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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设立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的通知
  • 【发布单位】北京市
  • 【发布文号】京政办发[2007]58号
  • 【发布日期】2007-09-12
  • 【生效日期】2007-09-1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北京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设立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设立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7]5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推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中的重要作用,提高本市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工作质量,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行政复议工作的意见》(京政发〔2007〕5号),市政府决定设立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简称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的职责
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是市政府负责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指导本市行政复议制度建设工作的审议机构,主要负责审议市政府重大疑难行政复议案件和研究本市行政复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等。
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法制办,负责执行行政复议委员会的议定事项、一般性案件审理和日常事务处理等工作。
二、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的组成
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常务副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任委员和非常任委员组成。主任委员由市政府主管法制工作的领导同志担任;常务副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任委员由市政府法制办有关负责同志及相关处室负责人担任;非常任委员(不超过30名)按照有关工作程序进行遴选。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人选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任命。
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组成人员如有调整,常任委员由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报主任委员同意、非常任委员按程序报市政府同意后,由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印发调整人员名单。
三、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的经费保障
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审议市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和研究本市行政复议工作中重大问题的工作经费,纳入市政府法制办的部门预算予以保障,并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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