化产业结构调整的重点专项规划,也是指导“十一五”期间全省焦化工业发展的行动纲领。
一、焦化工业发展现状
山西是全国最大、最重要的焦炭生产基地。山西焦炭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占据举足轻重的战略地位,焦化产业已成为全省最重要的支柱产业之一,对我国及山西区域经济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推动作用。
(一)“十五”期间焦化产业发展与成就
“十五”期间,我省紧紧围绕“十五”焦化发展规划思路,狠抓产业结构调整,使焦化工业的产业素质得到进一步提升,在生产能力、企业规模、技术水平和经济总量等方面实现了快速发展,成为全省重要的支柱产业之一,在山西经济发展中具有独特的地位。
1.战略地位更加突出
山西省是全国最大的炼焦用煤资源基地,炼焦用煤资源探明储量1493亿吨,占全国的60%,占全省煤炭资源探明储量的57.5%。依托丰富的焦煤资源,适应国际、国内经济发展的需要,山西目前已发展成为国内乃至全球焦炭产量最大、输出量最多的生产基地。“十五”期间,我省按照“控制总量,调整结构,优化布局,保护环境,综合利用”的发展原则,不断推动焦化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在大力发展大机焦的同时,致力于淘汰土焦、改良焦等落后生产力,焦化工业得到了迅猛发展,全省焦炭产量由“九五”末的4967万吨,增长到2005年的7981万吨,增长了60.68%,占全国和全球焦炭生产量的比重分别达到34%和17%左右;2005年全省焦炭出口货源量1107万吨,占全国焦炭出口量1276万吨的87%;自营出口量596万吨,占全国焦炭出口量的44.7%,出口创汇达11.13亿美元,年创汇总额是“九五"末的近5倍,占到全省出口创汇总额的31.5%,继续保持全省第一创汇产品的地位;全省规模以上焦炭企业实现工业总产值579.4亿元,占全省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的12.5%,与“九五”末相比提高了4%。焦化产业在我省国民经济发展中占据了举足轻重的地位。
2.产业素质进一步提升
“十五”期间,我省实施“发展大机焦、限制小机焦、坚决取缔土焦、改良焦”战略,关闭取缔大量的落后生产能力,符合产业政策的在建焦化项目逐步投产,焦化行业工艺技术装备水平、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污染治理水平不断提高,产业整体素质得到了进一步提升。一是机焦比例尤其是符合现行国家产业政策的大机焦比重显著提高,2000年底全省机焦与改良焦、土焦比例为39.2:59.8:1,经过“十五”期间大力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实施关小上大战略和深入开展焦化行业专项清理整顿,2005年底,全省大机焦、小机焦、改良焦的比例为76.7:21.2:2.1,大机焦比重比2000年增加了近70个百分点,符合现行产业政策的大机焦比例大幅提高,已成为山西焦化业的主力军。二是焦化产业集中度明显提升。“九五”末,全省焦化企业共有1500多家,平均规模不足4万吨,到2005年底,全省焦化企业平均单个生产规模为35万吨/年。与2000年相比,企业平均生产规模大了近9倍。三是焦化产业布局日趋合理。“九五”期间,全省焦化项目点多面广,布局十分分散,经过“十五”期间的产业布局调整,初步形成了以吕梁、临汾、太原、晋中、长治、运城六个地区八大焦化工业区和15个重点产焦县为主的产业布局,产业布局结构已向资源和运输线集中,布局日趋合理。四是化产回收加工综合利用得到了进一步发展。“九五"末,山西省焦化企业化产回收利用率较低,全省仅有山焦、太钢等个别焦化企业有化产回收设施,只进行了简单的小规模的化产加工,到目前,化产项目呈现出大型化发展趋势,产品链也不断延伸,山焦、交城宏特在建的煤焦油综合加工项目均达30万吨规模,三维、太化等一批粗苯加工和九鑫、天浩等一批20~30万吨规模的焦炉煤气制甲醇项目也开始启动。
3.产业政策日趋完善
“十五”期间,山西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资源综合利用政策,先后出台了《关于禁止违规建设焦化项目的紧急通知》、《关于对焦化行业实施专项清理整顿的决定》、《山西省焦炭生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关于对全省焦化项目实施分类处置的通知》、《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焦化行业专项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等一系列焦化产业相关配套政策。特别是2005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山西省焦化产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颁布,为山西对焦化产业的依法宏观管理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依据,该条例对现有焦化企业治理、焦化产业规划和焦煤资源保护、焦化企业建设生产和污染防治以及焦炭经营等多项内容做出了法律规定,这是山西省继《煤炭管理条例》后又一部规范支柱产业管理的地方性法规,也是国内第一部焦化地方法规。焦化产业的产业政策体系在实践中不断得以健全和完善,对焦化行业的产业结构调整和宏观调控作用越来越突出,有力地促进了焦化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存在问题
“十五”期间,山西焦化工业得到长足发展,但还存在一些突出的深层次问题,主要表现在:
1.焦化项目违规建设严重,焦炭生产规模无序扩张
受市场需求拉动和利益驱动,2001年以来,我国焦炭行业过度投资、低水平扩张、重复建设现象十分突出,晋、云、贵、陕、宁、冀、鲁、黑等省区非法上马的改良焦炉、简易机焦炉和违规建设的焦化项目屡禁不止,造成了全国性的焦炭生产总量失控。这一问题在山西表现得尤为突出,甚至有个别市、县从地方和部门利益出发,越权违规审批焦化项目,焦炭生产规模无序膨胀。目前,全省已建成和在建的焦化项目共527个,违规上马的就有337个,产能近亿吨。焦炭总量无序扩张必然引来激烈的市场竞争,导致严重的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这不仅影响了焦炭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而且也严重制约着全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2.焦炭产能增长过快,面临市场风险加大
本世纪以来特别是2003年以来,由于国际国内市场形势变化,特别是国内钢铁工业发展过热,带动山西焦化产业高速增长,重复建设、生产能力扩张问题日趋严重。目前,山西已进入以大机焦为主的发展阶段,大机焦投资额大,生产能力持续稳定,一旦市场需求缩减,将造成焦炭生产能力的闲置,面临巨大的市场风险。同时,落后生产能力仍具相当规模,这些项目投资少、工艺设备简陋、不计环境、资源方面成本,对先进生产力带来巨大冲击,使焦化行业市场风险进一步加大,给我省焦化行业产业优化升级和健康发展带来巨大压力和阻力。
3.独立焦化企业比重大,且化产回收设施不健全,资源综合利用程度低
