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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意见的实施意见
  • 【发布单位】河南省
  • 【发布文号】豫政 〔2007〕58号
  • 【发布日期】2007-08-15
  • 【生效日期】2007-08-1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河南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意见的实施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意见的实施意见

(豫政 〔2007〕58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以下简称《意见》),切实做好我省生猪生产和市场供应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

猪肉是大多数城乡居民的主要副食品,搞好生猪生产供应,保持合理的价格水平,对满足消费需求、增加农民收入、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我省是生猪生产大省,要抓住国家政策扶持的机遇,发挥我省养猪优势,加快畜牧业发展,促进全省农业结构调整。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高度重视生猪及其他主要副食品生产和市场供应工作,把“菜篮子”工程作为农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来抓,大力推动“菜篮子”产业化,拉长生产加工销售产业链条。在切实搞好市场供应的同时,建立保障生猪生产稳定发展的长效机制,调动养殖户(场)的养猪积极性,从根本上解决生猪生产、流通、消费和市场调控方面存在的矛盾和问题,确保市场供应和价格的基本稳定。

二、加大对生猪生产的扶持力度

(一)搞好能繁母猪的补贴。实行母猪补贴,是调动养殖场(户)的积极性,促进生猪生产发展,保障猪肉市场稳定供给的关键措施。为了保护能繁母猪的生产能力,国家决定从2007年起每头能繁母猪补贴50元,其中中央财政负担60%,地方财政负担40%。地方财政负担部分由省辖市、县按3∶7比例分担。各地要按照公开透明、据实补贴、直补农民的原则,按要求及时足额将补贴发放到位。

(二)开展能繁母猪的保险工作。落实能繁母猪保险制度,建立稳定生猪生产的风险防范机制。按照国家规定,能繁母猪保险金额每头1000元,保费每头60元。保费中央财政补贴50%,地方财政补贴30%,养殖户承担20%。其中地方财政负担部分由省辖市、县按3∶7比例分担。省财政厅、河南保监局和省畜牧局要抓紧拿出具体实施意见,按照边试点、边推广、边总结、边完善的原则,8月15日开始启动。在年出栏100万头以上的10个生猪生产大县先行开展保险试点工作,逐步推广到年出栏60万头以上的生猪生产大县,年底前覆盖全省。

(三)加强生猪良种繁育体系建设。良种是养猪业技术进步的物质基础,要按照全省生猪良种工程体系建设规划,认真落实国家生猪良种工程建设和良种补贴政策。重点加强生猪原种场、扩繁场、种质资源场建设,增强自主育种和供种能力。要大力推广良种猪人工授精技术,按照政策公开、农民受益的原则,对使用良种精液给予补贴,促进生猪的品种改良,提高生猪质量和生产水平。

(四)扶持生猪标准化规模饲养。发展规模化、标准化饲养是促进生猪生产、稳定市场供应的主攻方向。鼓励大型集约化养猪场的建设,引导农民建立标准化养殖小区,降低养殖成本,改善防疫条件,提高生猪生产能力。同时,积极争取国家对标准化规模养猪场(小区)的粪污处理和沼气池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

(五)落实对生猪调出大县的奖励政策。培育和扶持生猪大县,是促进生猪生产发展,保障市场供应的重要措施。在积极争取国家对生猪调出大县奖励的同时,省财政要筹措资金,加大奖励力度,扩大奖励范围。凡定为国家奖励的大县,省财政再予以适当奖励,除国家确定奖励的大县之外,省里再扩大10个养猪大县给予适当奖励。奖励资金要专项用于改善生猪生产条件,加强防疫服务和贷款风险、保费的补助等方面。

(六)加快农村信用担保体系建设。要鼓励信用担保和保险机构扩大业务范围,采取联户担保、专业合作组织担保等多种方式,为规模养殖场和养殖户贷款提供信用担保和保险服务,解决养猪贷款难问题。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对生猪生产的信贷支持,对标准化规模养殖场的贷款给予重点支持;对采取“公司+基地+农户”等模式的各方主体,优先予以贷款支持;对散养户要充分发挥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作用。各级财政要对担保机构的生猪贷款风险给予必要的补助。

三、建立和完善生猪公共防疫服务体系

(一)强化生猪防疫。要坚持预防为主,免疫与扑杀相结合,控制生猪疫情。对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实行免费强制免疫,所需疫苗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地方配套经费由省级财政承担。对注射疫苗等其他防疫费用,由省辖市和县(市、区)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证。对因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防疫需要组织扑杀的生猪,参照口蹄疫扑杀补助标准和负担办法给养殖户(场)补助,扑杀补助地方配套资金由省级财政承担。对病死猪要坚决做到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加强疫情监测和检疫监管。要严格疫情的监测和报告制度,及时掌握疫情的发展趋势。要扩大监测面,提高监测频率,及时分析评估疫情风险,科学指导防控工作。加快推进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强化检疫监管,加强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防止疫情跨区域传播。因疫情扑杀的生猪,由省财政负责补偿。各地要不断深化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健全完善基层动物防疫体系。加强村级动物防疫员业务技能培训,提高技术水平。

