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保监产险〔2007〕1032号
- 【发布日期】2007-08-14
- 【生效日期】2007-08-1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申领驾驶证考试用车特约条款及其费率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申领驾驶证考试用车特约条款及其费率的批复
(保监产险〔2007〕1032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审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申领驾驶证考试用车特约条款〉及其附件的请示》(人保财险条款〔2007〕38号)收悉。经审核,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在甘肃省使用申领驾驶证考试用车特约条款及其费率。条款编号为:A01G03F01070814。本特约条款和费率未尽事宜,适用保监产险〔2007〕26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二、你公司应将保险条款、费率的内容完整准确地向社会公布。
附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申领驾驶证考试用车特约条款及其费率
二○○七年八月十四日
附件: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
申领驾驶证考试用车特约条款
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申领驾驶证考试用车,可附加本特约条款。
第一条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参加场地驾驶技能考试或道路驾驶技能考试,驾驶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亡,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特约条款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二条责任免除
(一)被保险人和考试员以外的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
(二)车上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造成的自身伤亡;
(三)车上人员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下时遭受的人身伤亡。
第三条保险期间
自被保险人参加场地驾驶技能考试时起,至被保险人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结束时止,最长不超过20天,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四条责任限额
车上人员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分为5万元、10万元和15万元三档,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车上人员投保人数为2人,即被保险人和考试员。
第五条赔偿处理
(一)保险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本特约条款的约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核定赔偿金额;车上人员的每人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车上人员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赔偿人数以投保人数为限;
(二)保险人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
(三)本特约条款每次赔偿均不实行免赔率。
第六条其他
本特约条款中的申领驾驶证考试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组织的申领驾驶证考试中,用于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科目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科目的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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