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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荔城区2007年度第十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通知
  • 【发布单位】莆田市
  • 【发布文号】莆政土〔2007〕371号
  • 【发布日期】2007-08-27
  • 【生效日期】2007-08-2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荔城区2007年度第十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通知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荔城区2007年度第十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通知

(莆政土〔2007〕371号)




莆田市国土资源局:

荔城区2007年度第十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经省人民政府闽政地[2007]225号文批准,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同意为实施荔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农用地9.6685公顷(其中耕地8.5954公顷)转为建设用地。

二、同意征收荔城区黄石镇瑶台村水田4.7292公顷、水浇地1.6298公顷、其他农用地1.0731公顷;樟桥村水田2.2364公顷,合计征收集体土地9.6685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三、你局应在接到征地通知文件十日内,按照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组织发布公告并负责实施,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生产、生活安置工作。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额支付,其中应该补偿给被征地农民的部分,由你局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被征地农民名单和征地补偿费分配方案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征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四、你局必须按规定征缴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发任务由省国土资源厅根据年度土地开发整理任务统筹安排落实。

五、该批次农用地转用9.6685公顷(耕地8.5954公顷),计入莆田市2007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六、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以及供地的具体手续由你局负责办理。自征地批准之日起两年内未实施征收土地方案的,批准征地的文件自动失效。

二OO七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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