四、加强市场调节和监管工作

(一)做好主要副食品供应工作。由于生猪生产恢复需要一段时间,做好今年下半年和明年元旦、春节期间生猪等副食品供应工作任务相当艰巨。各地要完善稳定猪肉供应的应急预案,切实保障猪肉供应不断档、不脱销。同时,要抓好牛羊肉以及生产周期短、替代性强的禽肉和禽蛋等副食品生产,满足市场需要。为保障今年下半年特别是重大节日的猪肉市场供应,各地要切实做好猪肉储备工作,按照“菜篮子”市长(行政领导)负责制的要求,建立市级猪肉储备制度。交通部门要优先安排运力,对生猪公路运输开辟绿色通道。引导大中城市居民食用冷鲜(冻)猪肉,科学消费,促进猪肉冷链物流的发展。

(二)加强猪肉及其制品的市场、质量监管。各级畜牧、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商务、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各项监管措施,严厉打击私屠滥宰行为,防止注水肉、病死猪肉、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猪肉进入市场,严厉查处违法经营。加强餐饮消费环节整治,全面推行原料进货溯源制度。

(三)加强市场价格监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立即组织开展猪肉等副食品市场价格的专项检查,从严查处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要引导行业组织、中介机构和经营企业加强价格自律,端正价格行为。对涉嫌不正当价格行为,要立即立案调查,及时处理,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对生猪等副食品生产、流通、消费过程中的各项收费要进行全面清理,取缔非法收费,降低过高的收费标准。对自立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继续收取已明令取消收费项目等乱收费行为,要坚决查处。清理后保留的收费要向社会公示。

五、妥善安排低收入群体和大中专院校学生的生活

各地要根据猪肉等副食品价格上涨情况,采取适当提高低保标准、发放临时补贴等措施,确保低收入居民生活水平不降低。同时,要建立实施城市低保家庭基本生活消费品价格上涨动态补贴制度,建立城市低保标准与物价水平动态联动机制,完善分类施保和临时救助制度。要保障大中专院校食堂肉类供应,采取定点直供、适当补贴等措施,稳定学生食堂饭菜价格。要发挥价格调节基金的作用,对城市低收入居民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给予必要的补助。

六、改进生猪等畜禽产品生产消费统计工作

国家统计局河南调查总队要组织各级调查队开展以生猪为主的主要畜禽生产抽样调查,直接上报汇总,分季定产,减少统计误差;在城市、农村住户调查以及消费价格调查中要增加相应的畜禽品种,提供更全面的住户消费量和消费价格信息。省畜牧局要加强生猪生产信息的分析和预警。省商务厅要完善生猪屠宰量和猪肉等畜禽产品市场销售量的调查统计。省发展改革委要进一步加强对生猪等副食品的成本调查和价格监测工作。

七、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完善新闻发布制度,科学、准确、及时地发布有关信息,引导新闻媒体全面客观准确报道猪肉等副食品市场供应、价格和质量安全情况,正确分析猪肉价格上涨的原因,大力宣传政府扶持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妥善安排低收入居民生活和稳定大中专院校学生食堂饭菜价格、加大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力度等措施。新闻媒体要按照有关部门发布的信息报道,引导社会各方面客观看待猪肉价格上涨的影响,理性对待市场价格变化。要加强正面报道,主动引导舆论,防止不当炒作,努力形成和谐健康的舆论氛围。

八、加强对生猪生产供应工作的领导

发展生猪生产、稳定市场供应的主要责任在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各市要提高对生猪生产重要性的认识,全面落实“菜篮子”市长(行政领导)负责制的各项要求,抓紧实施促进生猪生产的各项政策措施,妥善解决生猪生产基地建设、品种改良、母猪猪群保护、疫病防治、保险体系建设、贷款担保、屠宰加工、市场供应、质量价格监管、储备制度、应急机制等方面的矛盾和问题,尽快促进生猪生产的恢复。各市要在郊区县建立大型生猪养殖场,保持必要的养猪规模和猪肉自给率。任何地方不得以新农村建设或整治环境为由禁止和限制生猪饲养。省政府建立主要副食品调控应急机制,由发展改革、财政、农业、畜牧、商务、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统计、银监、保监等部门组成,负责协调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政策,研究制定我省应对副食品价格异常波动的应急预案,研究解决副食品生产供应和稳定市场中的突出问题。各市也要成立相应机构,以确保市场供应和稳定市场秩序。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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