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哈尔滨市
- 【发布文号】哈政发〔2007〕21号
- 【发布日期】2007-09-05
- 【生效日期】2007-09-0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
(哈政发〔2007〕2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工作的紧急通知》(黑政明传〔2007〕8号)精神,切实抓好生猪生产和稳定市场供应工作,现就有关事宜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大对生猪生产的扶持力度
(一)积极落实能繁母猪补贴政策。为保证生猪产业基础稳定,设立能繁母猪补贴资金。对能繁母猪的养殖户(场),按照国家每头补贴50元的标准予以补贴。其中,国家和省补贴90%,市、区县(市)补贴10%(市补贴5%,区、县市补贴5%)。各区、县(市)要按照《黑龙江省能繁母猪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及时将补贴资金发放到能繁母猪的养殖户(场)手中。
(二)积极开展能繁母猪保险工作。建立能繁母猪保险制度,按照保费由中央及省级财政负担70%、市及区县级财政负担10%(市财政补贴5%,区、县市财政补贴5%)、养殖户(场)负担20%的要求,保险、银行、畜牧兽医、财政等部门要建立相互协作、共同推进能繁母猪保险工作的联系机制,财政部门要及时足额落实配套资金;保险机构要尽快开发保障全面、通俗易懂、价格统一、操作性强的能繁母猪保险产品。
(三)完善生猪良种繁育体系,提高三级种猪场供种能力。要加大对重点原种猪场、扩繁场、生猪改良繁育中心、人工授精站点的投入力度,对市级原种猪场、区县级种猪扩繁场给予引种补贴和育种经费扶持。对市级原种猪场引进国外优良品种和区县级种猪扩繁场国内引种,由政府给予适当的资金补贴。对新建、改扩建的原种猪场、扩繁场给予必要的补贴。加快推广生猪主产区良种猪人工授精技术,认真落实财政部、农业部《生猪良种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按照统一引种、统一调配种猪、统一配备设施的要求,计划利用5年时间,建立和完善适应生产发展的生猪人工授精配种站点网络,对新建人工授精站点由市、县政府按比例给予引种补贴和设施购置补贴,全面提高生猪品种改良水平和繁育速度。
(四)对生猪调出大县(农场)给予适当奖励。奖励资金要专项用于改善生猪生产条件,加强防疫服务和贷款风险、保费的补助等方面。有条件的地方,奖励资金用于扩大生产规模,支持生猪生产合作社和其他产业化经营模式的培育和生成,提高生猪产业抗御市场风险、病害风险和自然灾害风险的能力,逐步提高生猪生产稳定发展的长效机制。
(五)扶持生猪规模化、标准化饲养。要建立健全生猪饲养标准体系,在品种、饲料、管理、畜舍、防疫、加工、储运等环节,制订完善全过程的管理技术标准;要加大生猪规模养殖基地建设力度,大力发展规模化、标准化养殖,积极引导农民建立生猪规模饲养场、规模养殖园区,在落实好国家扶持生猪生产政策的基础上,对百、千、万头以上规模猪场由政府给予适当的资金扶持。重点抓好1000―3000头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兼顾年出栏100头以上的重点养殖户建设。强化各类养殖场、户、小区的粪污处理、猪舍标准化改造,以及水、电、路、防疫等配套设施建设。
(六)改进扶持生猪生产金融服务。鼓励各类金融机构为生猪生产提供贷款扶持和信用担保服务,适当调整生猪贷款约期,通过展期等形式适当延长贷款期限。采取联户担保、专业合作社担保和固定资产担保等多种形式,解决养殖户贷款难问题。
(七)建立生猪储备制度。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为确保市场供应,由市财政局、市商务局抓紧研究制定生猪活体储备意见。
二、建立和完善生猪的公共防疫服务体系
(一)加强对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的防控力度。对列入国家一类动物疫病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实行免费强制免疫,及时把疫苗下拨到养殖场(户),确保免疫密度达到100%。对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防疫需要组织扑杀的生猪要参照口蹄疫扑杀补助标准和负担办法给予饲养者补助。
(二)加强疫情监测和疫苗生产供应。深化防疫管理体制改革,强化基层防检疫体系建设,提高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能力,全力做好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监测及预警工作,继续实行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各区、县(市)必须每日12时前将前一日防控情况上报市畜牧兽医局(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各地要加大检疫监管力度,进一步完善突发疫情应急处置预案,保障基层生猪疫病防控工作经费。加强对疫苗生产、供应和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买卖免费疫苗行为,严厉打击经营伪假劣疫苗的活动,确保疫苗质量和使用安全。市畜牧、商务、财政等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关于生猪防疫和疫情监测的各项政策措施,坚持免疫与扑杀相结合,控制生猪疫情。对病死猪要坚决做到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同时,要严格疫情的监测与报告制度,及时掌握疫情的发展趋势。