我省生产商品焦炭的独立焦化企业占90%以上,且资源综合利用效率较差。而且目前全省还有相当一部分焦化项目的化产回收、焦炉煤气综合利用配套设施不健全,还有一部分项目根本没有建设化产回收等设施。以已建成的清洁型热回收炼焦炉为例,配套建设余热回收利用装置的不足50%。据测算,2005年底全省焦化行业的煤焦油回收率不足80%,焦炉煤气回收利用率仅33%,年直接或间接损失煤焦油近80万吨,损失高热值焦炉煤气近100亿立方米。这种现象,造成了严重的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同时也降低了焦化行业的经济效益,造成了巨大利益流失。
4.焦煤资源利用不合理,稀缺资源浪费严重
近年来受焦化行业产能持续扩张,需求不断增长的拉动,我省炼焦煤资源呈现大规模、高强度、无序开采,不仅使这一稀缺资源储量锐减,而且强化和刺激了焦化行业无序过度扩张。同时,目前我省仍有不少焦炉装备水平低,生产工艺落后,不少焦化企业不采取科学的配煤比例,甚至采用优质的焦煤直接炼焦,据估算全省每年浪费焦煤资源约650万吨,使这块宝贵资源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价值和作用。
5.环保设施建成率低,环境污染十分严重
伴随着焦化工业的快速发展,焦化工业也已成为全省环境污染最严重的行业之一。据环保部门监测,炼焦区空气中TSP、SO?2、BAP分别超过国家三级标准2~3倍、1~2倍、5~10倍,集中产焦区剧毒、致癌物BAP超标情况严重,炼焦区空气质量属重度污染,附近地表水体中氨氮等污染物超标。目前,我省焦化行业环保设施建成率仅有30%左右,污染物排放达标率不足15%,其废水、废气污染负荷占全省的40%和45%。焦化行业带来的环境污染问题十分严重。
(三)焦化工业发展面临的形势
山西省焦化产业是在市场需求的拉动下高速发展起来的资源性产业。2002年以来,受新一轮经济增长的拉动,低迷了多年的国际国内焦炭市场,开始逐步复苏。2003年全年和2004年上半年,焦炭行业进入高速发展期,国际焦炭价格曾一度飙升至每吨400多美元。从2004年下半年起,焦炭行业市场需求趋缓,价格开始下挫,从2005年二季度开始,焦炭出厂价格每吨降到900元至1000元左右,2005年底国际焦炭价格已下跌到120美元左右。
1.未来国内外焦炭市场走势判断
“十一五”期间,国际国内焦炭市场的形势将继续发生深刻变化,呈现新的趋势及特征,山西焦化工业发展将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
(1)我省焦炭出口(省)增长空间有限,竞争日趋激烈,商品焦市场形势严峻。
一是国际市场焦炭需求将继续保持稳定缓慢增长,受炼钢技术革命的影响其需求增长速度将逐步趋缓。同时,由于国际焦炭产能增加,国际焦炭贸易中竞争日趋激烈。目前,全球经济处于新一轮经济稳定增长期,世界钢铁需求产量将保持缓慢稳定增长态势,相应国际焦炭需求会保持稳定增长。但从中长期发展趋势来看,由于炼铁技术进步、废钢炼钢循环、非高炉炼铁技术革命和新一代钢铁材料的大规模生产和应用的影响,国际焦炭需求增长空间有限。同时,随着美国、英国、巴西、乌克兰、哥伦比亚和克罗地亚等国焦炭生产能力的增加,目前仅欧洲新建、扩建焦炭项目新增产能500万吨以上。预计今后国际焦炭竞争将日趋激烈,同时也意味着国际市场对我国焦炭的依赖程度将会有所降低。
二是国内焦炭需求将进入新一轮稳定增长周期,增速逐步趋缓,未来两三年国内焦炭市场将呈现供大于求的态势。商品焦炭市场供求形势十分严峻。目前,中国经济正处于一个稳定发展周期的上升期,在未来15年期间,全国人均GDP处于从1000美元向3000美元增长阶段,依据对全球经济发达国家发展进程的分析,这一阶段的基本特征是人均生活水平稳步提高,冶金工业将逐渐从高速增长进入平稳增长,同样,焦炭需求增速将显著放缓,增长的长期走势将趋于平稳。据现有资料分析,预计到2006年,全国可能形成4亿吨钢的生产能力。然而,受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影响,今后几年国内基本建设投资将受到抑制,预计钢材需求增长率会有所下降,再加上长期存在的钢材品种结构性矛盾、进口钢材的冲击等因素,预计有一部分钢铁产能可能闲置进而影响焦炭消费。据国家有关部门统计,到2006年底全国将形成2.6亿吨左右的焦炭生产能力,扣除关闭土焦产能,可以满足4亿吨钢和其他行业对焦炭的需求,同时考虑到大量存在的违规焦炭生产项目以及可能出现的钢铁工业达产延期或产能闲置造成的焦炭需求量下降等其它方面的影响,预计近几年内国内焦炭市场将呈供大于求的态势。并且,随着国内大中型钢铁企业陆续配套扩建焦炉,钢铁企业自产焦炭比重将逐渐增加,商品焦炭市场日益萎缩,将给我省大批独立焦化企业带来巨大的市场压力和风险。
基于以上分析,我省作为商品焦炭供应大省,未来将面对国外焦炭生产和出口市场恢复、钢铁工艺提高导致用煤替代焦炭数量增加和钢铁联合企业自身焦化项目扩建增多等多方面的市场竞争,焦炭销售将面临严峻考验。据统计,2005年全省焦炭出省量(含出口)在5000万吨以上,已经占到我国省际焦炭市场贸易量总和的75%以上,估计未来山西商品焦炭产业的增长空间不会很大,而且大部分独立焦化企业还面临着现有商品焦炭市场逐步萎缩的问题。
(2)“十一五”期间省内焦炭消费总量将保持基本稳定。
2005年,省内焦炭消费量近3000万吨左右,占当年全省焦炭生产总量的37%。与全国焦炭消费结构相同,山西工业部门用焦占省内焦炭消费总量的94%左右,其中:冶金行业占到83%、化工行业占11%。
今后山西钢铁行业将继续坚持“控制总量、上大关小”,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推进钢铁行业技术进步,不断降低炼铁入炉焦比(根据有关研究,如果山西炼铁入炉焦比达到全国重点企业平均水平,每年可节约焦炭1500万吨),未来山西钢铁产能增长所需焦炭大部分可由现有产能的入炉焦比下降来提供;其次,全省已启动了利用焦炉煤气发展甲醇等煤化工产业建设,这将通过部分改变原有化工产品方向和产品工艺路线对化工行业的焦炭消费未来需求走势产生一定影响;同时,山西将持续推进控制低水平、高污染工业的调整思路,也将对消费焦炭的工业项目投资产生抑制。综上,预计未来几年,我省冶金和化工工业将持续稳定增长,但受山西关闭小炼铁炉和技术进步的影响,省内焦炭消费总量将基本稳定。
2.合理焦炭产能总量规模的确定
(1)产能总量控制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根据对国内外焦炭市场的走势判断以及我省焦化工业面临的严峻形势,“十一五”期间对焦炭产能总量实施控制是山西焦化工业健康持续发展的关键所在,已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
实施总量控制才能保证产业的正常发展。实践证明,供给能力长期过量增长,必将带来供大于求,低价恶性竞争,继而导致企业减产、投资沉淀。山西作为全球最大的焦炭生产基地,若不对现有的焦炭生产总量实施调控,仅山西一省的焦炭产能增量就会对全球焦炭市场产生巨大冲击,进而对全省焦炭产业带来毁灭性的“劫难”。
实施总量控制是改善环境质量的客观要求。近年来,新一轮的焦炭生产项目投资热引发环境污染加剧,炼焦污染已经直接威胁到当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控制焦炭生产总量是关系到山西环境质量能否尽快得到改善的重大问题。焦炭生产总量控制不仅要在生产规模进行总量控制,更要进一步提升全省焦化工业素质。
