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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局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限批规定的通知
  • 【发布单位】湖北省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7-08-01
  • 【生效日期】2007-10-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湖北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局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限批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局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限批规定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环保局制定的《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限批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八月一日


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限批规定
省环保局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鄂政发〔2006〕54号),切实加强环境保护,确保完成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区域流域、开发区、工业园区和企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限批。

第三条 对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区域,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有关规定,对其下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决定:

(一)对未按期完成辖区内主要污染物年度削减目标任务的地区,暂停审批该地区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

(二)对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地区,暂停审批对生态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三)对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要生态功能区以及生态环境敏感区等区域发生严重违法建设项目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审批其所在地区除污染治理、生态恢复项目以外的建设项目。

(四)对未按进度完成小造纸、小水泥、小火电、城镇污水等专项治理任务的地区,暂停审批该地区除污染治理、生态恢复项目以外的建设项目。

(五)对环境影响评价或“三同时”制度执行率低,严重违反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的建设项目所在地,暂停审批该地区内除污染治理、生态恢复项目以外的建设项目。

(六)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不落实收费政策、污水处理厂建成后一年内实际处理水量达不到设计能力60%的,以及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但无故不运行的地区,暂停审批该地区除污染治理、生态恢复项目以外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 对环境质量不能满足环境功能区要求的流域或区域,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暂停该流域或区域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

第五条 对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开发区、工业园区,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对其下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决定:

(一)对环保基础设施未按计划建设的开发区、工业园区,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暂停审批该园区内除污染治理、生态恢复项目以外的建设项目。

(二)对未依法开展区域环评的开发区、工业园区,暂停审批其园区范围内除污染治理、生态恢复项目以外的建设项目。

(三)对因超过总量控制方案确定的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致使环境质量达不到要求的工业开发区、工业园区,暂停审批该园区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

第六条 对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对其下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限批决定:

(一)对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污染防治项目的企业,停止审批该企业除污染治理、生态恢复项目以外的建设项目。

(二)对因不能稳定达标或者超总量被责令限期治理的排污企业,暂停审批该企业除污染治理、生态恢复项目以外的项目。

(三)对改建、扩建项目未采取措施治理与该项目有关的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企业,在该企业完成“以新代老”治理任务之前,暂停审批该企业新增污染物排污总量的项目。

(四)对已建成项目未依法办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手续擅自投入使用的,暂停审批该企业除污染治理、生态恢复项目以外的项目。

第七条 被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限批的地区和企业,应积极整改,并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整改情况,经书面同意后,方可解除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限批。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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