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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8年第5号
  • 【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发布文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8年第5号
  • 【发布日期】2008-01-17
  • 【生效日期】2008-01-1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8年第5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8年第5号

关于修改《火电厂烟气脱硫工程技术规范 烟气循环流化床法》(HJ/T 178-2005)等两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公告




为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范火电厂烟气脱硫工程建设,我局决定对《火电厂烟气脱硫工程技术规范 烟气循环流化床法》(HJ/T 178-2005)和《火电厂烟气脱硫工程技术规范 石灰石/石灰-石膏法》(HJ/T 179-2005)等两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进行修改。现发布标准修改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1.《火电厂烟气脱硫工程技术规范烟气循环流化床法》(HJ/T 178―2005)修改方案
2.《火电厂烟气脱硫工程技术规范石灰石/石灰―石膏法》(HJ/T 179-2005)修改方案

二○○八年一月十七日


附件一:

《火电厂烟气脱硫工程技术规范烟气循环流化床法》(HJ/T 178―2005)修改方案

5.2.2.5与5.2.2.6合并,修改为:5.2.2.5新建发电机组建设脱硫设施或已运行机组增设脱硫设施,不宜设置烟气旁路。如确需设置的,应保证脱硫装置进出口和旁路挡板门具有良好的操作和密封性能。

5.2.2.7条编号修改为5.2.2.6。

附件二:

《火电厂烟气脱硫工程技术规范石灰石/石灰―石膏法》(HJ/T 179-2005)修改方案

5.3.2.5修改为:新建发电机组建设脱硫设施或已运行机组增设脱硫设施,不宜设置烟气旁路。如确需设置的,应保证脱硫装置进出口和旁路挡板门具有良好的操作和密封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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