实施总量控制是优化产业结构的有效途径。国外经济发达国家炼焦业的发展经历证明,随着环保政策的严格和强化,当前焦炭产业的高利润中很大一部分将会转变为企业治理污染物的投入和运行成本,若长期延续“只焦不化”的产业发展道路,山西的焦炭企业将逐渐走低,直到难以为继。只有焦化并举,应用当今先进科学技术发展煤焦油、焦炉煤气综合利用工业项目,走化产回收深加工才是煤炭资源富存区域提升资源利用效益、优化产业结构的有效途径,是我省焦化工业切实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首选技术路线。
(2)合理产能总量规模的确定
实施总量控制必须确定合理的规模。总量规模预测必须根据山西焦化工业发展的实际情况,结合影响总量规模的主要因素:市场需求、资源承载能力以及环境容量约束来进行定量的预测。
一是在基于对国内外焦炭市场的走势的基本判断,对焦炭市场进行需求定量预测,并依据对技术进步、价格变动等因素的分析,对预测结果进行适当修正,初步预测2010年中国焦炭需求总量约为3亿吨左右。
二是考虑到我省水资源十分匮乏,焦化工业又是高水耗行业,按目前平均吨焦耗水1.85吨测算,到2010年,焦炭生产耗水将达2.2亿吨左右,即使大部分焦化废水净化回收利用,水资源仍将是我省焦化工业的一大制约因素。
三是依据《炼焦行业清洁生产标准》(HJ/T126-2003)所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指标,并结合我省环境容量的测算结果,初步估算全省焦炭最大产能规模应控制到1.2亿吨左右。
对市场需求、资源承载能力、环境约束预测结果进行综合比较分析,可知,污染物排放总量目标是制约山西焦炭产能总量规模的关键性因素。为了保护环境,全省焦炭产能总量必须控制在1.2亿吨以下。
二、焦化工业发展思路和目标
通过深入贯彻党中央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及国家确定的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的战略,发展经济、构建和谐社会的总要求,根据省委省政府建设新型能源和工业基地的决策和我省焦化行业发展现状,现提出“十一五”期间山西焦化产业发展的总体思路、发展目标及重点任务。
(一)发展思路
深入贯彻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依托资源优势,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根据发展循环经济和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按照省委、省政府加快新型能源和工业基地建设的战略决策,切实贯彻落实《条例》以及国家和我省焦化行业的产业政策,以整顿促发展,以改造促提升,坚持“控制焦炭产能、淘汰落后工艺、化产回收加工、发展循环经济、遏制资源浪费、加强环境保护、促进联合重组、提高产业素质”的发展方针,把延伸产业链和加强污染治理作为规划期的两大核心任务,走规模化、集约化、清洁化、集团化和信息化的循环经济路子,不断增强焦化行业整体竞争力,促进焦化产业实现更好更快的发展。
通过对焦化行业实施清理整顿和产业结构调整,进一步优化全省焦化产业及下游化产加工资源综合利用布局。在控制焦炭产能的同时大力发展下游化工产业,依托工业区集聚优势建设大型化产加工项目,尤其要在焦炉煤气合成氨、甲醇、二甲醚、煤焦油深加工、粗苯加工产业方面有所突破和发展;强化环保执法,促进环境污染治理;同时推动和引导以资源、市场、产权为纽带组建大型焦炭集团性公司,推动煤、焦、化一体化的具有循环经济特征的企业集团形成和发展,推动山西焦化产业尽快步入健康、有序、高效发展轨道,把山西省焦化产业培育成“焦”和“化”并举、具有竞争优势、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支柱产业。
(二)发展目标
“十一五”期间,山西焦化工业发展目标是:
实施“4321”工程,即:严格贯彻实施《条例》,抓好焦化行业专项清理整顿和焦炭总量调控,“十一五”期间焦炭总产能不再增加,原则上不再审批新的焦化项目,加大专项清理整顿和淘汰落后工作力度,关闭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累计4000万吨以上,控制山西省焦炭产能在1.2亿吨以下;重点推进,并严格按《条例》和相关政策法规要求规范完善30个产量百万吨产值十亿元以上利税过2亿元的焦化调产项目;着力抓好化产回收及深加工、延伸产业链和环境污染治理两大任务;到2010年焦化行业实现销售收入1000亿元以上。具体为:
1.深入贯彻《条例》,加强总量控制
要深入贯彻实施《条例》,严格落实焦化产业政策及省政府对焦化行业实施清理整顿的相关规定,抓好行业总量调控,“十一五”期间,全省不再新增焦炭产能,原则上也不再审批新的焦炭项目,通过专项清理整顿,严格淘汰落后焦化生产能力,所有改良焦、小机焦以及不符合产业政策、不具备化产回收、污染防治设施的焦化项目全部关闭取缔,按省政府晋政发〔2005〕13号文件确定的分类处置工作安排,关闭淘汰已形成的落后生产能力4000万吨以上,推广炼焦先进技术,搞好重点焦化项目技术改造,控制山西省焦炭产能减少到1.2亿吨以下。
2.强力推广节能措施,推进化产品回收和深加工
狠抓节能和焦化化产品回收,强力推进化产深加工,延伸产业链,重点做好“321”中心工作,即:到2010年,所有保留的焦化项目化产回收和资源综合利用设施全部建设到位,能耗、物耗指标优于国家焦化行业准入条件要求,吨焦煤耗减少0.1吨以上,全省年节约炼焦煤1000万吨以上;到2010年,全省实现回收煤焦油300万吨以上,回收并综合利用焦炉剩余煤气200亿m?3以上,回收粗苯近100万吨,焦油、粗苯全部回收,焦炉煤气全部综合利用,不排空或直接燃烧排空。
到2010年,发展形成煤焦油深加工能力255万吨,粗苯深加工能力80万吨,焦炉煤气制甲醇能力350万吨,建设焦炉煤气合成氨54万吨、尿素90万吨。建成焦炉煤气和余热综合利用发电装机100万KW以上;到2010年,全省焦化产业化产回收加工及资源综合利用产值达到200亿元以上。
3.狠抓环境污染治理
深入贯彻落实《条例》和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重点抓焦化产业环境污染治理,重点做好“432”中心工作,即:淘汰取缔严重污染环境落后生产能力和违规建设的焦化生产能力4000万吨以上,减排苯丙芘7.9万kg,可吸入颗粒物18.9万吨,So?28.5万吨以上;到2010年,所有焦化企业环保设施,尤其是废水净化、废气净化、废渣综合治理等三项主要环保设施全部建成投产,运行正常;八大焦化工业区焦化企业污染物产生指标要优于炼焦行业清洁生产标准中污染物产生二级标准要求,其余区域焦化企业污染物产生不得超过炼焦行业清洁生产标准中污染物产生二级标准要求。
4.推进结构调整
通过推进焦化行业结构调整,提升山西省焦化行业的产业集中度和规模效益,促进产业布局更加合理。到2010年,焦炭企业数量减少到150家左右,其中焦化企业平均规模达到60万吨以上,符合现行产业政策的机焦比例达到95%以上。规范完善吕梁、临汾两大焦化基地,八大焦化工业区;支持山焦、安泰、阳光三个焦炭生产能力300万吨左右的龙头企业;依托山西焦煤集团和山西焦炭集团,培育两个具有焦炭产量千万吨以上控制力的焦化集团,提高产业集中度,推动煤、焦、化产业的联合重组,促进煤、焦、化一体化企业集团的形成和发展。
5.实现良好的经济效益
