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哈尔滨市
- 【发布文号】哈政办综〔2007〕59号
- 【发布日期】2007-07-30
- 【生效日期】2007-07-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重点工程拆迁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工作程序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重点工程拆迁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工作程序的通知
(哈政办综〔2007〕59号)
各有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重点工程拆迁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工作程序》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七月三十日
哈尔滨市重点工程拆迁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工作程序
为确保重点工程建设顺利推进,根据《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哈政发法字〔2006〕6号)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7年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哈政办综〔2007〕5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重点工程拆迁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工作程序明确如下:
一、重点工程的确定
适用本程序的重点工程项目由市建设部门根据市政府意见确定,并在项目拆迁前函告市房产住宅部门。
二、重点工程拆迁户补贴申请资格的确定
对重点工程项目中在拆迁公告发布前已取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的拆迁居民家庭,可申请直接获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
三、重点工程拆迁户补贴的申请与核准
具有重点工程拆迁户补贴申请资格的申请人,应持经区政府核准的《哈尔滨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申请表》、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和《拆迁补偿协议书》等有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重点工程项目拆迁现场办公机构领取和报送《哈尔滨市重点工程拆迁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市建设主管部门和区拆迁管理部门负责审核申报材料,并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由区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按项目对本区重点工程拆迁户补贴申请材料进行汇总后,报区政府指定的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责任部门,由其统一报市房产住宅部门核准。
四、重点工程拆迁户补贴对象的确定
对经核准拟给予货币补贴的重点工程拆迁补贴申请人,由市房产住宅部门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将核准情况在《哈尔滨日报》、《新晚报》等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7日。对公示期满、无人检举或者检举不实的,由市房产住宅部门及时向申请人发放《哈尔滨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证》(以下简称《补贴证》),并在《补贴证》上作相应标注。《补贴证》有效期自公示截止之日起计算。
五、其他有关事项
对经公示、核准的重点工程拆迁户补贴申请人有关购房、领取补贴资金、上市交易、执行政策等相关事项,按照《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哈政发法字〔2006〕6号)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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