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山西省
- 【发布文号】晋政办发〔2007〕112号
- 【发布日期】2007-09-05
- 【生效日期】2007-09-0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山西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信用山西”建设努力创造诚信守约信用环境的实施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信用山西”建设努力创造诚信守约信用环境的实施意见
(晋政办发〔2007〕11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山西省行政机关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91号),落实省第九次党代会强调提出的“以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为重点,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要求,实现《山西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十一五”规划》的目标,创造诚信守约的信用环境,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信用山西”建设的重要性、紧迫性
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诚信守约的信用环境,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大举措,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
近年来,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全省大力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对制假售假、合同欺诈、商标侵权、虚假广告、走私贩私、偷逃骗税、恶意逃废债务、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和失信违约行为进行集中整治,强化对市场主体的培育和约束,积极探索建立社会信用体系,收到了一定成效。但总的来看,社会信用意识还比较淡薄,社会信用制度尚未确定,社会信用服务体系还未形成,社会信用活动未能广泛开展,信用市场监督管理体系和失信惩戒制度尚未形成,信用缺失问题已成为制约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突出矛盾。
各地各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建设“信用山西”对于优化发展环境、树立新晋商形象、提高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狠抓落实。
二、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法制为基础,信用制度为核心,围绕政府、企业、个人三大主体信用体系建设,重点健全信贷、纳税、合同履约、产品质量的信用记录,到“十一五”期末,建成“一个保障(以法律法规为保障)、三大主体信用(政府信用、企业信用、个人信用)、三个系统(信用信息征集系统、信用信息披露系统、信用信息服务系统)”为主要内容的覆盖全省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和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信用信息征集体系、信用市场监督管理体系和失信惩戒制度。以政府信用建设为主要推动力,以企业信用建设为重点,以个人信用建设为基础,充分发挥群众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通过加大宣传,推动信用教育,加快制度建设,完善法律保障体系等一系列措施,鼓励守信行为,严惩失信行为,树立信用观念。使政府部门公信力、执行力大幅提升;市场主体信用缺失问题得到明显改善;公民个人信用意识显著增强。全省社会信用状况明显提高,讲诚信、守信用的良好环境基本形成。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推进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政府扶持、启动建设,并主导开展征信工作,积极培育信用服务市场。为保障信用信息系统的持续运行,保障技术人员的稳定,保证有维持系统运行的充足资金,需要遵循市场规律进行市场化运作。
2.坚持统筹规划、统一标准与分层次推进、重点实施相结合。在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的基础上,积极推进信用数据库建设的标准化,探索建立符合山西实际的数据库建设标准化体系。抓紧制定信用信息采集技术标准和信用报告标准文本,逐步实现信用建设的专业化、标准化。对信用数据库结构和标准,信用数据格式、内容、指标和标识标准,以及数据库技术支持软件等实现通用或相互兼容,保证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信用数据互联互通,促进资源交换和共享。坚持先易后难,分步推进的原则,逐步建立完善全省社会信用体系。
3.坚持德治与法治、自律与他律相结合。诚信宣传教育与制度化规范并重,通过加强宣传服务,引导社会成员增强信用意识。抓好行业信用建设,促进行业自律。健全惩戒机制,规范信用行为,加强信用监管。
三、以三大主体信用为重点,建设社会信用体系
政府信用、企业信用、个人信用构成了社会信用体系的三大主体信用。政府信用是先导,企业信用是重点,个人信用是基础。
(一)切实强化政府信用。建设“信用山西”,政府要率先垂范、取信于民。其核心是转变职能、依法行政、提高服务,建设责任政府、服务政府、阳光政府、提高政府公共服务和市场监管水平,提升政府公信力。
1.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服务政府。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不符合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原则,妨碍市场开放和公平竞争原则的行政审批事项,坚决予以取消;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简化环节、规范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建立行政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行政审批中的“权力寻租”现象和变相审批已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的行为,要严肃查处。通过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行并联审批制度,实行“一门受理、抄告相关、并联审批、同时办结”,搞好“一站式”服务。同时,要加快政企分开,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府服务效率和行政公信力。
