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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煤矿整顿关闭和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贵州省
  • 【发布文号】黔府办发〔2007〕78号
  • 【发布日期】2007-08-14
  • 【生效日期】2007-08-1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贵州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煤矿整顿关闭和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煤矿整顿关闭和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7〕78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按照国家和省用三年时间完成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部署,在各地、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省完成了第一、二阶段的煤矿整顿关闭任务。为了巩固前两个阶段整顿关闭成果,在今年年底前完成第三阶段的煤矿整顿关闭任务,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推进煤矿整顿关闭和煤炭资源整合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煤矿整顿关闭和煤炭资源整合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煤矿整顿关闭和煤炭资源整合工作是国家及省委、省人民政府为调整煤炭产业结构和布局,改变增长方式,提高煤矿整体素质,加强安全生产,促进煤炭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保障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的决策部署。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家和省的决策部署上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2号)、《国务院安委办关于印发2007年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要点的通知》(安委办〔2007〕15号)要求,立即启动我省第三阶段的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不符合安全标准、不符合环保要求、浪费资源的16种煤矿进行关闭,要把煤矿关闭指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县、乡,建立责任制,纳入政府和干部的政绩考核,加强监督检查,认真抓好落实,确保在2007年底前完成整顿关闭任务。
二、坚决有序推进第三阶段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全省第三阶段将关闭243个煤矿,各地最低指标是:贵阳市25个、遵义市23个、六盘水市58个、安顺市16个、黔南自治州57个、黔西南自治州17个、黔东南自治州11个、毕节地区27个、铜仁地区9个。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负责组织本地区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于 2007年8月30日前将本地区第三阶段关闭煤矿具体名单(并附整合协议以及关闭依据)报省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安全监管局)。
三、加快煤炭资源整合进度。凡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进入整合方案的煤矿,各地必须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整合煤矿办理审批手续一条龙办公机制的通知》(黔府办发〔2007〕34号)规定,督促整合煤矿在2007年8月31日前进入申报办理审批手续一条龙办公程序。
已列入省人民政府批准进入整合方案,涉及第三阶段整顿关闭的煤矿,因各种原因不能在8月31日之前进入一条龙办公程序的,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于9月10日前提出名单并说明原因报省煤管局,由省煤管局会同省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四、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整合。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安委办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07〕7号)要求进行煤炭资源整合。以下煤炭资源不得纳入整合,一是煤炭资源接近枯竭矿井的资源;二是已关闭的煤与瓦斯突出、水害威胁严重矿井的资源;三是已关闭或属于国办发〔2006〕82号文件规定的16种关闭类型矿井的资源原则上不得纳入资源整合范围。确有开采价值的,必须经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由合法矿井对其进行整合;四是由于资源、地质条件限制或经济技术不合理,无法整合成一套生产系统的资源。
煤矿整合必须坚持以优并劣、以大并小,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整合,对利用职权、官煤勾结、弄虚作假、暗箱操作,造成以劣并优、以小并大,影响煤矿整合进度的政府及部门人员,由省监察厅会同省煤管局按照党政纪处分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对煤矿整合中不积极商谈、或漫天要价,恶意杀价、或制造障碍造成其它煤矿不能在8月31日前进入一条龙办公程序的煤矿,要取消其整合资格,保证其他具有整合资格的煤矿的合法权益,具体由省煤管局会同省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五、加大监管监察力度,巩固整顿关闭成果。各地要严格依法实施煤矿关闭工作,确保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合法性。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负责地做好相关工作。对已经公告关闭的煤矿,所在县、乡人民政府要派出专门人员紧盯死守,防止关闭之前突击生产;对责令停产整顿的矿井,不得擅自恢复生产;对列入资源整合对象的矿井,要监督其遵守整合程序,不得边整合边生产;对技改矿井和新建矿井,必须遵守建设项目规定,不得边施工边开采;对已经关闭的矿井,要定期复查、巡回检查,严防死灰复燃;对非法开采的采煤窝点,要发现一处、打击取缔一处。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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