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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
  • 【发布单位】哈尔滨市
  • 【发布文号】哈政办综〔2008〕70号
  • 【发布日期】2008-09-19
  • 【生效日期】2008-09-1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

(哈政办综〔2008〕7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省、市有关规范行政审批工作的部署,进一步营造良好的行政审批环境,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市政府责成市审改办依法对本市实施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规范和整合。经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确定保留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103项,转为部门和单位日常监管或事后备案44项,下放6项,取消18项。现将保留、转为部门和单位日常监管或事后备案、下放、取消行政审批项目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未经公布保留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一律不得实施或变相审批。

二、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实施部门和单位要着力解决好体外循环、审批要件互为前置交叉、办事程序繁杂等社会反映强烈的问题,依法对本部门和单位保留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规范要件,简化环节,优化流程,明确责任,加强监督,并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在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公示。

三、对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指导区、县(市)对口部门和单位健全完善相关审批工作的规章制度,加强对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活动的监督和指导。

四、各部门和单位如需设定新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依据《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予以设立,按规定程序报批。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自行设立或者变相增加行政审批事项、要件和环节,对违者要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责任。

五、各部门和单位要牢固树立依法行政观念,积极建立健全实施行政审批的相关制度,改革行政管理方式,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各部门和单位要认真研究新形势下履行管理职责的新方式、新措施,防止因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放弃或削弱监管职责,出现管理真空和混乱的情况,促进政府职能真正转变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切实提高各部门和单位的依法行政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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