2.严格依法行政,建设责任政府。地方各级政府和各部门都要强化“责任行政”理念,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尽职尽责。要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促进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廉洁执法。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完善并严格执行行政投诉制度和行政赔偿制度,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严肃法纪、政纪,对法律法规和上级机关制定的政策、决定不贯彻、不落实、不兑现、阳奉阴违、软顶硬拖的要严肃查处,确保政令畅通,政策落实,取信于民。
3.推行政务公开,建设阳光政府。人民群众对政务活动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政府各部门都要建立政务信息公开制度,向社会公开办事程序、办事原则和服务承诺,充分利用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其他各种途径,面向社会及时发布政府规章、措施和政务信息,增加政务活动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群众监督。要进一步完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科学、民主、规范的决策机制,保持政策和重大决策的稳定性、连续性,增强行政行为的公开性、透明度,增大政府工作的可预期性,进一步树立政府威信,推动整个社会信用的完善与发展。
(二)着力提升企业信用。企业是市场经济的主体,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点和突破口,通过建立企业信用信息征集体系、信用市场监督管理体系、失信惩戒和信用自律机制,促进企业诚信经营,提高市场信用度。
1.通过统一的企业信用信息网络平台,将分散在行政执法、司法及银行等各个部门和机构的信用信息归集、整合、披露,实现信用信息的互联共享。这是实施企业信用监管和开展信用评价的基础条件。
2.积极推进行业信用建设。依托“金税”、“金关”等管理系统,完善纳税人信用数据库,建立健全市场主体偷逃骗税记录;实行合同履约备案和重大合同鉴证制度,探索建立合同履约信用记录,依法打击合同欺诈行为;依托“金质”管理系统,推动企业产品质量记录电子化,定期发布产品质量信息,加强产品质量信用分类管理;发挥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商会、协会的作用,开展信用评价,订立行业信用守则,规范行业行为,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和价格信用建设,促进行业信用建设和行业守信自律;依托“金保”管理系统,建立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管理、用工备案、工资标准、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社会保险费缴纳等信用数据库,以维护劳动者切身利益为重点,将劳动保障事业纳入法制化、科学化轨道,逐步形成扩大就业与改善劳动关系、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相互促进的劳动保障信用机制。
3.健全激励守信、惩戒失信的信用监管机制。各职能部门根据企业信用状况,对企业实行分类监管,使其“一时失信、终身悔恨,一地失信、社会不容”。
4.引导企业加强信用自律,健全会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严格质量管理、信守合同、依法纳税、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同时,建立内部信用管理制度,完善信用风险防范机制,主动申报信用信息,维护信用形象,提高企业的社会信用度。
(三)逐步建立个人信用。
1.要加强信用道德教育,大力弘扬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的社会道德新风尚,通过德治建设和法治制约,不断增强公民的信用意识,逐步在公民中建立诚实守信的思想观念和道德行为准则,使诚信守约成为每个公民的自觉行为和价值取向,形成“以诚为本、操守为重”的良好社会风尚。
2.要从重点群体和重点领域入手,逐步建立以个人信用信息征集、使用、披露及个人隐私权保护为主要内容的个人信用系统。起步阶段,选择特许行业从业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国家公职人员、高级专业人员、在校大学生等为特定对象,着重做好从业经历、信贷消费、不良记录等个人信用信息的征集和个人信用评价系统。
四、强化措施,部门协同,全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一)大力弘扬信用文化,积极培育信用道德。结合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对公务员、企业经营管理者、城乡居民、在校学生等各个层面的信用道德教育,普及信用知识,弘扬信用文化,培育信用理念。加大“信用山西”建设的宣传力度,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和信息网络等新闻媒体,开展信用宣传,强化舆论引导和监督,表彰诚信典型,曝光失信案例,在全社会形成诚实守信为荣、违约失信为耻的道德风尚。以信用建设为主题,组织举办理论与实践研讨会;分行业、分地区开展信用知识培训、信用知识竞赛等形式的信用宣传教育活动,积极争取社会各界的参与和支持,为推进“信用山西”建设营造浓厚的舆论和社会氛围。
(二)加快信用立法步伐,推进信用法制建设。依法推进“信用山西”建设是依法治国的要求。要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需要,借鉴国内外的做法和经验,抓紧建立健全我省信用管理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逐步建立完善信用信息征集和披露、信用咨询和评价、信用惩戒和激励、征信机构管理等法规和制度。通过建章立规,明确征信服务的基础性信息标准,界定信用信息的公开范围,规范信用管理部门、信用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行为,确定政府行政管理和执法部门、企业及个人提供基本信用信息的义务等,为各种社会信用活动的开展提供法规、制度支持,使我省信用建设和信用管理有章可循。
