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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的意见
  • 【发布单位】湖北省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7-08-14
  • 【生效日期】2007-08-1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湖北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的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的意见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我省农村民居抗震设防管理相对薄弱,大量民居未按抗震标准设计和施工,抗震防灾能力较低,一旦发生破坏性地震,将造成较大的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地震局建设部关于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1号)精神,推进全省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以下简称农居工程)的实施,提高农村民居抗震保安能力,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依靠法制,依靠科技,依靠群众,通过各级政府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建立健全防震减灾工作机制、保障体系和技术服务网络,增强广大农民群众防震减灾意识,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逐步改善农村民居环境条件,全面提高农村民居抗御地震灾害的能力。

(二)工作目标。

从2007年开始,用5年左右时间,在鄂东、三峡库区、鄂西北高烈度地区已经具备一定工作基础的县(市),探索不同类型农居试点的工作模式和技术特点,形成一批能影响带动广大农民群众的农村民居地震安全示范区、示范村和示范户,并在地震重点防御区等地区逐步推广;做好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农村工匠培训、技术服务网络建设等基础性工作,建立健全适合农民需要的防震减灾技术服务网络,基本消除不具备防震减灾能力的危旧民居,使农民自建民居防震减灾的意识和能力普遍增强。到2020年,力争全省农村民居基本具备抗御6级左右、相当于各地区地震基本烈度地震的能力。

(三)工作原则。

1?坚持统筹规划、协调发展。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把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作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结合起来,与减轻其他自然灾害结合起来,提高农村综合抗灾防灾能力。

2?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根据广大农村不同区域的自然条件、风俗民情、民居特色、经济发展不平衡等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加以具体指导,稳步推进。

3?坚持经济实用、抗震安全。充分考虑到农民的经济承受能力,突出重点,量力而行,帮助和引导农民建造抗震性能好、功能实用、造价合理的房屋,改善农民居住条件。对不具备抗震要求的农村民居,要宣传和引导农民进行加固改造。

4?坚持政府引导、农民自愿。在加强政府支持和社会扶助的同时,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确保农民真正受益,最大限度地调动广大农民群众自力更生建设安全家园的积极性。

二、主要任务

(一)科学制定农居工程建设规划。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新农村建设规划以及水利、交通、卫生、教育、文化等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专项规划,编制好农居工程建设规划,明确总体思路、分阶段目标、建设内容、技术标准和保障措施,确保农居工程建设稳步推进。

(二)加强村镇建设规划和农村建房抗震质量管理。要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科学选址、配套建设”的原则,把防震减灾作为村镇建设规划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村镇规划的调控作用,使农民建房避开地震断裂带、抗震不利地段等自然灾害易发地段。对统一建设和改造的民居,要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抗震设防设计和施工,明确施工和验收要求,加强工程质量监管;对村民自行建设和改造的房屋,要积极探索符合实际、行之有效的抗震设防质量管理机制和办法。

(三)分类制定农村民居实用抗震技术标准。对全省农村民居的抗震能力、房屋结构和建筑材料特点进行调查,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开展农村民居实用抗震防灾技术研究,按照“抗震、节资、环保”的要求制定农村民居建设技术标准,提出不同区域、不同民族、不同结构和建筑风格、不同经济条件的抗震加固改造和拆除重建方案,编制实用设计图集和施工技术指南,指导农村民居实施加固改造和拆除重建工程建设。

(四)加强农村工匠防震技术培训和技术服务网络建设。采取行业协会、职业教育学校等多渠道对村镇建筑工匠进行业务技能培训,培养一大批掌握农村民居抗震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建筑工匠,为全面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提供基层技术服务队伍。建立农村抗震防灾技术服务网络。建立地震安全农居建设技术信息网和技术培训、咨询服务网“两网联动”的农居抗震防灾技术服务网络体系,为农民和建筑工匠提供长期的农居建设法规和技术培训、咨询、知识普及等各种信息服务。

(五)组织实施农村民居示范工程。按照“试点先行,逐步推开”的原则,开展农居工程试点,在我省地震重点监视区的鄂东、三峡库区、鄂西北高烈度地区以及有政府性补贴的工程(扶贫搬迁、生态移民、水库移民、征地安置、灾区重建等),选择有条件、有代表性的村镇,新建、改造和加固一批安全、适用且对周围农民有吸引力的样板农村民居,采取示范区、示范村、示范户等多种形式实施农居示范工程,发挥以点带面和典型示范作用,带动农居工程的全面实施。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明确相关职责。

农居工程建设涉及部门多、层级多、工作繁重、责任重大。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应把实施农居工程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分解任务,建立和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和监督检查机制,把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履行职责,确保农居工程顺利实施。

省建设厅负责农居工程组织实施的技术支持,会同省地震局制定全省农居工程建设规划,组织实施农村民居示范工程;根据全省不同地区抗震要求编制我省农村民居抗震技术标准、设计图集和施工技术指南;将农村民居抗震设防技术规范,纳入建筑施工专业技能培训内容。

省地震局协助省建设厅搞好技术支持工作,配合省建设厅制定全省农居工程建设规划,组织实施农村民居示范工程,开展农村民居建筑技术工匠抗震设防专业技能培训。负责制定全省不同区域农村民居的抗震设防要求,健全农村防震减灾技术服务网络;开展地震环境和场地地震灾害条件评价,收集并建立全省农村民居抗震基础数据库,为农居建设选址、确定抗震设防标准提供依据。

省国土资源厅要在严格用地审批的前提下,制订必要的倾斜政策,鼓励农民建设抗震民居。省物价局、省监察厅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清理农民建房不合理收费,减免相关收费,严肃查处乘机向农民乱收费、乱罚款等行为,切实减轻农民建房负担。省科技厅、省科协等部门(组织)要充分利用各级科普组织和网络,广泛持久地普及防震减灾科学知识,引导广大群众掌握防震减灾技能,使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深入人心,增强农民群众参与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二)完善扶持政策,努力拓展筹资渠道。

省财政每年安排100万元的农居工程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抗震性能普查、设计图集编制、技术服务网络建设、工匠培训和示范工程补贴等费用,纳入地震事业费预算。要整合相关涉农政策性补贴资金,将新农村“百镇千村”示范工程、扶贫整村推进、扶贫易地搬迁、水电工程移民搬迁、村容村貌整治、农村特困户危房改造等工程项目,与农居工程结合起来,使各项财政政策性补贴资金投入的农村住房建设项目,具备一定抗震设防能力。按照群众自筹为主、政府和社会支持为辅的原则,调动广大农民群众自筹资金建设抗震民居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引导社会各界捐赠和对口帮扶、对口支援单位积极帮助贫困地区实施农村抗震民居建设。鼓励各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加大农居工程建设贷款力度,建立专项贷款制度,放宽贷款期限,简化信贷手续。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对农居工程给予一定资金支持。

(三)强化宣传引导,营造良好环境。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宣传舆论的导向作用,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大众传媒,采取板报标语、橱窗专栏、宣传图册和科技下乡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持久地普及农村民居抗震防灾知识和抗震设防技术方法,切实提高广大农民群众的防震减灾意识。大力宣传实施农居工程的重要意义和政策措施,大力推广地震安全农村民居建设的典型经验,宣传好经验、好做法、好典型,增强农民群众参与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建设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环境,动员全社会共同关心和支持农居工程。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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