“十一五”期间,全省焦炭和化产深加工完成投资330亿元,其中用于焦炭投资180亿元,用于化产加工投资150亿元,新增销售收入520亿元,新增利税52亿元,焦化工业的产品销售总收入达到1000亿元,其中:焦炭销售收入达到800亿元,全省焦炭、焦化副产品回收及焦化资源综合利用销售收入实现200亿元,占总销售收入的比重要达到20%以上,为把山西省焦化产业培育成焦和化并举、具有竞争优势、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支柱产业奠定坚实基础。
(三)重点任务
依据山西省焦化行业的“十一五”总体发展思路、发展目标及发展原则,确定规划期内的重点任务如下:
1.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焦化产业管理条例》,扎实推进焦化行业清理整顿工作
深入贯彻《条例》精神,继续推进焦化行业清理整顿工作,全面落实《关于对全省焦化项目实施分类处置的通知》。按照《条例》规定,所有土焦、改良焦一律取缔;对于未经合法程序批准建设的不符合国家和省现行产业政策的焦化项目,严格按省政府晋政发〔2005〕13号文件规定的时限步骤,分批分期予以淘汰关闭。
按照《条例》规定,对于未经批准违规建成投产但符合现行焦化产业政策的机焦项目和国家焦化产业政策调整前经合法程序批准建设的焦化项目,严格标准,按晋政发〔2005〕13号文件规定程序,逐项进行验收,凡不符合本《条例》关于环保、土地、资源利用等规定要求的一律予以关闭。
按照《条例》规定,违规在建的焦炭项目一律停止建设,需要继续建设的,按《条例》关于新建焦炭项目的条件和程序逐一严格审查,依法办理续建手续。
对于经省级以上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建设且符合产业政策的焦化项目按《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规范完善,保证其合理利用资源,减少环境污染。
按《条例》规定和国家发改委颁布的《焦化行业准入条件》要求,严格焦化项目核准程序,原则上5年内不再批准建设新的焦化企业;要按照《条例》规定,对经省政府确认保留的在建项目要严格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化产回收、余热利用和环保设施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资,实现资源综合利用,污染物达标排放。
2.将化产回收加工做为焦化产业发展的重点
“十一五”期间,重点提升焦炉装备、工艺水平,加大化产回收设施改造力度,同时加强宏观调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推进焦油、粗苯、焦炉煤气等焦炭化学副产品的全部回收和集中加工转化,提高焦化资源回收和综合利用水平,“十一五”规划的前期未配套建设化产回收装置的焦化企业必须全部补建完善化产回收装置和脱硫净化装置。鼓励焦炭化产品加工大型化、规模化。
“十一五”期间,发展化产加工的关键是加强对焦炉煤气的综合利用。目前一大批我省焦化企业将大量高热值焦炉煤气排入大气,不仅浪费了宝贵能源,而且造成严重的大气污染,这是大规模商品机焦生产面临的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十一五”期间把焦炉煤气综合利用作为发展的重点,原则上百万吨以上焦化项目和相对集中具备联合加工条件的剩余煤气可发展甲醇、合成氨等化学深加工,百万吨以下的分散的焦化企业的剩余煤气应用于发电或工业、生活燃料等热能利用。在不能集中利用焦炉煤气生产合成氨、甲醇的企业应考虑利用焦炉煤气发电,以有效解决剩余煤气综合利用问题。
3.加强焦化工业污染治理与防治
“十一五”期间,严格落实《条例》和国家、省关于焦化产业技术、经济和环境保护政策、法律规定和清理整顿文件精神,坚持以防为主、防治结合来抓紧焦化行业污染防治;依靠科技进步,采用先进的工艺和设备,实施清洁生产,淘汰落后焦炭生产能力;推行循环经济,延伸产业链,回收利用生产过程中副产物和废弃物,提高资源能源综合利用率,减少或消除污染产生,严禁将剩余煤气直接排放和燃烧排放;配置高效污染治理设施,控制并减少污染排放;“十一五”末,所有焦化企业环保设施尤其是废水净化、废气净化、废渣综合治理三项主要环保设施都要建成完善并运行正常,实现达标排放。“十一五”期间重点实施三大环境治理任务:
一是取缔严重污染环境的土焦、改良焦生产,淘汰落后的小机焦,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十一五”期间,要按照《条例》要求和环保相关法律规定,凡土法炼焦一律予以取缔,凡未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核准,且不符合国家和省焦化产业政策的焦化项目,必须在省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关闭拆除。
二是推广污染防治重点应用技术。推广和采用国内外比较成熟和具有较好应用前景的清洁、先进、适用的技术,提高资源能源利用率、减少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提高焦化业技术水平和污染防治能力。涉及的主要技术有:采用节能、清洁的焦炉煤气净化技术;有效提高焦炉煤气回收利用率技术;炼焦污染物逸散控制技术,焦化废水净化回收技术,清洁型热回收炼焦技术,以及其他节能、节水技术,其中废水净化、废气脱硫、消烟除尘是重点。
三是抓好重点焦化环保工程项目建设。实施焦化污染防治重点项目是推进循环经济,建设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又是污染防治重点技术的载体。“十一五”期间,以两大焦化集团、八大焦化工业区、三大焦化龙头企业和30户百万吨以上的重点焦化企业作为重点污染治理项目实施单位,大力推进这些项目废气净化、废水净化和废渣综合治理等设施的建设,实现废气、废水排放在线监控,重点焦化工业区可以推进环境质量在线检测项目;支持重点化产加工项目建设,从源头上减少污染物排放;做好废气、废水、废渣再生利用的项目建设。
4.以省批重点焦化调产项目为依托,完善两大焦化基地、八个焦化工业区、三个龙头企业,提升焦化产业素质
完善吕梁、临汾两大焦化基地。吕梁、临汾两大焦化工业基地,2010年底前分别形成符合产业政策的大机焦2500万吨左右。
重点支持山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安泰国际企业(集团)公司、山西阳光焦化集团有限公司3个焦炭生产能力300万吨左右的龙头企业。
按照生态工业区建设要求,整合区域资源形成八大焦化工业区。在孝义市、汾阳市、洪洞县、清徐县、河津市、介休市、灵石县、潞城市分别形成焦炭生产规模500万吨以上的焦化工业区。在焦化工业区内,实现集中洗煤、配煤、集中煤焦油加工和煤气利用,集中污水废渣处理。实现集中洗中煤、煤矸石、煤泥发电。采用集散控制系统,统一系统管理;建设绿色通道,形成统一的运输网络。
5.积极推进大集团、大企业战略,培育两个千万吨以上焦炭控制力的焦化集团,围绕“煤焦化联合”的主线促进循环经济企业集团的形成发展。
依托山西焦煤集团,以资源和产权为纽带,整合省内重点焦化企业,形成1000万吨以上焦炭控制力的焦化集团;依托山西焦炭集团,以市场运销渠道和资金及产权为纽带,整合省内重点焦化企业,形成1000万吨以上焦炭控制力的焦化产业集团。充分发挥山西焦炭协会的作用,依托两大集团推进山西焦炭销售联盟的建设,促进重点焦化调产企业强强联合,到2010年,山西焦炭销售联盟经营规模达到5000万吨以上。
