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甘肃省
- 【发布文号】甘政办发[2009]49号
- 【发布日期】2009-03-06
- 【生效日期】2009-03-0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甘肃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甘肃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培育扶持办法
甘肃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培育扶持办法
(甘政办发[2009]49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业:
现将《甘肃省加快发展中药材产业扶持办法》和《甘肃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培育扶持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三月六日
甘肃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培育扶持办法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启动六大行动促进农民增收的实施意见》(省委发〔2008〕32号),加快培育发展一批产业链条长、市场份额大、带动作用强的龙头企业,促进农民增收的突出作用,加快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目标和原则
(一)扶持目标。从2009年开始,到2012年,力争使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达到250家以上,亿元以上的企业达到50家以上,其中5亿元以上的达到10家,10亿元以上的达到5家;草食畜、马铃薯、中药材、水果、蔬菜等每个特色优势产业形成1―2个收入在10亿元以上的骨干龙头企业;龙头企业带动农产品加工率达到40%以上;农业产业化组织带动农户的比例达到45%以上。
(二)扶持原则。
1.龙头企业主营产品属于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点优势产业范围,具有资源优势和特色,并具有市场前景和开发潜力。
2.龙头企业管理制度健全,标准体系完善,经营机制灵活,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市场开拓能力和辐射带动能力。
3.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形成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能够通过订立合同、入股及其他合作方式收购生产基地农户的产品。
4.对优化农业结构和增加农民收入具有积极推动作用。
二、资金来源
省农业产业化发展专项资金5500万元,其中扶持马铃薯产业龙头企业2000万元,扶持中药材龙头企业500万元,扶持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500万元,扶持其他龙头企业2500万元。
三、扶持重点
省以上重点龙头企业主营产品加工扩建项目、技术改造与技术创新项目、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等项目;年组织加工农产品出口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龙头企业产能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贴息扶持的项目,当年投资规模一般在1500万元以上,银行贷款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项目对周围环境不造成污染。
四、扶持方式
(一)贷款贴息。主要用于重点龙头企业建设项目贴息,原则上限于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贷款规模一般应在1000万元以上。贴息期限为1年(不足1年的按实际贷款期限计算),贴息比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当年公布的同档次正常贷款基准利率。
(二)以奖代补。企业没有使用银行贷款,自己投资1000万元以上新建的优势产业加工项目。经考核项目投产后运行良好、经济效益较高,各经济运行指标高于上年一定比例,带动当地农民增收成绩突出。按企业实际投资规模给予相当于银行同期利率比例的奖励。
(三)无偿补助。主要用于龙头企业原料基地建设、新品种新技术试验示范、为农户生产经营提供技术服务等项目的直接补助。
五、保障措施
(一)严格项目申报。每年3月底以前,根据省上确定的农业产业化发展方向、扶持重点和区域布局,由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会同省财政厅制定下发扶持龙头企业项目申报指南。各市州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按照申报指南要求,与财政部门组织本市州农业产业化项目申报。省属企业项目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企业向所在市州农业产业化办公室申报,经市州按规定程序审核后统一上报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和省财政厅。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会同省财政厅对各市州上报的项目进行初选,并组织专家依据申报指南进行项目可行性论证。对专家论证筛选的项目,农业产业化办公室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实地考察,按照择优选项、扶大扶强的原则审定扶持项目。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扶持项目实行标准文本管理制度,项目申报时据实填写《农业财政资金项目申报标准文本》。对于龙头企业贷款贴息项目,项目申请单位应提交贷款银行对该项目的评估论证报告、立项批准文件、贷款协议书等项目立项及落实贷款的有关文件。
(二)规范资金使用。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培育扶持资金纳入“强农惠农专项资金特设专户”统一管理,严格按照资金性质和用途支付给银行或项目单位。项目单位凭贷款贴息项目立项通知、银行借款合同、贷款到位凭证、贷款银行出具的利息结算清单、利息支付原始凭证及复印件等材料,向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提出贴息资金申请。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按照核定的贴息补助资金计划,将贴息资金直接支付到银行,以奖代补资金直接拨付项目建设单位。补助资金按项目的投资额及项目建设进度拨付。
(三)加强项目监管。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农业产业化办公室负责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项目实施单位要接受审计、财政监督等部门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和检查,配合做好管理工作。贴息资金不得拨付项目实施单位。对于因银行贷款不落实而结存的贴息资金,由当地农业产业化办公室、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会同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重新安排贴息项目,支付贴息资金。项目完成后3个月内,由各市州农业产业化办公室会同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标准文本》要求进行检查验收,并及时将检查验收情况上报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和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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