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办[2007]152号
- 【发布日期】2007-08-02
- 【生效日期】2007-08-0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闽政办[2007]15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主体功能区划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6〕85号)精神,深入实施《福建省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纲要》和《福建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省政府决定开展全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明确主体功能区的范围、功能定位、发展方向和区域政策。主体功能区规划是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资源环境的重要载体,也是协调各类空间规划的重要手段,涉及各地自然条件、资源环境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涉及全省人口分布、国土利用和城镇化格局,涉及我省区域协调发展布局等,需要各有关方面广泛参与,深入研究,科学论证,民主决策。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的和意义
编制全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就是要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战略部署,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现有开发密度和发展潜力,统筹考虑未来我省人口分布、经济布局、土地利用和城镇化格局,将国土空间按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四类主体功能区的有关要求进行科学合理划分,并按照主体功能定位调整完善区域政策和绩效评价,规范空间开发秩序,形成合理的空间开发结构,实现人口、经济、资源环境以及城乡、区域协调发展。按主体功能区对全省国土空间发展方向和要求进行定位,是在区域发展中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五个统筹”的重大举措,也是贯彻落实宏观调控政策的重要保证,有利于维护自然生态系统和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对全面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出发,认真做好规划编制工作。
二、主要任务和工作步骤
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确定全省主体功能区划分的具体标准和评价指标体系,综合评价分析国土空间,提出全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基本思路,编制完成《福建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007年7月~2008年2月):
2007年7~8月,全面部署全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
2007年8~12月,全面开展基础研究。组织省直有关部门开展全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的基础调查、信息收集、技术支撑等工作以及相关政策研究;部分委托科研单位开展专题研究;布置各设区市组织开展本市所辖各县(市、区)主体功能区划相关工作;配合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划定我省进入国家级主体功能区的范围。
2008年1~2月,在专题研究成果基础上,形成《福建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基本思路》。
第二阶段(2008年3~12月):
2008年3月,在《福建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基本思路》基础上,起草编制《福建省主体功能区规划》。
2008年6月,形成规划初稿,报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国家主题功能区规划和相邻地区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进行衔接。
2008年9月,将根据衔接意见修改形成的规划再次报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衔接。
2008年11月,将衔接并修改完善后形成的规划(送审稿)与专家论证报告一起提交省政府审议。
三、工作组织和要求
全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涉及范围广,工作任务重,技术难度大。为加强组织和领导,协调解决规划编制中的重大问题,决定建立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农办、经贸委、科技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财政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人口计生委、环保局、海洋渔业局、统计局、测绘局、地震局、气象局、社科院、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等有关部门组成的全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联席会议。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挂靠省发展改革委,具体组织规划编制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通力协作,密切配合。省发展改革委要统筹协调,精心组织。财政部门要对规划编制所需经费给予支持。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要按照本通知精神和相关部署,做好相应工作。
在规划编制过程中要加强对规划编制的重大问题进行专家咨询。同时,委托若干科研机构和有关部门的科研单位开展相关重大课题研究,并充分利用各部门已有的工作基础,做好衔接协调。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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