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
- 【发布文号】湘劳社政字〔2007〕9号
- 【发布日期】2007-08-16
- 【生效日期】2007-08-1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湖南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2007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2007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湘劳社政字〔2007〕9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1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决定从2007年7月1日起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和范围
从2007年7月1日起,给2006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标准
1、2006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50元。再按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1年(不满1年的计为1年)增加1元的月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超过40年的按40元调增。
2、在1项普调基础上,对没有参加企业岗位技能工资套改、等级工资调标的企业退休人员(不含参加了1993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的退休人员以及从开始进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时就以个人身份参保的退休人员),再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20元。
3、在1项普调基础上,对具有高级职称(含高级政工师和高级技师)的企业退休人员再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40元。
同时符合2、3项条件的人员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增加基本养老金,两项不能重复享受。
4、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人员,按湘政发〔1997〕43号文件规定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而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的人员以及缴费年限满10年以上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又未达到病退年龄办理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50元。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1年(不满1年的计为1年)增加1元的月基本养老金。
三、资金来源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并由统筹基金支付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统筹基金所需增加的资金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负责筹措,国家和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四、调整办法
1、此次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根据所属管辖范围和分级管理原则,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2007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核对表》(附表1),交退休人员所在企业或社区审核无误后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调整(附表2)。
2、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亦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
3、企业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工作,各地应抓紧在8月31日以前完成。并在9月15日前将本地区的审批情况汇总上报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和省社保局。
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认真组织实施,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各级政府都要切实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地方财政对养老保险补助支持力度,确保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决不允许发生新的拖欠。
附件:1、《2007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核对表》(略)
2、《2007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审批汇总表》(略)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湖 南 省 财 政 厅
二00七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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