(三)建立完善畜牧业统计监测预警系统。加强对生猪等畜禽及其产品的生产、防疫、供应、消费、价格以及兽药、饲料等相关信息的统计、监测和预警工作。深化畜牧业统计和信息化改革,完善统计信息设施建设、软件建设、制度建设、程序建设,全面实行月统计制度、重大信息日报告制度,及时预测、预警生猪等畜禽产销状况,为广大畜禽饲养者、经营者提供生产、技术、疫情、市场信息等服务。
三、切实加强市场监测
市统计局要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开展以生猪为主的主要畜禽生产抽样调查,及时上报汇总,减少统计误差;在城市、农村住户调查中要增加相应的畜禽品种,提供更全面的住户消费量和消费价格信息。市畜牧兽医局要加强生猪生产信息的分析和预警。市商务局要完善生猪屠宰量和猪肉等畜禽产品市场销售量的调查统计。市物价局要进一步加强对生猪等品种的成本调查和价格预测预警工作,特别是生猪、猪肉、牛肉、羊肉、蛋禽、牛奶等主要副食品价格监测和粮油肉蛋奶制品及餐饮业价格的监测工作,密切注意市场供求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警。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和联系,监测数据力求准确统一,能够真实反映我市市场变化动态。
四、进一步强化市场调节和监管
各地区要完善猪肉等市场供应预案,保障猪肉等供应不断档、不脱销,在节假日期间,视市场情况,动用生猪活体储备,投放市场,稳定市场供应,保证市区猪肉等副食品市场平稳、有序。商务、工商、质监、物价、卫生、畜牧兽医、公安等部门要加强猪肉及肉制品市场、质量和价格监管。要进一步落实各项监管措施,防止注水肉、病死猪肉、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猪肉进入市场,加大对肉制品生产加工企业的巡查、回访,强制检疫、检验等监管工作力度,对发现使用病死猪肉、注水肉和疫病禽肉生产加工制品,或违法使用食品添加剂物质的要依法予以查处,并吊销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司法部门处理。对未获证企业一律予以查封取缔,禁止其生产销售肉制品。严厉查处违法经营、囤积居奇、哄抬物价、价格垄断、价格欺诈、价格歧视、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等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集中清理针对农副产品生产、运输、屠宰、销售过程中的各种收费,规范政府行为和市场监管机构、检查检疫机构的收费行为,取缔非法收费项目,降低过高的收费标准,严肃查处各种乱收费行为,切实减轻经营企业(户)的不合理负担。
五、实施对城市低保人员和市属院校贫困生的生活补贴
城镇低保人员补贴时间为:2007年8月至2008年1月。补贴范围和数量:全市城镇低保人员共计200378人,其中市区91312人(不含呼兰、阿城)、县(市)109066人。市区补贴标准拟按每人每月15元予以补贴,在省补贴资金到位前,所需资金从市本级低保资金中解决。市属县(市)(含呼兰、阿城)的城镇低保人员补贴标准可参照市的标准执行,报市政府有关部门备案后,资金由各县(市)财政部门负责落实。
市属院校贫困学生补贴时间为:2007年8月1日至12月31日,合计153天。扣除35天假期,共需补贴118天,按月拨付。补贴范围和数量:市属高等院校、高职院校、中职院校、特教学校,按市属院校住校生35602人的25%核定贫困生人数,共计8901人。补贴标准:按每人每天2.5元的标准补贴到学校食堂,非贫困生补贴由所在学校解决。需市财政承担的资金由价调基金解决。
六、用正确的舆论引导市场
要完善新闻发布制度,科学、准确、及时地发布有关信息,引导新闻媒体全面、客观、准确地报道猪肉等主要食品的市场供应、价格和质量安全情况。要正确分析价格上涨原因,积极宣传政府扶持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妥善安排低收入群体生活的措施。新闻媒体要按照有关部门发布的信息报道,引导社会各方面客观看待猪肉等主要品种价格上涨的影响,理性对待市场价格变化,引导城市居民食用冷鲜(冻)猪肉,科学消费,促进猪肉冷链物流发展。要加强正面报道,主动引导舆论导向,防止不正当炒作,努力营造和谐健康的舆论氛围。
七、全面加强对生猪生产和供应工作的领导
各地区、各部门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在切实搞好市场供应的同时,建立健全保障生猪生产稳定发展的长效机制,全面落实“菜篮子”工程领导负责制,认真落实扶持生猪生产、供应的各项政策措施,妥善解决生猪生产、流通、消费和市场调控方面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切实把发展生猪生产、稳定市场当作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大事来抓,进一步调动养殖户(场)的养猪积极性,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和限制生猪饲养。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从大局出发,在生猪基地建设、品种改良、母猪保护、疫病防治、保险体系建设、贷款担保、屠宰加工、市场供应、质量价格监管、储备、统计、信息沟通、应急机制等方面把工作做到实处,确保生猪生产步入良性循环轨道,从而不断满足消费需求,增加农民收入,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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