(三)健全信用惩戒机制,强化信用监督管理。各级行政管理和执法部门要把信用监督管理作为行政监管执法的内容,根据职能分工,研究制定信用监管措施和办法。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各负其责、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社会信用综合管理机制。要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制定信用违法处罚办法,依法强化对违约失信当事人的处罚,尤其对严重失信并造成恶劣后果的当事人,要依法从重处罚,并及时披露其失信行为,置于社会监督之下,形成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真正使失信者“一处失信,寸步难行”,付出沉重的失信代价。
(四)建立信用信息系统,整合社会信用资源。建立全省统一的信用信息系统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项基础工程。
1.加快政府各部门与省人民政府建立的信用信息系统的联网,建立和完善信用信息征集系统,以“信用山西”网站为平台,对政府部门、司法机关、金融机构和企事业单位掌握的各类企业身份信息、业绩信息、提示信息、警示信息进行归集整合,实现信息互联和共享,为政府监督管理和社会信用信息查询提供服务。
2.实现省、市、县(市、区)三级联网,按照资源共建、信息共享的原则,完善省、市两级信用信息数据中心和“信用山西”网站数据库。
3.建立信用信息披露系统,以“信用山西”网站为统一的信用信息披露平台,发挥行业协会、新闻媒体、网络通讯等传媒作用,建立弘扬诚信、惩戒失信机制。
4.建立信用服务系统,培育以信用调查、信用评估、信用咨询为内容的各类信用中介服务机构。
(五)培育规范中介组织,促进信用服务业发展。按照完善法规、特许经营、专业服务的方向培育发展信用调查、咨询、评估、担保等信用中介组织和服务机构,引导中介组织恪守职业道德、完善自律机制,发挥中介作用,维护和促进市场交易公开、公平、公正。加强对社会中介机构的信用监管,实行社会中介机构备案制度,严厉打击非法中介机构和违法、违规中介活动,对蓄意合谋出具虚假验资报告、评估报告、审计报告、质量认证担保证明的中介机构,要依法严惩。建立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的市场准入、退出机制,促进我省信用服务业的规范发展。
(六)加大政策、资金、技术保障。
1.政策保障。为了保证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落到实处,地方各级政府和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订本地区、本部门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和方案,制定相关的政策措施,推广并带头使用信用产品。行政管理部门、公共服务机构和行业组织要在登记注册、行政审批、日常监督、资质管理、评级评优等方面逐步对信用报告的使用做出必要的规定。金融和商业机构在与企业或个人发生信用交易业务时,要按照授权和规范流程查询当事人的信用报告或要求当事人提供信用报告。在开展工程项目招投标、大宗交易、签订经济合同、进行合资合作等商业活动中,提倡企业和个人主动提供信用报告,授权他人查询自身的信用报告。人才中介机构和用人单位要逐步把查询个人信用报告作为选拔、聘用人才的必备手续之一。民政等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信用行业协会的组建。
2.资金保障。各地各部门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确需由政府承担的支出,由各级“信用山西”建设领导组办公室提出需求,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保证投入到位。
3.技术保障。大力推进政务信息公开,加快各级各部门政务信息电子化、网络化建设,建立完善电子政务技术平台,为信用信息资源的整合和共享创造条件。加强信息技术培训,培养信息管理人才。
(七)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将其作为重要任务,列入议事日程。“信用山西”建设领导组,负责统一规划、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组办公室设在省工商局,负责组织实施“信用山西”建设领导组日常工作及事项。各成员单位要分工负责、协作配合,齐心协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其职责是: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推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政务公开,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职能定位,清理、精简、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提高政府政务透明度。利用政府网站以及其他多种途径,面向社会,及时发布政府规章、措施和政务信息。完善政务公开制度,疏通基层群众对政府提出意见或建议的渠道,健全社会监督网络。
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围绕规范信用秩序,惩治失信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研究并协助拟定归集、披露各类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信用评估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草案。
经委、商务管理部门。推动建立外贸企业信用管理和服务体系。加强对企业内部信用管理的指导,引导企业开展以“诚实、守信”为核心的企业文化建设。引导企业建立内部信用管理制度。在生产、经营各环节中,强化信用自律。开展信用担保调研和政策拟订工作,推进企业信用担保建设。
教育部门和学校。把培养学生的诚实守信品质作为教学内容,研究制订信用道德教育计划并抓好实施。
公安部门。开展“以案释法”的宣传活动,建立以情报信息为先导的经济犯罪预警机制,搞好经济犯罪嫌疑单位和个人的情报资料档案建设。
民政部门。建立民间组织和社会救助对象的信用管理制度。
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司法行政系统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人员的信用信息数据库。搞好法制宣传,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良好的法制舆论氛围。