促进原料、运输、资金等资源向龙头企业、优势企业、重点调产项目、大集团大公司集中,到2010年,形成5-6家集焦炭、化工为一体的多元化经营的大型企业集团,培育10家以上纳税2亿元以上的焦化生产企业成为省骨干企业,30家焦化企业成为产值过10亿、利税2亿元以上的省重点企业。
按循环经济的要求,推进煤、焦、化、钢产业联合,积极引导大型骨干煤炭、冶金、化工企业与大型焦化企业实行强强联合,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煤、焦、化、钢综合利用集团,初步建立厂点少、规模大、产业链完整的生产体系和少数大型企业有序竞争的市场结构,实现焦化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四)焦化产业战略布局
在现有产业发展规模、大型焦化工业循环经济基地建设和焦化行业清理整顿工作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原料、水资源、生态环境的承载能力以及交通运力等影响因素,对全省焦化产业进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调整各地焦化产业发展总量。根据生态功能、生态经济区划要求,在优先考虑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的基础上,通过技术改造和企业联营改组,扶持重点项目发展,进一步优化全省焦炭及化产布局。
1.产业布局
(1)焦化项目布局
“十一五”期间,继续规范吕梁、临汾两大焦化基地的发展,支持山焦、安泰、阳光三大300万吨焦化龙头企业,规范30个产焦百万吨、产值过10亿的焦化企业;完善孝义、汾阳、洪洞、清徐、河津、介休、灵石、潞城八个500万吨以上的焦化工业区。
吕梁市形成年产焦炭2500万吨的焦炭工业基地。在孝义市以市煤运焦化厂、楼东、金岩、金晖、金达、兑镇煤矿、曜鑫等企业焦化技改项目为基础,形成焦炭生产规模500万吨的重点焦化循环经济工业区;在汾阳市以五麟、东辉、文峰、龙泉等企业为基础,形成产能500万吨的重点焦化循环经济工业区。
临汾市形成年产焦炭2500万吨的焦炭工业基地。在洪洞县以山西焦化厂、瑞德、远中、华清等企业焦化技改项目为基础,形成焦炭生产规模500万吨焦化循环经济工业区。
太原市以太原煤气化公司、太钢焦化厂等大中型企业为主体,依托清徐美锦、东盛、迎宪、梗阳、亚鑫、港源等企业焦化技改项目,在清徐县形成500万吨焦化工业区。
晋中市完善原有介休安泰、茂盛、路鑫、三盛等企业焦化技改项目。通过技术改造,在灵石县、介休市形成两个焦炭生产规模500万吨的重点焦化循环经济工业区。
运城市扶持河津阳光集团、闻喜海鑫钢铁公司等企业焦化技改项目。在河津市以阳光焦化、太兴、鑫升、实兴等企业为依托,形成500万吨焦化循环经济工业区。
长治市在现有长钢焦化厂基础上,扶持潞安环能、潞宝集团、沁源通洲煤焦有限公司、屯留兴旺煤化有限公司、常平集团等企业焦化技改项目。在潞城市依托以潞安环能、潞宝集团等焦化企业,形成500万吨焦化循环经济工业区。
忻州市推动忻州禹王、原平焦化厂、静乐焦化厂投产项目的完善,重点扶持静乐县、原平市、忻府区的城市煤气气源焦化项目和甲醇焦化项目。
大同市扶持、改造和完善以大同煤气化公司、大同矿务局煤气公司、大同云岗焦化厂为主体的半焦生产基地,取缔落后小型半焦生产企业。在省确定的焦化产量总规模内,调整产业结构,提升技术装备水平,搞好资源综合利用和污染防治。
(2)化产项目布局
“十一五”期间,化产项目布局主要以利用焦炉剩余煤气合成氨、生产尿素及制甲醇、发电,煤焦油深加工,粗苯深加工为主,同时着力做好化产加工项目的物料,能源平衡和环境保护工作。
合成氨、尿素及甲醇项目:“十一五”期间在全省重点规划建设三套年产18万吨合成氨、30万吨尿素的生产装置,按照剩余焦炉煤气的产区拟在太原市建设二套、运城新绛县建设一套。总规模达到54万吨合成氨、90万吨尿素。总投资约21亿元,实现销售收入15亿元,实现利税3亿元。
“十一五”期间在全省重点规划建设年产10~30万吨的甲醇项目18套,根据剩余煤气的地区平衡可重点在太原市建设4套、晋中市建设3套、长治市建设3套、临汾市建设3套、吕梁市建设4套、忻州市建设1套,总规模达到350万吨/年。总投资约77亿元,实现销售收入70亿元,实现利税20亿元。
发电项目:“十一五”期间,根据区域焦炉煤气产量及合成氨、尿素及甲醇的布局适当调整焦化项目配套的剩余焦炉煤气发电装置。所有经省政府确认保留的清洁型热回收焦炉配套建设余热发电项目,对处于合成氨、尿素及甲醇规划区域经审批的发电项目,尽可能优先把剩余焦炉煤气供给合成氨、尿素及甲醇项目作原料,对不在上述规划区域的分散焦化厂,焦炉煤气集中利用比较困难,除考虑承担民用或工业用气部分外,全部用于发电。发电装机容量按照100万KW规划,总投资约35亿元,实现销售收入13亿元,实现利税2.4亿元。
煤焦油加工项目:“十一五”期间筹建“山西省煤焦油加工研发中心”,研发煤焦油加工新工艺技术。“十一五”期间,煤焦油加工按照就近转化,集中加工的原则,规划全省煤焦油加工项目总能力达到255万吨,除已建成的山西焦化30万吨煤焦油加工装置,山西宏特化工公司扩产至45万吨,山西金尧公司扩产至30万吨外,在太原、孝义、介休、河津、长治分别规划一座30万吨/年的焦油加工装置,总投资约36亿元,实现销售收入51亿元,实现利税12亿元。按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十一五”期间,新建焦油加工装置,单厂规模必须大于30万吨/年,单套装置规模不得小于15万吨/年,15万吨/年的装置产品品种应在10个左右,30万吨/年的装置产品品种应在20~30个之间,45万吨/年的装置产品品种应争取多于30个品种。现有落后、小型化产加工能力要逐步淘汰,我省现有的单套装置规模小于10万吨/年的小型的和工艺落后污染严重的焦油加工装置应逐步淘汰,
粗苯精制项目:“十一五”期间,规划粗苯精制总能力80万吨/年,总投资12亿元,实现销售收入56亿元,实现利税8亿元。重点规划太化集团、山西三维两个粗苯精制项目。按国家有关产业政策,新建粗苯精制装置要采用催化加氢精制和萃取精制等先进工艺技术,新建粗苯精制单套装置的最小规模不应小于10万吨/年。不允许新建工艺路线长,设备腐蚀严重,废渣难以处理,环境污染严重酸洗法粗苯精制项目,已有酸洗工艺粗苯精制项目和单套装置规模小于5万吨/年的粗苯精制项目也应逐步淘汰。
2.重点项目
(1)完善30个产值过10亿的重点焦化项目
(2)规划重点焦油加工项目
(3)规划重点焦炉煤气合成氨项目
(4)规划重点焦炉煤气制甲醇项目
(5)规划重点粗苯精制项目
三、主要措施和政策建议
(一)深入贯彻落实《山西省焦化产业管理条例》,坚持依法行政,加强行政执法和监督检查
1.依法加强焦化行业管理体系建设
根据《条例》以及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和省委、省人民政府有关决定,统一焦化行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协调各地区、各部门之间的利益和义务,切实推行焦化行业的统一管理,体现“依法行政”的要求。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明确本地区焦化行业的行业管理工作由经委系统负责。经委系统要深入领会和把握《条例》及国家和省有关焦化政策的精神实质,依法强化对本地区焦化行业的监督管理。各有关焦炭生产、运销企业要自觉接受当地经委系统的管理,形成适合省情、运转协调、管理有力的焦化产业分层调控管理体系。
2.依法强化各级政府对焦化产业的宏观管理
