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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核定福州高级中学、福州外国语中学中外合作办学收费标准问题的批复
  • 【发布单位】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
  • 【发布文号】闽价费〔2007〕326号
  • 【发布日期】2007-08-09
  • 【生效日期】2007-08-0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核定福州高级中学、福州外国语中学中外合作办学收费标准问题的批复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核定福州高级中学、福州外国语中学中外合作办学收费标准问题的批复

(闽价费〔2007〕326号)




福州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

你市《关于核定福州高级中学中新实验班学费标准的请示》(榕教财[2006]82号)和《关于核定福州外国语学校英语实验班学费标准的请示》(榕教财[2007]27号)收悉。鉴于福州高级中学与新西兰国立西方理工学院合作举办“中新友好实验班”、福州外国语学校与爱尔兰都柏林三一学院合作举办“英语实验班”,其办学模式、招生方式和学制管理方面有一定特殊性,根据双方合作办学协议以及办学培养成本等实际情况,经研究,现核定福州高级中学“中新友好实验班”学费标准为9000元/生.学年、福州外国语学校“英语实验班”学费标准为5000元/生.学年。

以上收费标准自2007年秋季招生入学时开始执行。福州高级中学、福州外国语学校应及时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的有关手续,做好收费公示工作,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费资金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教育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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