财政部门。建立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评定制度,完善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评价体系。搞好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执业信用管理。搞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经费保障。
劳动保障部门。建立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备案,工资管理制度,养老、医疗、失业和工伤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缴纳等信用信息管理制度,促进规范劳动用工、工资发放和社会保险费的正常缴纳、使用。
建设部门。完善“建筑企业和建筑材料质量征信系统”,建立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管理制度和房地产市场预警体系。
宣传、文化部门。抓好《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贯彻落实,加强诚实守信和思想道德教育。组织新闻出版、文艺、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广泛深入开展社会诚信宣传。
医疗卫生管理部门。建立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制度。
税务部门。依托“金税”管理系统,建立纳税人信用数据库,建立健全企业、个人偷逃骗税等纳税信用记录,完善纳税人信用评级和分类管理办法。开展“依法诚信纳税、共建和谐社会”税收宣传活动,促进诚信纳税。进一步完善执法机制,加大执法力度,强化税务稽查,重点打击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等违法犯罪活动。严厉查处开“假票”、做“假账”、搞“假申报”行为。搞好税务师事务所信用管理。
工商部门。完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济户口”管理,健全市场准入、经营行为、市场退出机制。建立并实行合同履约备案和重大合同鉴证制度,建立健全合同履约信用记录,依法打击合同欺诈行为。实行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建立守信企业激励机制,警示企业预警机制,失信企业惩戒机制和严重失信企业淘汰机制。组织企业开展“守合同、重信用”活动;实施商标战略,开展驰名商标、著名商标争创活动;开展“百城万店无假货”和“消费者满意一条街”活动。对征信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质监部门。依托“金质”管理系统,运用质量监督、检验、认证等各项行政监管和执法手段,推动企业产品质量记录电子化,建立企业产品质量、标准信誉等级评价制度,建立完善企业质量信用档案,按照企业产品质量信誉等级实施分类监管,提高企业和产品质量诚信度。构建产品质量预警机制,开展区域性、行业性产品质量问题整治及打假治劣工作。加大标准化工作力度和推广、普及国际标准。推进企业质量认证和强制性产品认证。
环保部门。建立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制度,按照企业环境信用等级实施分类监管。
统计部门。加强信用统计建设,组织开展统计诚信活动,加大统计数据质量的保障和监管力度。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建立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依法加强药品、医疗器械监管,打击药品、医疗器械制假售假行为,创造公平有序、健康和谐的药品、医疗器械市场环境。组织相关部门实施食品放心工程、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安监部门。建立安全生产信用信息管理制度。查处重特大事故并向社会披露事故信息。
物价部门。核定社会信用信息有偿服务收费标准,加强价格监督,促进企业价格诚信。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完善专利执法数据库,加强信用分类管理,促进形成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建立相关业务的信用管理制度。健全和完善出口商品预警机制,对工业品出口生产企业全面实行分类管理制度。帮助企业建立标准、计量、产品检测、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健全出口商品企业的质量信用体系。
海关。依据《海关总署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制定规范企业进出口行为的内容和标准。
银行业监管部门。建立完善企业、个人银行信贷登记咨询、贷款企业和融资担保机构资信等级评估和联网查询在内的信贷征信系统。加大打击逃废债务行为工作力度,完善管理和防范机制,加强金融同业协作,联手惩治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加强部门之间协调,强化对企业改制工作中金融债务处理的监督。建立省金融债权管理行长联席会议制度。
证券期货、保险监管部门。进一步健全证券业、期货业、保险业的信用管理系统,要推动建立证券企业、期货企业、上市企业和保险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等级管理制度。
审计部门。建立被审计单位执行国家有关财政收支以及财政收支的法律、法规、规章的信息数据库。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促进被审计单位遵守国家财经制度,规范财务收支行为,提高社会信用度。
地方各级政府、省直有关部门要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总体部署,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和措施,分阶段、分步骤抓好实施,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取得实效。有关部门既要各负其责,又要相互支持,搞好协调与配合,形成合力。各地各部门要把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列为工作实绩和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督促检查。对工作进展迟缓、成效不明显的地区和部门,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二○○七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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