要切实发挥市、县人民政府在焦化产业清理整顿和推进焦化产业发展升级工作中的作用。各市要严格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焦化产业政策要求,按《条例》规定,负责省政府确定的焦化产业发展规划在本地区的实施。各市按省政府确定的焦化发展规划,制订相应工作计划,狠抓规划的落实,提出控制总量、淘汰落后、调整结构、推进产业发展的目标。同时要依法加强对焦化产业的清理整顿工作,以落实《条例》为核心,按《条例》和省政府晋政发〔2005〕13号文件确定的责任分解体系落实责任。同时各市要抓好重点焦化及化产深加工项目的规范和推进工作,对重点焦化及化产深加工调产项目实施跟踪监督,协调服务,抓好落实,确保实效。
各市要根据国家对焦化行业实施的准入公告管理制度(国家发展改革委2004年第76号公告),进一步做好我省焦化行业准入管理工作,按准入条件的要求严格规范我省焦化企业的生产和经营,促进焦化企业加强技术革新,强化内部管理,挖掘自身潜力,提高自身素质,以确保焦化行业的健康发展。
3.进一步严格焦化项目投资管理和监督管理
严格焦化项目投资管理程序。根据《条例》,今后核准焦化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按照产业政策,综合考虑焦炭总量、生产布局、环境容量等因素从严控制。市、县人民政府及同级职能部门不得审批焦化项目。对于经过正式核准的焦化项目,要根据有关政策法规依法加强其在投产运行中的监管力度。
认真落实投产运行许可证制度。现已建成投产的焦化项目要按《条例》规定申领投产运行许可证。在建的焦化项目和规划期内新建焦炭项目、扩大焦炭生产能力的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国家和省批准立项的焦化研发项目正式投入生产前,所属焦化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申领投产运行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的,不得投入生产。
4.规范焦化项目建设程序和设计、建设市场秩序。
新上焦化技改项目,要按规定程序经省级以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批复,办理土地、取水等相关手续和可研论证,必须按照核准批复的场址、规模、炉型设计施工,实现化产回收(余热利用)和环保设施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
规范焦化项目设计和建设市场秩序。要按照国家有关建筑设计等相关法规政策,依法对焦化项目的设计和建设市场进行管理,凡不具备相应资质、擅自承揽设计、施工的企业单位,由有关部门依法严肃处理。
5.加大市场监督力度,依法加强焦炭运销秩序的整顿
按照焦化行业整顿后的产业布局,依法对全省发焦站点进行调整。关闭布点不合理、运转不经济的规模小、发运量低的小发焦站点。在全省范围内规范形成100个左右,年发运焦炭30万吨以上的焦炭发运站。依法对焦炭经营单位进行清理整顿。焦炭经营资格审批和铁路立户要优先安排经省级以上职能部门批准的大机焦企业和年发运量100万吨以上的大型焦炭贸易集团。对年出省焦炭10万吨以下的经营单位,逐步取消《焦炭经营许可证》。对整顿后保留的焦炭经营单位,一律不得经销明令关闭淘汰的落后焦炉生产的焦炭。
(二)依法清理整顿,强化总量调控
1.从严控制新建焦化项目
从严控制新建焦炭项目,清理整顿期间原则上不再核准新的焦炭项目,全省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均无权审批新的焦炭生产能力。今后所有新建的焦炭项目和扩大焦炭生产能力的焦化技改项目,由省有关投资主管部门充分考虑地域分布、资源配置、环境容量、市场供求、交通运输、公共利益等因素,组织专家和环保、国土等有关部门对其充分论证后,提出审查意见,报请省人民政府核准。
2.全面关闭淘汰严重污染环境、工艺落后的土焦炉、改良焦炉和小机焦炉
根据《条例》、《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焦化行业实施清理整顿的决定》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全省焦化项目实施分类处置的通知》要求,坚决关闭、取缔、淘汰土焦、改良焦、炭化室高度小于2.8米的小机焦、筑炉不规范的冷装冷出非机焦炉和不符合省清洁热回收焦炉标准的清洁型焦炉,逐步关闭违规建设的炭化室高度小于4.3米的非捣固式机焦炉和4.3米以下不规范的捣固式机焦炉、炭化室高度低于3.2米的捣固式机焦炉。
对于处于环境敏感区域之内(城市规划区2公里以内,居民聚集区1公里以内,主要河流两岸和干线公路、铁路两旁1公里范围内,生态保护区内,自然保护区内,水资源保护区内,“两控区”内)的不符合产业政策的焦化项目立即停产关闭并拆除焦炉设施。
对于列入关闭淘汰范围的土焦炉、改良焦炉和小机焦炉,焦炭运销管理部门不得发放焦炭出省公路附票和申报铁路运输计划,焦炭经营单位不得经销或代销其生产的焦炭,工商部门要取消其生产经营中有关焦炭的内容,供电、供水部门要停止供电、供水,银行不得为其开设账户和提供贷款,商务部门不得安排出口配额,并在污染源消除之前从重收取排污费。
3.清理违规违法建设、生产的大机焦炉
对清理整顿中确定的违规违法建设、生产的大机焦炉,按《条例》规定和省政府确定的分类处置意见,该办理相关手续的履行相关许可手续,应当关停的一律予以关停,对省人民政府确定需关闭取缔的焦化项目,要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实行"五停",限时关停取缔。对于处于环境敏感区域之内的违规建设的大机焦项目立即停产关闭并拆除焦炉设施。
4.规范清理定点出口焦化企业
根据焦炭行业专项清理整顿要求,按照符合国家和省焦化产业政策,资源综合利用程度和环保水平高,生产规模大,品种、质量稳定等条件,配合推行焦化行业准入管理的要求,重新确定全省定点出口焦化企业名单,并登报公示。对非重点焦化企业生产的焦炭不安排出口配额,不允许出口。
5.规范焦煤运销秩序,保护焦煤资源
焦煤是一种不可再生的稀缺的战略资源,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强化焦煤资源的开发与管理,合理控制焦煤资源的开采和销售。开采焦煤资源的煤矿应当在政府规定生产能力和井田范围内开采,逐步关闭浪费资源,回采率低的开采焦煤小矿井;要站在保护资源、保障国民经济重点战略物资供应的高度,依法规范焦煤销售,合理控制焦煤外销,禁止将焦煤销售给不符合国家或省焦化产业政策的焦化企业。
(三)加大技术改造力度,促进焦化产业优化升级
1.促进焦化产业链延伸
对山西焦化工业发展而言,实现化产回收综合利用不仅有利于降低污染物排放,还将形成多个产业链条,其产业规模将大于焦炭本身,从而彻底转变焦炭工业原始、粗放、落后的技术结构。当前,促进全省焦化产业链延伸的重点是:一是统筹考虑西气东输天然气管线走向、结合全省小城镇建设规划和煤化工产业布局,规划焦炉煤气管道建设,推动城市(镇)民用和工业煤气、甲醇等化工产业发展,凡是焦化工业区和焦化项目相对集中,焦炉煤气集中加工生产甲醇、合成氨、二甲醚等项目具有合理经济规模的,都要鼓励支持有关企业根据市场需求合理确定产品方向,集中发展煤化工产业,对于焦化项目布局分散的地区,鼓励其将剩余煤气用作工业或民用燃料,或用于发电;二是示范项目引路,规模化发展煤焦油、粗苯精制深加工及焦炉气制甲醇、二甲醚、合成氨、尿素、焦化化产深加工项目;三是依托中科院煤化所、太原理工大学国家级实验室等科研部门,开发先进的焦化生产工艺和产品开发技术,政府对技术开发和成果推广给予资金、政策扶持。
