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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7年第137号
  •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
  • 【发布文号】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7年第137号
  • 【发布日期】2007-09-06
  • 【生效日期】2007-09-0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7年第137号

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7年第137号

关于批准对香山压砂西瓜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组织了对香山压砂西瓜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审查。经审查合格,现批准自即日起对香山压砂西瓜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一、保护范围

香山压砂西瓜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以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香山压砂西瓜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划定的建议》(卫政发[2006]53号)提出的范围为准,为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卫城区香山乡、常乐镇、永康镇,中宁县鸣沙镇、恩和镇、喊叫水乡、白马乡和海原县兴仁镇、高崖乡、关桥乡等10个乡镇现辖行政区域。

二、质量技术要求

(一)立地条件。

海拔1200m至1800m,坡度≤25°,土壤类型为灰钙土或沙壤土,土层厚度≥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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