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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成立中国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标准委员会的通知
  • 【发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保监发〔2007〕62号
  • 【发布日期】2007-07-27
  • 【生效日期】2007-07-2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成立中国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标准委员会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成立中国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标准委员会的通知

(保监发〔2007〕62号)




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学会:

近年来,我国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建设取得了突出成绩,顺应国际发展趋势、符合中国国情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已初步建立,偿付能力评估的科学性和偿付能力监管的效力得到了很大提高。为了进一步增强偿付能力监管标准制定的科学性、公开性和民主性,我会决定成立中国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标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委员会的职责

委员会是我国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标准的专业技术咨询机构,其职责是对我会偿付能力监管标准研究制定过程中的重大技术问题提供咨询和论证。所谓重大技术问题,包括:

(一)我国偿付能力监管模式的转变;

(二)我国偿付能力监管标准体系的总体框架;

(三)我会制定和发布的偿付能力监管部门规章和重要的规范性文件。

二、委员会的构成

委员会由以下几方面人士构成:

(一)保监会偿付能力监管相关部门的负责人;

(二)保险机构的有关专家;

(三)学术研究机构的有关专家;

(四)国际著名咨询机构的有关专家。

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保监会会领导担任;设秘书长1名,由保监会财务会计部负责人担任。

委员会的委员应具有较丰富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代表性。经研究,已产生第一届委员会委员(名单见附件)。

三、委员的任期

委员会的委员由保监会聘任,每届委员任期两年。保监会会外委员最多可连任两届,保监会会内委员无连任限制。

保监会会外委员,除特殊情况外,其委员任职一般不随工作岗位变化而终止。保监会会内委员,调离本部门时,其委员任职自动终止,由原所在部门推荐新的委员人选报委员会主任批准后接任。

第一届委员任期为2007年8月1日至2009年8月1日。

四、委员会的工作机制

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讨论委员会工作和偿付能力监管标准的重大技术问题。全体会议及会议议题由秘书长提出,报经委员会主任批准后举行。

委员应按时参加委员会会议,勤勉尽责,恪尽职守,对拟议问题认真负责地提出咨询意见。

五、委员会的下设机构

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保监会财务会计部财务监管处,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财务监管处处长担任。根据工作需要,委员会可组建项目小组负责具体的偿付能力监管标准的专项研究。

全行业应积极参与、支持我国偿付能力监管标准的研究、制定和实施工作,为实现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贡献力量。

附件:第一届中国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标准委员会委员名单

二○○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附件:

第一届中国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标准委员会委员名单



主 任:魏迎宁(保监会副主席)

秘书长:王新棣(保监会财务会计部主任)

委 员:房永斌(保监会发展改革部副主任)

江先学(保监会财务会计部副主任)

朱 艺(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副主任)

方 力(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副主任)

高 艳(保监会资金运用监管部副主任)

裴 光(保监会统计信息部副主任)

王银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

刘家德(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姚 波(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总精算师)

段国圣(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首席执行官)

许毅飞(美国友邦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首席财务官)

卓 志(西南财经大学副校长、博士生导师)

吴 岚(北京大学金融数学系常务副系主任、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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