2.全面推进节能降耗清洁生产
在焦化行业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强制实行清洁生产审验。结合山西实际,制定焦化行业能耗、水耗、物耗指标,物价部门制定企业超标准电耗、水耗收费价格,超标征费拨入财政专户,用于节能技改项目建设。以市为单位,每半年在当地电视台公示强制审验结果,表扬先进,公布污染排放超标企业名单,接受群众的监督。
3.制定鼓励焦化技术改造的优惠政策
对规划的大机焦示范项目和重点焦化化产深加工项目,积极上报国家有关部门,申报国债技改资金;对进行技术改造、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污染防治水平的重点焦化企业,由有关部门将其上交的排污费全额投入到项目的环境治理和化产回收上来,通过加强化产回收,消灭污染源,从根本上减少污染;对焦炉煤气利用和焦化副产品回收利用等项目按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对待,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
4.加强企业技术改造资金支持
全省焦炭技改资金要按省人民政府规定全部用到焦化技术改造项目上来,重点扶持焦化项目的化学副产品回收利用。市县两级掌握的焦炭技改资金要和省级资金配套使用,提高资金效率。焦炭技改资金使用要改变过去单一贷款的方法,广泛采用银行贷款贴息和国有资本金注资入股的方法,吸引民间资金、国际资金支持焦化技术升级和资源综合利用改造。
5.实施焦化行业优势企业管理办法
经委系统要在全省范围内每年评选出一定比例的焦化行业优势企业,对其在煤源采购、产品运销、技术改造、资金安排等方面给予优先扶持。对这类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安排专项资金促使其进行生产技术和化产、设施改造,使这些企业成为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经济、社会、环境效益具有综合优势的样板企业、龙头企业、纳税大户。
(四)加大对焦化行业环境综合治理的力度
1.制定焦化行业清洁生产方案,建立评价体系
首先从炼焦工艺和装备、生产过程的环境管理、污染物总量控制、废物回收和利用等方面建立焦化行业清洁生产规程,所有的焦化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其次,建立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制定的《清洁生产标准炼焦行业》(HJ/T126-2003)进行清洁生产审核,严格整顿规范焦化行业生产,促使全行业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
2.建立和完善焦化行业的环境经济政策体系,加大焦化污染治理项目的技术、资金支持力度
制定山西焦化行业的环境经济政策,利用经济手段,引导焦化企业重视和加强污染防治工作。贯彻落实好《山西省焦炭生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试用)》及配套的《山西省焦炭生产企业排污费计费生产量核定办法》和《山西省焦炭生产排污费核定征收管理实施细则》。利用经济手段,促进焦化生产企业加快完善污染防治设施。
焦化企业上缴的排污费留省、市、县的部分,要全额用于焦化企业污染治理项目的建设和焦化污染控制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同时积极向国家申请,争取国家环保专项经费对山西焦化污染治理项目的资金支持。
3.加强环境监管力度,完善环境管理制度
一是贯彻落实焦化行业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排污许可证制度。根据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切实贯彻焦化行业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凡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必须对该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评价未获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所有焦化生产企业必须申领排污许可证,持证排污,对于违法企业将依法查处,并严肃处理。
二是建立焦化生产企业环保动态监测制度和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所有焦化生产企业必须无条件安装环保动态监测设施,由各级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监测结果以日报的形式报告有关部门,对监测不达标的企业以周报的形式在省内各媒体公布,发挥公众监督的作用,并按《环保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是建立焦化行业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度。运用目标化、定量化、制度化的管理方法,把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政策作为各级政府和企业决策者的行为规范和政绩考核内容,纳入到各级地方政府的任期目标之中,从而进一步推动环保工作的有力进行。
四是建立焦化行业清洁生产审验制度。行业协会颁布焦化行业能耗、水耗、物耗指标,物价部门制定企业超标准电耗、水耗收费价格,超标征费拨入财政专户,用于降能技改项目。以市为单位,每半年在当地电视台公示强制审验结果,表扬先进,公布限期整改的不达标企业名单,接受群众的监督。对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行业标准的企业,实行关停处理。
(五)全面整合山西焦化工业,继续推进大企业、大集团发展战略,组建焦化企业联盟。
1.继续推进大企业、大集团发展战略,培育大型焦化企业集团
在清理整顿中采取联合、兼并、重组的办法,在2010年前培育10家左右具有较强竞争力、市场前景看好、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运转的大型焦化企业集团。积极推动以资源和产权为纽带,依托山西焦煤集团,联合、重组一批重点焦化企业,形成年产1000万吨以上焦炭控制力的焦化企业集团;以市场、运销和资金为纽带,依托山西焦炭集团,联合、重组一批重点焦化企业,形成年产1000万吨以上焦炭控制力的焦化企业集团。两大焦化集团将形成山西焦化产业的风向标,引导山西焦化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2.组建焦化企业联盟
