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7-08-14
- 【生效日期】2007-08-1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老运动员、老教练员关怀基金实施暂行办法
福建省老运动员、老教练员关怀基金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体现福建省对为体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而又在生活、治病等方面确有困难的老运动员、老教练员的关怀,鼓励运动员、教练员刻苦训练,创造优异成绩,为国家做出更大贡献,不断攀登体育高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老运动员指已办理退役手续,曾代表国家队、省队参加比赛取得过以下成绩之一的运动员;老教练是指现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在执教福建队或国家队期间连续培养两年以上的运动员取得以下成绩之一的教练员:
(一)1978年12月以前,取得过世界冠军、打破(超过)世界纪录(非奥运项目首次打破世界纪录)或首次珠峰登顶。
(二)1979年1月以后,取得过奥运会、奥运会项目世界锦标赛(世界杯)、亚运会前三名,非奥运会项目的世界锦标赛(世界杯)冠军。
(三)取得过全运会冠军或为中国体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且在国内外有较大影响。
第三条 福建省体育局设立“福建省老运动员、老教练员关怀基金”,对老运动员、老教练员进行资助(指未得到国家体育总局关怀基金资助的对象)。
第四条 关怀基金的发放坚持公正合理,体现关怀的原则。
第五条 福建省体育局委托福建省发展体育事业基金会具体负责关怀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六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老运动员和老教练员可以申请关怀基金:
(一)因长期训练比赛造成身体伤害,导致英年早逝,给家庭生活带来较大困难者。
(二)因长期训练比赛造成身体伤害,被评定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且生活有较大困难者。
(三)因长期训练比赛造成身体伤害,导致退役后影响就业和生活,医疗负担较重,有较大困难者。
第七条 申请关怀基金资助者(以下简称“申请者”)困难程度和伤病情况的具体认定标准另行制定。
第八条 申请者需提交个人申请材料和有关证明材料,经所在的单位签署意见,一并报送省发展体育事业基金会。
第九条 福建省发展体育事业基金会设立“省老运动员、老教练员关怀基金”审定小组,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具体意见,并报省体育局审批。
第十条 获资助者名单经省体育局批准后,由省发展体育事业基金会定期在有关媒体上发布。
第三章 资助标准和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 关怀基金资助标准分3个等级,分别为3万元、2万元、1万元,受资助者的资助标准根据老运动员、老教练员实际所遇到的困难程度确定。资助标准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二条 省体育局委托省发展体育事业基金会设立并发放关怀基金,所需资金主要从体育彩票公益金拨付建立的关怀基金中列支。
第十三条 关怀基金原则上一次性直接支付给受资助者。受资助者在得到资助款后2周内应向所在单位书面报告得到资助款项情况。
第十四条 凡关怀基金资助的同一对象,原则上只进行一次性资助。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关怀基金每年颁发一次,经报省体育局批准,可随时颁发。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体育局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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