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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强化乡村基层组织职责加强农村社会管理的意见
  • 【发布单位】山西省
  • 【发布文号】晋政发〔2007〕25号
  • 【发布日期】2007-07-29
  • 【生效日期】2007-07-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山西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强化乡村基层组织职责加强农村社会管理的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强化乡村基层组织职责加强农村社会管理的意见

(晋政发〔2007〕25号)




各市、县、乡(镇)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当前,在我省一些农村地区存在着的非法用工、无证无照经营现象,反映出一些地方乡(镇)和村基层组织存在职责不清,忽视社会管理以及软弱涣散等方面的问题。针对存在的这些问题,为适应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强化乡(镇)政府和村民自治组织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履行维护国家法制尊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村民和其他人员合法权益的职责,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强化乡镇人民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工作。”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进一步强调:加强社会管理,维护社会稳定,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各级政府“必须创新社会管理体制,整合社会管理资源,提高社会管理水平,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在服务中实施管理,在管理中体现服务。”乡(镇)人民政府作为农村最基层的政府,要认真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重要职责,切实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完善农村基层管理和服务网络,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功能。要结合乡(镇)机构改革,建立健全农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体系。指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工作,实现政府行政管理和村民委员会自我管理的有效衔接、良性互动。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生产劳动场所、生产劳动秩序的监管,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要高度重视流动人口管理,将流动人口的劳动就业、计划生育等全面纳入到当地农村社会管理体系之内。
(二)协调利益关系,妥善处理各类矛盾。要广泛听取农民群众的意见,及时化解和处理各类矛盾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要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农村社会管理的有效途径,加快建立科学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和权益保障机制。
(三)建立完善应急管理体制和机制,有效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要按照预防与应急并重、常态和非常态结合的原则,建立应急信息平台,健全应急预案体系。要加大投入,落实责任,严格管理,强化监督,避免和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和各类恶性事件的发生。
(四)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农村基层稳定。要坚持依靠群众、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农村基层稳定、和谐。
二、进一步强化村民自治组织的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维护村民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应当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依据上述法律要求,村民自治组织要依法履行好村民自治的职责。
(一)强化自我教育。村民自治组织要加强对农民群众的科技文化、社会道德和民主法制教育,引导农民做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自觉抵制封建迷信、黄赌毒等腐朽思想和其他落后观念的影响。农村干部要带头学法用法,牢固树立法制观念。要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大力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广泛开展学法、守法、用法教育,引导广大农民群众和外来务工人员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诉求,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强化自我管理。村民自治组织要严格按照中央要求,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依法保障广大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要通过民主管理和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及时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三)强化依法监督。村民自治组织对本辖区关系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各种问题都要依法履行监督职责,要积极协助、支持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做好辖区内市场监管和社会管理等方面的工作。一是在市场及劳动用工管理方面,主要包括营业执照和土地占用的审批、外来务工人员的登记及《暂住证》核发、劳动合同的签订、务工人员生产生活条件及工资的发放和其他涉及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经济贸易活动。发现用工场所有无照无证经营以及为无照无证经营者提供场所、保管、仓储等条件的;有未经公安机关正式登记并核发《暂住证》的外来务工人员,有对劳动者打骂体罚、强迫劳动、超时加班以及限制人身自由等违法行为的;有未办理用工备案登记并签订劳动合同,违法雇用童工、未成年工及严重智力残疾人员的;有不按照《山西省流动就业人员食宿条件基本标准》执行和不按时足额发放务工人员工资的,要及时报告工商、公安、劳动保障、民政、残联等部门。二是在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方面,发生重大气象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要及时报告民政、国土资源、卫生防疫等部门;重大交通事故、重大火灾事故、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重大中毒事故等发生时,要及时报告公安、林业、环保、水利、安监、卫生等部门。三是在公共卫生安全方面,发生重大传染疫情和医、药源性感染、重大动植物疫情、食品与职业危害等事件,要及时报告卫生、质监、食品药品监管、林业、农业等部门。四是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面,发生人数较多的聚众械斗、游行、串联集体上访或堵塞铁路、干线公路,大型非法迷信活动或影响民族团结活动以及其他杀人、爆炸、抢劫、投毒、制毒贩毒、私藏炸药、制假贩假、纵火等严重刑事案件,要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五是在经济安全类方面,发现有非法集资、非法传销、非法发行股票等经济犯罪案件,要及时报告公安、工商、银监等部门。各有关部门接到报告,要及时依法处理。对发现上述问题以及其他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不向上级政府和相关政府管理部门报告的,要依法依规追究村干部的责任。
三、切实加强对农村社会管理工作的领导和指导
(一)加强领导。要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农民参与的农村社会管理工作格局。进一步健全农村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和突出问题。要认真落实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方案,对地方税收留成部分在分享比例上适当向县一级倾斜,以切实增强县级财力,提高县级政府加强农村社会管理、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能力。认真落实农村税费改革对乡(镇)、村两级的转移支付政策,努力保障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履行职能的正常经费需求。要在现行行政管理体制下,协调各垂直管理部门,建立“条块结合”的协作监管和联合执法机制,形成严密的监管网络。要逐步理顺、规范垂直管理部门与地方政府的关系,切实解决现行行政管理体制在农村社会管理领域职责不清、界限不明的问题。
(二)加强指导。要把加强村级组织和农村干部队伍建设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抓在手上,从制度建设、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方面切实加强对农村工作的指导。要帮助指导村民委员会规范完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等各项管理制度,加快建立健全维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长效机制。要继续扎实推进选聘优秀大学应届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任职工作,力争到“十一五”末,全省每个行政村配备一名大学生村干部。今后,在县、乡(镇)招考公务员时,优先从经过农村实践锻炼的大学生村干部中选拔。
(三)加强培训。要高度重视对农村基层干部的培训教育,建立农村基层干部定期培训机制。农村基层干部培训工作由县(市、区)政府具体负责组织。要组织农村干部认真学习与当前农村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使广大农村基层干部进一步明确自身肩负的重要职责。要通过经常性的培训培育,引导广大农村基层干部自觉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自觉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战略思想,增强民主法制观念,提高政治责任意识,依法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他们自觉尽责、依法履职的能力和水平。
(四)加强监督。要建立农村社会管理工作责任制和问责制,进一步明确农村基层组织和农村基层干部在农村社会管理中的职责。对因失职、渎职、行政不作为或行政乱作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要健全民主考核评议制度,要把群众满意与否作为考核农村干部的重要标准,坚持每年考核评议一次,把考核评议结果与农村干部的使用和补贴(工资)标准直接挂钩,以此强化农村干部维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责任心。对于连续两次被评为不合格的,村党组织成员按党内有关规定处理;村民委员会班子成员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班子成员应责令其辞职,不辞职的应启动罢免程序;其他村务管理人员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做出处理决定。
总之,要通过强化乡村基层组织和干部职责,建立完善农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长效机制,切实保证国家法律法规的实施和党的政策在农村的落实,维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及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二○○七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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