在积极进行焦炭行业整顿的基础上,加速推行焦炭贸易国际化战略,创建现代国际焦炭贸易平台,山西省焦炭行业协会牵头,联合山西焦炭集团公司等会员单位,在太原市建立一个集焦炭行业办公、国际会议、科研等功能于一体的现代化国际焦炭交易中心;由山西焦炭行业协会牵头,以山西省焦炭集团公司、山西焦煤集团两个千万吨级焦炭控制力企业为核心,联合大型焦炭生产企业、出口企业及骨干运销企业,组建山西焦化企业联盟,控制焦炭产能5000万吨以上,协调生产总量、市场价格、环保、市场销售等环节,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山西焦炭最低保护价格管理体系,保证焦炭价格稳定,增强联盟成员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
3.按照循环经济的发展要求,推动"煤、焦、化"产业一体化企业集团的形成和发展,全面提升山西焦化工业核心竞争力
结合焦化产业结构调整战略,全省焦化生产和科研企业,上、下游的煤炭、钢铁、化工企业,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以及优秀的民营企业、股份公司,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行业优势、资源优势、资金优势、技术优势,围绕煤、焦、化一体化这条主线,通过资本运作、企业并购、联营、重组等多种方式进行有效地资源整合,实现各方在资源和市场等方面的优势互补,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煤、焦、化、钢综合利用集团,初步建立厂点少、规模大、产业链完整的生产体系,从而形成山西焦化工业自己独特的市场竞争优势,使得产业不断发展壮大,规避市场风险,提高核心竞争力,增加市场控制力和话语权。
(六)大力推进“五项创新”,加快焦化工业的信息化建设,积极发展焦炭物流业。
1.大力推进“五项创新”
大力推进观念创新、技术创新、人才创新、体制创新和金融创新,提高焦化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核心竞争力。加强产学研、科工贸之间的联合。紧紧围绕品种、质量和效益,以焦炭产品为龙头,带动焦化生产、技术、管理水平的提高和科研开发及焦化设备制造业的发展。引导以省化工设计院、化二院、中科院山西煤化所为研发中心,以太重、森特为核心的焦化设备制造中心的发展;引导临汾市、吕梁市创立焦化技术中心,依托重点焦化企业和焦化工业园的优势,对生产、运营、管理中的瓶颈问题进行科研攻关;同时积极研究制定引进资金的优惠政策。
2.加快焦化行业信息化建设
由山西焦炭协会、山西焦炭集团牵头建设国际、国内焦炭市场信息交易中心,利用信息技术,创建并发展焦化资源、运输、市场信息系统和结算系统,解决焦化企业信息闭塞、无序生产、盲目竞争的局面。经整顿保留下来的焦炭生产、经营单位加快信息化建设,通过网络按季向省经委、省统计局以及有关市县经委、统计局报送焦炭生产、运销统计报表。对于经整顿保留下来的在建焦化项目,也要按季上报焦化建设项目进展情况。各市县经委要按季核实各焦化企业、焦化项目的生产、销售、建设情况,并对焦炭生产、销售变化做出数据分析,并报省经委,逐步实现对全省焦化企业生产运营和运销情况的适时监控。
3.积极发展焦化物流业
依托“中国焦炭电子商务网”,依托铁道部大客户战略,依托合法合规的焦炭生产企业,依托现有铁路、公路焦炭管理网络,组织山西焦化大物流,到2010年焦化物流铁路、公路组织年运量达到5000万吨以上。
(七)积极向国家争取有关政策、项目、资金的支持。
继东部开放、西部大开发、东部老工业基地改造战略后,中央又适时提出了“中部崛起”发展战略,我省焦化工业要紧紧抓住这个难得的发展机遇,结合“两个基地”战略目标,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新型工业化为方向,以提升传统产业、培育新兴产业为手段,做好焦化行业结构调整发展规划、重大项目的前期准备,努力争取国家的资金和政策、项目支持。
1.积极向国家建议进一步强化全国范围内焦炭总量调控。目前在全国范围内出现了焦炭生产总量过剩的问题,针对这种情况,2004年,国家九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整顿规范焦炭行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了总量调控的要求,我省积极开展工作,大力淘汰落后焦化生产能力,总量控制工作取得了明显进展。2004年底全省焦炭产量占全国35%,比“十五”末降低了近10个百分点,根据目前焦化行业情况看,全国焦炭总量调控工作进展不平衡,个别产焦省还有大批焦炉建设投产,落后焦炭生产能力也没有严格按照规定予以取缔,鉴于全国焦炭产能严重过剩,近期内在全国范围内严格控制新建焦炭项目的开工建设,减少投资浪费,并加大淘汰落后的力度,逐步消化现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产能,努力实现全国焦炭产需基本平衡。
2.积极向国家申请放开金融部门对焦化行业投资的限制,鼓励金融部门支持焦炉煤气综合利用和焦化副产品回收加工利用重点项目建设。
3.积极向国家申请对焦炉煤气利用和焦化副产品回收利用等项目按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对待,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
4.积极向国家申请对进行技术改造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污染防治水平的重点焦化企业,由有关部门将其上交的排污费全额投入项目的环境治理上来,对重点投入到焦化化产回收的项目,通过加强化产回收,消灭污染源,从根本上减少污染。
5.建议国家在焦炭出口改革中对山西予以倾斜。焦炭作为主要战略性原材料,国家已明确要加强出口管制,限制出口,在出口管理工作中,向作为提供出口货源87%的山西地区给予政策倾斜,一方面发放出口配额要重点向山西重点焦化生产企业倾斜,另一方面建议实行贸易型公司与山西省出口焦炭定点企业对口出口焦炭发放配额制度,以消除配额商品化,维护焦炭生产企业合法权益。
6.鼓励焦化项目发展余热发电和焦炉剩余煤气进行化工深加工不经济的企业发展焦炉剩余煤气发电,并享受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电厂优惠政策,允许其并网不上网,实现网下用电,降低生产成本,增强市场竞争力。
(八)编制我省资源保护性开发规划
焦煤是一种不可再生的稀缺的重要战略资源,从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和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需要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等有关规定,应当对焦煤资源实行限制性开发和保护性开采,合理、有效控制焦煤开采规模和销售使用。一是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一次炼焦煤资源核查工作,确定炼焦煤资源保护区范围,编制《炼焦煤资源保护开采规划》,确定分年度、分煤种开采总量控制规模,并制定严格的开采监督管理办法,建立严格的资源开发利用监管制度,规范炼焦煤开发秩序,从源头控制焦炭生产总量的无序扩张;二是对全省焦煤、气煤、肥煤等稀缺能源产品实行销售许可证管理,合理控制焦煤开发和消耗,遏制资源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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