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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儿童免疫规划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湖北省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7-08-10
  • 【生效日期】2007-08-1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湖北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儿童免疫规划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儿童免疫规划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4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全省儿童免疫规划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儿童免疫规划工作的组织领导

实施免疫规划是预防控制传染病最经济、有效的手段,是公共卫生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多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免疫规划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执行国家免疫规划,取得了明显成效,实现了无脊髓灰质炎目标,曾经严重危害儿童健康的白喉、百日咳、麻疹等传染病得到了有效控制。但全省免疫规划工作发展还不够平衡,部分地方免疫规划实际接种率低于国家要求,基础工作还比较薄弱,经费投入不足,疾病预防控制工作亟待加强。各地、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儿童免疫规划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和艰巨性,把做好儿童免疫规划工作作为加强公共卫生事业、提高公民健康素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项重要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保证儿童免疫规划工作科学、规范开展。

二、加大投入,完善儿童免疫规划财政保障机制

为确保国家免疫规划工作的落实,各地要加大财政投入,建立儿童免疫保障机制,确保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

省级财政主要承担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和省政府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增加的疫苗和注射器购置费,全省冷链系统建设及运转经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经费、预防接种信息报告管理系统建设及运转经费,本级免疫规划宣传培训、监测评价、应急处置、督导考核、信息管理等工作经费,对贫困和少数民族地区落实国家免疫规划工作给予适当支持。

县(市、区)级财政主要承担本级国家免疫规划工作经费、基层预防保健人员接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补助经费及乡镇(城市社区)防保组织实施国家免疫规划的工作经费。从2007年起,县(市、区)级财政投入的基层预防保健机构预防接种补助按每针次2?5元的标准落实;对计划免疫所需工作经费,由县(市、区)财政会同同级卫生部门合理核定,足额拨付。

各级财政必须把开展预防接种所需经费足额纳入财政预算,及时拨付到位,专款专用,自觉接受审计机关依法审计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若发现挤占、挪用,严格依法查处,决不姑息迁就。

三、明确职责,建立儿童免疫规划协调工作机制

各地要建立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切实提高儿童免疫规划工作质量,确保儿童免疫规划工作落到实处。发改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将国家免疫规划及预防接种工作纳入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督促实施。财政部门负责制订国家免疫规划财政保障政策,并将实施经费足额列入财政预算,及时拨付到位,切实加强资金的使用效果考核与监督管理。卫生部门负责制订国家免疫规划的实施计划,并负责组织落实,对实施情况进行督导、检查、考核、评价和验收。教育部门负责入托、入学儿童接种证的查验工作,将其纳入对托幼机构、学校工作的考核内容,并将查验信息及时向卫生部门反馈,协助卫生部门及儿童家长做好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补种工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生产、流通等环节质量监督管理和假劣产品的查处工作,确保接种疫苗的质量和安全。宣传部门负责将国家免疫规划疫苗预防疾病知识宣传列入日常宣传工作计划,组织大众传媒开展国家免疫规划及预防疫病知识系列宣传。物价部门负责查处疫苗接种价格的监管和违法违规收费的查处。公安、计生部门要加强流动人口及其儿童监测管理,及时向卫生部门通报流动儿童的信息,协助卫生部门实施流动儿童预防接种。

四、强化管理,切实规范儿童免疫规划工作

卫生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强化对疫苗储存、运输、分发和使用的规范化管理,加强预防接种门诊和预防接种点的规范化建设;要落实免疫规划专业人员和基层预防接种人员,严格预防接种人员的准入考核和培训教育制度,不断提高免疫规划工作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服务能力,建立健全免疫规划规范、科学的冷链系统和服务管理体系。县(市、区)卫生部门要根据本行政区域卫生规划,合理确定预防接种服务单位,明确服务接种责任区,加强规范化管理,为辖区儿童提供方便、安全、有效的免疫接种服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积极开展有关预防接种规划、政策、知识培训、技术指导、监测评价、流行病学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预防接种单位要按照国家和省免疫规划及规定,对居住在所属责任区域内需要接种的儿童进行规范接种,严格达到国家免疫规划规定的接种率。

五、广泛宣传,为儿童免疫规划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加强对儿童免疫规划工作和疾病预防知识的系列全面宣传。尤其是在每年的“4?25”全国儿童预防接种宣传日,要组织广泛深入、喜闻乐见、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向广大人民群众及社会广泛宣传免疫规划、政策,预防知识、方法,疫苗的作用、效果及疾病传播的途径,不断提高群众尤其是家长预防接种意识,引导家长自觉为儿童接种疫苗。各地要注意加强农村进城务工等重点人群的宣传教育,形成家长自觉参与、部门主动配合、社会各界共同监督的良好社会氛围。

六、严肃纪律,全面落实儿童免疫规划

各地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全面落实国家免疫规划。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和督办检查,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主动为全面落实国家免疫规划创造条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落实职责,强化责任,严格责任追究。凡未按国家免疫规划要求明确职责,落实工作及保障措施,造成相关传染病暴发流行或其他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疫苗一律实行免费接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接种对象收取任何费用。对违规收费者,要严格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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